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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9:53:12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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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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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司法部提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业务活动与其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同,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有关政策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后,允许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目前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视同一般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务管理,不便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建议允许向其提供税务统一发票。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便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允许其申请购买、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各项记录必须正确、完整,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三、对领购使用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原则上均应按照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与所得额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不采用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征税方法计税。



2000年8月8日

关于表彰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县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全国爱卫会


卫基妇发〔2002〕250号


关于表彰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县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农业 (林)厅局、环保局(厅)、爱卫会:
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民的健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90年实施《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目标》)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到2000年底,全国有95%的农业县(市、区、旗)达到和基本达到《规划目标》的要求,基本实现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农村初保阶段性目标。实践证明,实施初保是有效解决农村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的基本途径,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于推动农村各项卫生工作的开展,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施1990—2000年《规划目标》中,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县(市、区、旗)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开创新世纪农村初保工作的新局面,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决定:对评选出的164个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0—2000年)先进县(市、区、旗),446名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0—2000年)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事迹,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继续深入持久地推进初保工作。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带动更多的地区和个人,为农村初保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当前,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面临繁重的任务,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为实现第二个十年农村初保工作目标,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继续奋斗。
附件:1、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0—2000年)先进县(市、区、旗)名单
2、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00—2000年)先进个人名单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全国爱卫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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