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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12:27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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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保障职工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投保范围为参加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投保人,其保险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四条 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出当年最高支付限额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即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负责赔付;赔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15万元。住院或紧急抢救过程跨年度(含两个以上年度)的,以出院时间核定保险结算年度。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每人每年度40元缴纳(包括退休人员),其中单位缴纳20元,个人缴纳20元,每年七月份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一次性按单位统一收缴,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划转。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度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或退休费中代扣代缴20元,其余20元从公务员补助费中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代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
第六条 对于新增人员,可补办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手续,每人每月按4元计收,但最高不得超过40元,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本统筹范围内流动,其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被保险人调出本统筹范围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责任终止,所交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参保职工保险年度内发生超出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结算费用的90%赔付。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应在7日内向商业保险公司书面提供住院治疗的基本情况,以便及时掌握被保险人的实际诊疗情况。对属于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患者病症医疗需求,给予不高于50%的预付金。
第十条 参保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金时,须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证;
(三)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四)参保职工身份证;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六)诊断证明、病历和出院证明(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提出申请,手续齐全,商业保险公司须在10日内赔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参保职工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商业保险公司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合同,就有关事项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争议时,由各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或法律部门依法裁决。
第十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交费标准、保险标准、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需调整时,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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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1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我会将对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启用新的编码规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编码将采用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具体编码方法见《关于发布〈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28号),即保险机构的许可证编码与该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相同。自“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起,各保监局应使用该系统进行许可证的打印、换发和管理,许可证编码将由系统自动分配。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或有效期满的,在换发新许可证同时使用新的许可证编码。

  若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联系人:白京会、石一飞

  电 话:010-66286068、662861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2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6.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7.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8年6月30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7.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8.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22.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2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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