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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5:54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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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事项档案的依法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齐全完整,丰富档案信息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本市主办、承办重大事项的单位(包括举办重大事项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主办、承办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档案,是指在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职责权限,对重大事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部署举办重大事项时,统筹安排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工作。
  第七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开始举办之日前1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将依法查处。
  第八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之后及时为主办、承办单位提供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与指导,监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重大事项档案据为己有,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重大事项档案收集范围。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重大事项活动结束后,对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重大事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
第十一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档案验收通过之日起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重大事项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移交重大事项档案原件(含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派专人到第一现场制做和收集相关资料,制定重大事项档案接收计划,办理档案移交、接收手续,确保重大事项档案及时、完整、安全进馆。
  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组织编辑出版重大事项档案史料,定期公布重大事项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重大事项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保管的重大事项档案,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主办、承办单位有优先利用重大事项档案的权利。主办或承办单位有权对重大事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意见。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重大事项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和复制重大事项档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在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重大事项档案据为己有的;
(二)损毁、丢失重大事项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重大事项档案内容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重大事项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失的,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估机构认定的重大事项档案的价值,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毁、丢失的,除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档案管理岗位。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档案的形成,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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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计价格[20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着力培育住房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房地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主要手段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的基本制度,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关系协调、住房价格合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有序的房地产价格体系。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公布制度,是国家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基本制度。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公布办法,力争尽快发布施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土地和宗地价格相关情况的调查、整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要尽可能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引导市场地价走势。

三、加强对住房价格的管理。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发展目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价格,要通过规范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从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走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出发,规范居民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服务内容和责任不清,收费标准与服务深度、质量不相符,以及收费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问题,确保各项清理整顿措施落实到位;2003年各地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使建设项目收费秩序有明显好转。国家将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规范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廉租住房是面向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福利住房,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各地要在总结近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保持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为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七、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季度指数定期统计公布制度和各省区市相应开展的本地区主要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工作,对做好房地产价格管理,为社会提供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制度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宽、时效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和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需要。各地要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准确度,保证及时性,并充分运用统计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走势预测,引导市场走向,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15
Ⅱ ~20
Ⅲ ~25
Ⅳ >25
--------------------------------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计录表
-------------------------------
| |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
动作 | 开始时间 | 耗费工时 |
| | |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
名称 | (时、分) | (分) |
| | |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
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姓名: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
初读数) 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
3 量气时气温 ℃ 气压 帕斯卡
-------------------------------------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
态下
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
态下干燥气体
换算系数 升
-------------------------------------
标准状态呼气量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呼气量
------- 升/分·平方米
体表面积
-------------------------------------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logYe=0.0945x-1.15984………(1)
log(13.26-4.1868Ye)=1.1648-
0.0125x…………………………………(2)
-------------------------------------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
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 ̄7.3升时采用公式(1):每
分钟肺通气量8.0 ̄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 ̄8.0升时采用公式(1)和
公式(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
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
耳/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198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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