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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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1985年9月18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另外,在张雪芬一案中,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直接向我国内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是不允许的.
二、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此复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中国帮助苏丹修复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的换文
中国 苏丹
关于中国帮助苏丹修复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9日)
(一)我方去文
苏丹民主共和国工业部部长
穆罕默德·巴希尔·瓦吉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应苏丹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承担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修复项目。
二、中国政府为纺织厂厂房修复项目所提供的材料费、施工机械耗损费、设计费和当地费用,在上述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如有不足,将由中国政府另行提供专项贷款解决。
三、中国政府为实施上述修复工程将派遣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中国、苏丹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四月九日和五月二十八日在喀士穆签订的换文办理。
四、实施本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将由双方签订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宋 寒 毅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宋寒毅阁下
亲爱的大使:
对于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确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同苏丹民主共和国发展需要,特别是工业方面需要有关的协议的来函,我荣幸地表示真诚的感谢。
为此,按您来函的要求,我确认您上述来函的内容。
我期待着这种合作并请阁下相信,我们非常感谢你们为发展苏丹工业而提供的有效帮助。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丹工业部长
穆罕默德·巴希尔·瓦吉阿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喀土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庆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删去第六条。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引进先进技术或者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