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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5:41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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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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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55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政〔2011〕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张家口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张家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08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农宅的基础上,优化近郊区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要加强对老城区、宣化、下花园和新区间组团式发展格局的引导,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29.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4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张家口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大海陀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清远楼、鸡鸣驿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七里山、小白山、清水河、洋河等自然山体、水体,加强对城市景观视廊、建筑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张家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张家口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张家口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印发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八日





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8年春季起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为确保我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费对象为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及厂矿、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省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不列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二)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按以下分类享受免费:

1、属本市(地)户口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地入学原则安排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2、属外市(地)户口但在入学地居住满五年,并持有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的,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就读的学生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不再收取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与省定免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3、凡不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就读的学生和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本市(地)居住未满五年的学生,在享受免费政策的同时,收取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与省定免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学杂费和课本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

1、免收学杂费的补助标准:省定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

2、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此项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由于省定免费标准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有一定差额,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作,保持原有的发展水平,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现行免费补助标准与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拨款补助。所增加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减少或抵顶原有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三)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

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城镇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我市城镇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乳源县、新丰县两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享受山区县待遇的南雄市、乐昌市、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和曲江区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三)武江、浈江两区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四)市直学校(含市批办的民办学校)及驻韶中省企业办学校(凡口矿学校由仁化负担除外)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60%。

(五)各县(市、区)批办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四、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城镇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纳入在银行开设的免费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拨付到特设专户,并在不迟于学校开学前1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小学校,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六、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

(一)城镇免费义务教育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宣传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市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检查各县(市、区)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落实情况,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审计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资金使用、管理及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及资金不落实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县(市、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城镇中小学收费检查,对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

(五)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对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这一惠及民心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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