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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42:31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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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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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电动机单项大修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电动机单项大修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办法
(……)
为了提高机车质量保证铁路运输需要,鉴于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电动机大修周期与机车大修周期不能完全一致,特别是在我国内燃、电力牵引发展过程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和破坏,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国产内燃、电力机车的牵引电动机制造和维修质
量比较低,运用中损坏比较严重,有些需要单独大修,特建立互换电机大修修程。其修程的检修周期和范围,仍按(78)铁机字508号部文的规定。但目前工厂大修能力不足,部分牵引电动机更换电枢全部绕组元件的修程,还需要在指定的机务段进行,称为单项大修。具体办法规定如
下:
一、单项大修必须执行“专业化、集中修”的原则,各局要在一个内燃或电力机车架修段内建立专门班组或车间承担这项任务,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到均衡生产。
二、单项大修的电机,各段要在每年七月向铁路局机务处提出年度计划台数的申请,由铁路局汇总审定后,将计划报部机务局综合平衡;同时由计划处列入年度计划建议上报。经部确定的计划,由铁路局机务处向单项大修承修段下达任务,并抄知委修段。委修段要在送修电机前填写“
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电动机单项大修登记表”(如附表格式)一式二份报铁路局机务处审批,然后交承修段(跨局的,由委修局机务处直接寄承修段)。承修段修竣电机后,填写有关项目,一份寄交委修段,一份存查。承修段做本段电机的单项大修时,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承修段要根据铁路局下达的任务,按照物资部门有关规定提出材料、配件申请计划,由有关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四、单项大修的费用(指更换电机电枢全部绕组元件的费用),内燃机车的牵引电动机每台暂定一万元;电力机车的牵引电动机每台暂定为一万二千元;由铁路局按部确定的计划在内燃、电力机车大修项目中列支。单项大修同时发生的其他检修费用,一并列入单项大修费中。电力机车
电机发生大修范围的其他项目,其费用要另行计算,同时列入大修费内。
五、单项大修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赔)的原则,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因承修段责任造成返修的费用,在大修费中列支,并计入成本。
六、凡运用中因维修、保养不当或发生事故损坏的电机,均应按事故修处理,在运营非生产性支出列支。
七、单项大修要大力开展“四按、三化”记名检修,严格按工艺检修。在全路颁布统一的检修工艺以前,各承修段应以加格达奇段或西安铁路局编制的牵引电动机检修工艺为基础,结合本段具体情况作个别调整,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要加强试验,健全记录,修竣的电机必须经过验收
部门签字后,方可办理落成手续。
八、要在开展单项大修的基础上,大力提高牵引电动机的备品完好率。各段对牵引电动机要加强管理,健全记录,合理定量,妥善保管。定额外的备品要转为二线储备。同时还要组织广大机车乘务员和有关人员,根据规定的要求,认真搞好牵引电动机的工作。
注:据(78)铁机字508号部文规定,牵引电动机大修修程范围为:更换电枢轴;更换整流子及整流片;更换电枢铁心及支架;修理变形的机体孔及抱轴瓦孔;更换电枢全部绕组元件(附表略)。



1978年10月10日
         合同性质的认定
            ——河南郑州中院判决乔福玉诉滨湖福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仅从合同的标题和内容不足以清晰界定,还需从具体的案情综合判断。


案情

2007年5月23日,原告乔福玉与被告荥阳市滨湖花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简称滨湖福利中心)就原告为被告拉土方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26144元,被告用一台装载机(原价24.5万元)抵偿给原告,原告当日给付被告车款8800元并将该装载机开走。约定余下1万元车款待被告向原告交付装载机发票时原告再行支付,同时注明:如果装载机购车手续出现经济纠纷,由被告负责。2008年3月下旬,张庆华持该车的租赁合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声称是该车车主,将装载机开走。


另查明,2007年3月22日,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晋工公司)驻郑州办事处负责人张庆华与樊天才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樊天才向晋工公司租赁ZL50D装载机一台,装载机价款24.5万元,租期6个月,每月租金4万元,租赁期间装载机的所有权属于晋工公司,樊天才不得有将装载机销售、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晋工公司所有权的行为。同日,樊天才出具委托收回车辆拍卖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07年3月22日在贵公司分期购买ZL50D工程机械车辆一台,车辆总价值24.5万,其中首付5万元,余款19.5万元,期限六个月。余款将于10月22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欠款,则委托贵公司依法收回该车辆并拍卖该车辆。”樊天才交付5万元保证金后接收该装载机,后以该装载机抵购房款将车交给被告。樊天才自接收装载机后,共向晋工公司支付7万余元车款。


裁判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5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荥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以物抵偿协议,装载机虽已实际交付,但被告在协议上注明:如果装载机购车手续出现经济纠纷,由被告负责,是被告对该协议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承诺。被告用以抵债的装载机被权利人张庆华收回,证明被告并未取得所有权,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故双方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无效,被告对原告所负债务仍应当予以清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拉土方款226144元;被告返还原告所给付的现金8800元。


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关于合同纠纷的性质确定


本案第三人张庆华与第三人樊天才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何种法律关系,关乎该装载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樊天才,并进一步转移给被告。从樊天才与张庆华签订的合同看,标题和内容均显示为租赁,但从樊天才出具的还款协议和欠条看,说明是买卖关系。根据法庭质证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装载机的所有权在六个月内樊天才未全额支付价款前不发生改变,即张庆华对装载机保留所有权,故樊天才与张庆华就装载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樊天才仅向张庆华交付7万元,尚未取得装载机的所有权,因此,樊天才无权处置该装载机给被告,其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被告以该装载机抵拉土方款的行为无效。


2.被告是否善意取得装载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适用善意取得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其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樊天才无权处分可构成本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但被告在受让装载机时,未尽合理审查装载机的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的义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主观心态。被告没有办理装载机登记手续,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要求。被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又将装载机抵偿给原告,被告应承担无权处分的法律责任。


本案案号:(2011)荥民二初字第29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66号,(2011)荥民二初字第288号,(2012)郑民四终字第2181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李逊仙 禹 爽 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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