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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7:26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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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具备预防性体检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自主选择健康检查单位。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集市贸易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企业或者场所的举办者负责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

  六、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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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3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公布第二批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68个单位名单。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

附件:

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名单及编号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证书编号
所在地

1.
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3号
北京

2.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4号
北京

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设计总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5号
北京

4.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6号
北京

5.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7号
北京

6.
中国轻工总会环境保护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8号
北京

7.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9号
北京

8.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0号
北京

9.
中海石油工程设计公司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1号
北京

10.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
北京

11.
北京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3号
北京

12.
北京师范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4号
北京

13.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5号
北京

14.
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6号
北京

15.
石油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7号
北京

16.
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8号
北京

17.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9号
北京

18.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地质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0号
北京

19.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1号
北京

20.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2号
北京

21.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5号
天津

22.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6号
天津

23.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7号
天津

24.
南开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8号
天津

25.
渤海石油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9号
天津

26.
北方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4号
河北

27.
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5号
河北

28.
煤炭工业部邯郸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6号
河北

29.
冶金工业部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402号
内蒙

30.
大连理工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5号
辽宁

31.
中煤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6号
辽宁

32.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7号
辽宁

33.
冶金工业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
辽宁

34.
冶金工业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9号
辽宁

35.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606号
吉林

36.
吉林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607号
吉林

37.
哈尔滨建筑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704号
黑龙江

38.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705号
黑龙江

39.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9号
上海

40.
同济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810号
上海

41.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811号
上海

42.
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8号
江苏

43.
河海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9号
江苏

44.
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004号
浙江

45.
厦门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3号
福建

46.
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2302号
江西

47.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2303号
江西

48.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405号
山东

49.
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505号
河南

50.
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7号
湖北

5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节能环保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8号
湖北

52.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703号
湖南

53.
湖南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2704号
湖南

54.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901号
广西

5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2902号
广西

56.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208号
四川

57.
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209号
四川

58.
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210号
四川

59.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3303号
贵州

60.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304号
贵州

61.
中国轻工总会西安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5号
陕西

6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6号
陕西

63.
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7号
陕西

64.
核工业西北地质局二○三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8号
陕西

6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9号
陕西

66.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705号
甘肃

6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3801号
宁夏

6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4004号
新疆


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XXXX号”,数字前两位代表评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后两位为序列号,除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单位外,以评价单位名称首字笔画为序。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十八大即将召开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城镇节能减排任务、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促进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向低碳、生态、安全方向转变。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1.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题调研,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会议,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安全运行。

  2.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摸清地下管线基本情况。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拓展和延伸,形成信息共建互通共享的综合平台。

  4.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体系,科学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总结地方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的建设。

  6.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研究。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理论政策等专题研究。组织编写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动态。

  二、积极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7.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编发各地贯彻落实国发9号文件工作简报,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建设。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息系统上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城市和项目试点。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展示基地建设。

  8.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考核,对运行负荷率低、污染物削减效率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重点问题,依法严格监管,限期整改。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指导各地加强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作。

  9.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开展供热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加大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工作。督促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0.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加快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及办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指导做好再生水、雨水的利用工作。

  11.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研究“城市绿色交通指数”,加强对城市绿色交通的宣传,倡导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

  12.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指导地方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开展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工作。抓好半导体照明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半导体照明、可再生能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三、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13.抓好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推进供水设施改造,减少安全隐患。做好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今年7月1日全面实施和相关应对工作。加强以水质安全为核心的供水运营监管,组织开展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制定燃气经营许可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编制《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发展,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5.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城市政府桥梁安全负责制,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16.着力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大对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指导并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政策措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查的细则,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技术审查。

  17.抓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结合亚行“城市雨洪管理和内涝灾害防治”技援项目,组织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指导各地在对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进行普查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涝与排水系统,积极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18.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以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抓手,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加大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城市绿地分布的均衡性。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9.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指导各地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水平,拓展管理系统应用领域,探索数字化城管省级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0.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平台,引导推动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人居环境评价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人居环境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做好联合国人居奖推荐和世界城市论坛展览工作。

  21.抓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工作机制,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和详细规划审批。以风景名胜区设立30周年纪念为契机,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制订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云南澄江古生物化石群、新疆天山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和政策研究

  22.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做好宣贯实施,依法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质安全监管。研究制订《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指导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推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推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管理。

  23.完善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国家标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办法,编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导则》,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国家重点公园评定标准》、《动物园管理规范》等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研究制订《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规范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风景名胜区信息监管能力建设。

  24.加强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审批制度,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升级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

  25.深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研。了解各地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研究分类指导意见。重点调研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加强政府监管的政策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6.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调查了解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民间投资情况以及各地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行业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意见,促进民间投资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健康发展。

  2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五、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28.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主题,把握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29.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工作的廉政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评比审批工作的后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的纪律监督,防止发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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