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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6:29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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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在道路上行驶和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烧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和销售机动车燃料,以及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生产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应当将排气污染物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标准,并配备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生产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排气净化装置等新产品鉴定时,必须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
第七条 生产、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产品质量在保证期内出现问题的,由生产或者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 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使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年检中排气污染物的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排放超过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年检合格证,公安机关不得予以年检。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路检。
第十二条 拖拉机、农用车未经批准,不得在市政府限制行驶的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 外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入市区。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汽车一、二类维修业户、摩托车一类维修业户,应当配备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所用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鉴定合格。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测,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档案。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中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费及有关证件收费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时必须持《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八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含铅汽油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其他燃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销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排气净化装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责令改正;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测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含铅汽油的,没收全部含铅汽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铅汽油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达标,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9年8月26日通过的《太原市机动车排汽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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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说明了啥?

刘长秋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新疆托克逊县佳尔思建材厂非法用工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据悉:托克逊县库米什镇老国道247公里处有一家名为佳尔思的绿色建材化工厂(以下简称佳尔思厂),十余名工人(其中8人为智障人)三四年来在这里遭遇了非人待遇:工人们逃跑就遭毒打、干活如牛如马、吃饭与狗同锅、工钱一分都领不到……。如此境遇,让人不禁想起了旧社会里面的“包身工”,而此次事件也因此而被媒体们称之为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
  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的发生无疑令人震惊!可以说,这是继“山西黑砖窑事件”之后发生在我国大地上的又一起泯灭人性、践踏人类文明的非法用工事件!事实上,近年来,有关黑工厂非法用工的报道从来就没有间断过,今年年初湖北武汉曝出的“黑砖窑事件”、10月份安徽寿县曝出的“黑砖窑事件”、11月份山东平度曝的“黑作坊事件”……。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即: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类事件的频繁出现?如果说几年前出现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主要是由于我们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以致忽视了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则在《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高调出台并明确强调了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再次发生其恶劣程度丝毫不逊于“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以及其他众多类似的非法用工事件呢?是由于法律规定不给力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实际的情况是,法律的规定不但给力,而且还相当给力,甚至可以说,法律已经在规范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方面不遗余力!法律不仅规定非法用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足以表明,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法律是相当给力的!
  实际上,非法用工事件之所以不断发生,其主因在于相关部门监管的失位,尤其是在该事件已在当地存在数年而未被取缔的情况下!正如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被曝光后,托克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锦据杨锦在发布会上所说的,是“政府没有尽到相关的监管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无论其内容如何良好,也无论其规定如何严厉,都需要人来加以实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国《劳动法》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专门就劳动监督检查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神圣职责。而《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然而,几乎在所有非法劳动用工事件中,相关政府部门都将其监管职责抛在了脑后。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中,涉案的佳尔思建材厂多年都存在非法用工问题,但却依然能够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安然开工。这足以说明相关部门的失职。
  当前,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的主基调,这注定了法律将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很显然,法治并不等同于多立法,法治作为依法之治更应注重和强调法律的实效,尤其是注重和强调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否则,即便有再多内容良好的法,也终将因为实施不了而成为一纸纸具文!在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已经相对趋于完善,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相对给力的情势下,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的发生,最能够说明的莫过于此!
  值得欣慰的是,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的做法很值得称道。因为相关县组织、纪检等部门不仅专门为此组成了工作组,追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而且还同时在全县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调查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类似用工行为。这与2008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的眼睛仅盯着各类砖厂、窑厂等类似厂矿之检查和治理,显然要大气和开阔得多。而这种大气与开阔无疑是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一种体现!
  此外,托克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锦据杨锦在发布会上所宣称的“政府没有尽到相关的监管责任,不避免要承担责任,对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哪怕是已经调离该工作岗位的”,作为一种表态,则显现了一个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的胸怀和气度,而这种胸怀和气度,恰恰是我们很多地方政府所欠缺的!

------本文为笔者“劳动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文章”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行经营情况,加强财会分析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增加和变更部分会计科目及试算平衡表部分项目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及变更的一级科目
(一)增设以下三个一级科目:
1.增设“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商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原在“263工商企业存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存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增设“44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商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原在“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3.增设“446特定贷款”科目,核算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取消原在“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的“特定贷款”二级科目,其二级科目余额转入“
446特定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变更以下两个一级科目:
1.将“263工商企业存款”变更为“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工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将“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变更为“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二、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在“502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存放中央银行的清算汇票款项。
(二)在“310短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五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短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短期投资;
5.“其他投资”,核算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
(三)在“312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六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长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长期投资;
5.“股本投资”,核算金融机构资本投资、不并表附属企业资本投资、企业资本投资等长期股本投资;
6.“其他投资”,核算除债券投资和股本投资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
(四)在“508存放同业款项”和“507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分别按相互存放款项的对象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3.“金融性公司”,核算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4.“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五)在“522拆放同业”和“519同业拆入”科目下分别按同业拆放、拆入的对象增设以下三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3.“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六)在“277信用卡存款”科目下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单位信用卡准备金存款”,核算单位信用卡准备金存款;
2.“个人信用卡准备金存款”,核算个人信用卡准备金存款;
3.“单位卡保证金存款”,核算单位卡保证金存款;
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核算个人卡保证金存款。
上述增设的二级科目,由各一级分行统一编制科目代号,各经办行在总帐中单独进行核算,以便总帐自动卸数,编制试算平衡表时归并相应的一级科目。
三、调整“国库券买卖”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
为了准确反映长、短期投资情况,将“314国库券买卖”科目由原归属资产负债表“自营证券”项目,改为归属“长期投资”项目。
四、增设表外科目
增设表外科目“053抵押物”,核算因抵押贷款等业务而取得的客户的抵押物。本科目按客户分种类设户作详细登记,收入时作收入登记,付出时作付出登记。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6页“表外科目”栏“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项下。填列我行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栏“抵押品”项内。
五、调整有关补充资料
(一)增加有关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为便于编制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增设“08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存款”、“08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储蓄存款”、“090一年内到期的保证金”、“091一年内到期的发行长期债券”、“09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借款”、“09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五个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87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项下。归并我行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并分别从“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保证金”、“长期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二)增加有关抵押贷款项。为便于将抵押贷款从贷款总额中分开,以准确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增设“094短期抵押贷款”和“095长期抵押贷款”两个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9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项下。
(三)增加代理开行逾期贷款项。为了准确计算代理开发银行的逾期贷款,加强对开发银行的贷款管理,增设“096代理开行逾期贷款”,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95长期抵押贷款”项下。
(四)将“补充资料(二)”中“086长期证券投资”变更为“086其他投资”,按“312长期投资”下属二级科目“股本投资”,“其他投资”和“314短期投资”下属二级科目“其他投资”的余额之和填列。
以上各科目、项目应在12月31日之前调整完毕。12月份试算平衡表,各一级分行应按调整后的传送。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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