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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9:58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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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二)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三)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一)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二)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三)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四)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 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一)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二)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三)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四)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五)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七条 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第十八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二)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四)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三)“营运单位”是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四)“核设施主管部门”是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五)“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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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标侵权而非正常标示企业名称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


  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于2000年9月7日在第19类商品上获得了“昊阳”商标专用权。2002年10月22日~25日和2003年4月15日~17日,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德公司)在参加“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和“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时,在其展位会标上以“昊阳”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使得参会人员及客户都认为昊阳公司已经被港德公司收购。昊阳公司以港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昊阳”商标,侵犯了昊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港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港德公司认为,自己并不知晓“昊阳”商标,也从未使用过与“昊阳”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是使用公司自己的“港德”商标,没有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权。昊阳公司提出的2002年展会一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昊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昊阳公司依法享有“昊阳”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港德公司在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添加了“(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效果来看,该种使用方式并未起到标志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而属于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前述案件人民法院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被告在被控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未经任何许可。被告陆续两次在展览会上展示被控商品的企业名称为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人们会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注意程度的影响。由于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人们对被控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显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是法院却认为,港德公司在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添加了“(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效果来看,该种使用方式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而属于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认定有悖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项有明确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从该条来分析,被告侵权十分明确。(完)



附件: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19570号
原告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县城关镇残联楼。
法定代表人唐德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上古林街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徐复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义,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简称昊阳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港德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德勋、委托代理人李继泉,港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阳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早在2000年9月7日就在第19类商品上获得了“昊阳”商标的专有使用权。2002年10月22日-25日和2003年4月15日-17日,港德公司在参加“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和“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时,在其展位会标上擅自以“昊阳”的名义对自己进行宣传。港德公司的上述行为使所有参会人员及全国客户都认为“昊阳”已经改为“港德”,被港德公司收购。港德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昊阳”商标,侵犯了我公司对“昊阳”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港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港德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知道有“昊阳”商标,也从未使用过与“昊阳”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是使用我公司自己的“港德”商标,没有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昊阳公司提出的2002年展会一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昊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昊阳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2000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图形+“昊阳”文字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路标用玻璃颗粒,发光铺路材料,玻璃微珠。2003年11月13日,昊阳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昊阳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已经停业。
港德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是一家生产经营玻璃微珠系列产品的企业。2002年10月22日至25日,港德公司参加了在农业展览馆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其展位上方悬挂的牌匾内容包括港德公司的标识和“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中英文文字。展位内的接待台和张贴的宣传品上也标注了港德公司的标识。2003年4月15日至17日,港德公司又参加了在农业展览馆举办的“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其展位上方悬挂的牌匾内容为“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展位内张贴的宣传品上标注了港德公司的标识。上述标识中使用的变形字母和文字部分,与港德公司日后注册商标是一致的。
港德公司对上述参展情况拍摄了照片。2005年1月,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德勋到港德公司工作,期间唐德勋获取了港德公司参加上述展会的照片,知晓了牌匾的内容。
2004年1月14日,港德公司获得了字母变形+“港德”文字的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庭审中,港德公司提出其在展会牌匾上使用“昊阳”二字是因为曾经想将“昊阳”作为企业字号,但并未就此举证。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档案、商标证、展会现场照片、港德公司宣传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昊阳公司已经就涉案的图形+“昊阳”文字商标进行注册,故其对该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本案中,港德公司生产的商品与昊阳公司所有的图形+“昊阳”文字商标被核准的商品均为第19类玻璃微珠等,属于同类商品。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港德公司在涉案展览会上使用“昊阳”二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此,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港德公司在其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使用“(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行为,前者给人的印象是港德公司下设有名为“昊阳”的玻璃微珠厂,后者给人的印象是港德公司还使用过“昊阳玻璃珠厂”和“昊阳玻璃砂厂”的企业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来看港德公司的使用行为,其在上述使用行为的同时,还在显著位置标明了自己的标识,且该标识中的主要部分成为了其日后注册的商标。这种标识的使用,使他人不会再误将上述标有“昊阳”的使用行为,认为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而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港德公司对于“昊阳”二字的使用均属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商标的使用,故其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 020元,由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从根本上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配合《通知》精神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耕地占
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占用税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信心。保护耕地是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已经并正在采取十分严格的耕地保护措
施。征收耕地占用税作为国家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应该更进一步发挥其作为制约手段的作用。
二、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要将切实保护耕地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征收机关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
,及时将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向当地党政领导作出专题汇报,以取得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要继续协调好同公、检、法及土地、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共同创造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环境。
三、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清查占地工作,及时掌握税源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国家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同时要求各地在199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的全面清查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为此作出专门部署。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参与占地清查工作,及时掌握清查出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情况。
四、严格执行税法,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应将1997年征管工作重点放在对历年遗留问题的清理上,对于这次清查出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和历年尾欠,应严格依法组织征收,力争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五、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在征收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现行税收政策,自觉抵制各类行政干预,坚决打击偷税、抗税行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上级征
收机关要加强组织指导,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征收机关的工作。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于1997年年底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9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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