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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0:35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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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773号



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一、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代替JT 3130-1988)

二、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代替JT 3145-1991)

以上发布的两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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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铁道部:
你部《关于请核定1998年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和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函》(铁劳卫函〔1998〕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铁路运输、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同意广铁集团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二、同意你部运输多种经营企业、部直属多经企业(包括华铁置业总公司、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华运旅行社、中铁建设开发中心、上海浦东铁路集团、中铁进出口公司)纳入总挂钩范围。请你部在理顺主业与多种经营企业关系的基础上,强化对多种经营企业
的管理,按照国家的工资管理政策,严格清理整顿各种工资外收入。
三、核定你部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换算周转量基数为1642942百万吨公里。上交税金基数为596502万元;运输总收入基数为826594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494840万元。
四、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请你部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部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1998年12月29日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2010年3月24日 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的内容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3.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6.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有关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7.上述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的时间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或者作出决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或经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后,视情向社会公布。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开的方式

1.在《嘉兴人大·公报版》上刊登。

2.在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登。

3.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上刊登。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发有关监督工作内容时,亦可摘要刊发,摘要刊发的内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定。

6.公开方式另有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5.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责及分工

1.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向社会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3.向社会公开的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供,并可就公布形式提出建议。

4.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等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和嘉兴人大信息网上公布的文本,根据文本内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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