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6:46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审核工作受理的条件、程序等文件和规定,应及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红盾信息网”及办公接待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条 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处负责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及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汽车经销商申请备案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1、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2、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外观中文标识

3、与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定的授权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

(五)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品牌汽车进口的证明。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售后服务措施(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更正意见;不予受理申请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备案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

第六条 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坚持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主要是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内容的条件和要求;实地核查是指总局委托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市场规范管理司可直接派人会同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对每份申请材料应指定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审;处长三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副司长审核。

第八条 经分管副司长同意后,提交司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由司长签字报总局领导批准。准予备案的,应及时发文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第十条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做到热情接待,按规定办事。不得越权审批、以权谋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规范管理司及时报告总局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
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6、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二、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三、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行规模,适当把握审核和发行节奏。
我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审核工作实际,不定期对上述分类范围进行更新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请你委根据有关审核制度安排,做好企业债券发行转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合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学习型政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市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包括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60学时,单位自行组织培训60学时。

  任职培训一般在任职前进行。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位的任职资格。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1年内完成。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分别按市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拟晋升或者已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的方案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工作性质、业务要求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确定,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以增新、补充、提高、拓宽相关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的进修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的方案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80个学时,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散培训。各部门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人数应平均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经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对国家公务员在一定周期内参加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时间的培训,予以认可或者免修,并对符合免修条件者出具免修证明。

  第三章 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当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行政环境,公文写作,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

  专业必修课包括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

  选修课包括新知识和新技能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应采用指定的教材,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和省指定或推荐的教材中选定。必要时也可视培训科目需要,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有关教学、科研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学者编写。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及有关规定;指导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工作;提出各类培训的指导方案;对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拟定培训工作计划和要求;按照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方案组织和开展培训;对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分别报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组织和安排国家公务员培训。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擅自组织本单位以外的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个人和有关单位都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培训结果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并按规定验印。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参加过任职培训的公务员,其参加任职培训的时间可以视为更新知识的培训时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学用一致、业务对口、工作需要原则,参加专业或学历学习,对获得相关证书的公务员,可以认其参加了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列入培训计划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不参加公务员培训的,其当年考核不定等次。单位无故不按培训计划派员参加培训,其年度考核视情降低考核优秀比例。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施训机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公务员培训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