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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6:05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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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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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4]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一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六)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称“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特别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在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洁、准确,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内容。
第七条 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立项。
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法制局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或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
第十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除急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
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增加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书面向市政府请示,对增加规范性文件项目的理由、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市法制局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就增加项目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及市政府决定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时间,按要求完成起草工作,按时报送审查。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原则,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法制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在听证会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或者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六)调研报告;
(七)国内外有关资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听取、采纳意见和协调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局负责统一审查。市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一)没有必要性或者没有可行性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四)与有关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衔接的;
(五)没有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的;
(六)有关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进行协商的;
(七)不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的。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可以就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或到外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吸取外地的经验。可以就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局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法制局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市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充分协商,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市法制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市法制局作说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议的,由市法制局作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按市政府办文程序报请市长签署。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在《政府工作》、《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
《政府工作》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才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不受30日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提出规范性文件解释送审稿,市法制局参照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法制局依法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市法制局研究处理。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所需经费由起草单位负责。
起草单位应当为市法制局进行调查研究、举行听证会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1日颁布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6号文件、国务院51号文件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努力实现工商税收更多地超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规范,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征管法
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不久将由国务院颁布。抓住这一时机,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税收征管的配套规章、制度。各地要及时贯彻执行,并对以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同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征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逐步建立良好的治税环境。今年内各地要结合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对征管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清理越权减免税
根据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要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为此,各地要对近几年来,尤其是199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超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权限,自行作出的减免税和“两金”的规定,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成立“清理越权减免税办公室”,并派出工作组下去督促。各地也要相应组织力量,按照7月全国局长会议的部署抓好这项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换证。通过换证,清理漏管户,清查偷漏税,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并要在此基础上,与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督。
四、切实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历来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监控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也常常利用发票作为作案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发票管理不严,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加之制造、倒卖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引
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遏制这一违法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合作,在下半年开展一次打击假发票的专项斗争。各地要继续管好发票,改进发票防伪措施,积极开展“识伪”教育,不断增强打假能力,最大限度地铲除“假发票”滋生的土壤。
五、密切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同时也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之一。各种涉税犯罪愈演愈烈,许多税务人员为维护国家税收常常受到侮辱、威胁、殴打,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所以,必须进一步与公、检、法建立全方位的协作,下大力气建立健
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狠狠打击涉税犯罪。要巩固各地普遍建立的税务检察室,稳定现有的税务治安派出所,积极试行设立税务法庭,以利查处涉税案件;同时,各地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针对各地涉税犯罪的热点问题,选择一些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重点突破,公开处理,打一
儆百。
六、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对一些税源零散、数额较小、征管力量难以全面控管的税种实行代扣代缴,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和国际公认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因此,对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及地方各税的代扣代缴必须继续认真抓好。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讲清扣缴的意义,明确扣缴单位的义务、权利
和责任,取得它们的支持和合作;同时要奖惩分明,对于一贯按期申报、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及时兑现手续费,予以表彰。对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逾期不缴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七、合理普遍调整定额,确保营业税“提高两个百分点”的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对“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政策出台后,大多数地区积极开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动作迟缓,至今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凡未完全落实的,要抓紧逐户调整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打折扣。
八、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严禁欠、压税款
今年以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需求过大,资金趋于紧张,三角债重新抬头,企业拖欠税款和银行占压税款问题再度出现,并日趋严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不得减收或免收滞纳金。坚决清理欠税,同时要积极和银行合作,确保税款及时
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将就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清理欠税和解决银行占压税款问题下发文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九、继续抓好当前税收征管的几项重点工作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以及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今年税收征管工作的4个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下发了文件。这些文件与中央、国务院文件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认真贯彻
执行。
改进个体税收征管。个体税收要结合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开展专项检查,以查促管,积极探索科学的分类管理办法,着重抓好建帐建制,并针对中、小户定税不准、税负偏低的普遍现象,积极稳妥地调高定额。同时,要经常分析个体税收的收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完成2
50亿元的任务,力争超收。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继续抓好全国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办法,下大力尽快抓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并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认真开展反避税。各地要按照5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突出搞好检查工作。切实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税收征管力量,注意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抓住大户和特别高收入的纳税人,强化代扣代
缴,确保个调税任务的完成;同时,要继续做好个人应税收入申报试点工作。
十、开展税收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提前到8月开始,年底结束。7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已经作了部署。各地要认清在当前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形势下开展税收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主动与当地大检办取得联系,统筹安排力量,结合实际确立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要派工作组下去
指导和督促。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搞下不为例。并且要积极研究大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的途径,逐步使税务检查走向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
广泛深入进行税收宣传,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是税收工作长期积累的一条宝贵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依然不可缺少。各地要不断巩固和发展群众协税护税的成果,紧紧依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引导协税护税朝着有组织、有规范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群众举报的重大偷、逃、骗税案件,一经查实,要给举报者以奖励,并及时兑现。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十二、加快征管改革步伐
征管改革是体现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有效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当前要在完善和规范分离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严格纳税申报,强化税务检查,同时要加快应用计算机参与管理,特别是在实行分税制以后,首先要在税务系统内,并逐步实现与企
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联网,直接掌握重点产品和较大企业的纳税情况。县市级基层单位要普遍使用微机办理征税业务。
十三、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许多是我们未曾遇见或很少遇见的。我们现有的知识和经验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情况下税收管理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当务之急,要突出抓好以征管法、“两则”以及相关市场经济知识为主要
内容的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熟悉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的各项权力、权限、责任和程序。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办好培训班,特别要注意合理调配一线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之知识得到更新,知识结构更趋合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以上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199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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