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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5:51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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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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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破产程序实行申请主义,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予以启动。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都不愿申请破产,而是选择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在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两种债权实现方式的博弈中,出现了严重失衡的局面,本应由破产程序解决的问题涌入了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执行不能是申请执行人的经营风险注定了的,是任何国家公权力无法救助的,严格意义上讲,对这类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本不应受理。

  一、当事人放弃破产申请选择执行程序之利益考量——债权实现方式的博弈与失衡

  (一)当事人放弃破产申请的利益考量

  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而言,被宣告破产相当于宣告经济上死刑,苦心经营的事业走到终点。破产清算会使债务人的信用丧失殆尽,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声扫地,给自身的经济生活带来诸多意想不到的烦恼和困扰。对于债权人而言,启动破产程序也并非是债权实现的最佳选择。按照债权平等原则,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这必然降低每个债权人的受偿份额。同时,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剩余的那部分债务就获得了豁免,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的风险会再次大大增加。

  (二)当事人选择执行程序的利益考量

  在破产制度显得苍白无力时,执行程序的优势就凸显出来。首先,申请执行的程序简单。其次,执行程序效率高。再次,执行的协调、组织成本主要由法院承担,而申请破产的成本主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建立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必要性——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共利双赢的需求

  (一)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是对申请主义启动机制的必要补充

  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早期破产法大都采用职权主义,之后人们普遍认为破产所关涉的问题为私权问题,国家不应主动干预,于是破产程序启动机制逐渐改为当事人申请主义。此后,立法者认为破产案件不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私权关系,还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实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于是很多国家在采用申请主义的同时并不完全排除职权主义。

  笔者认为,建立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并不是为了否定申请主义启动机制,相反是对申请主义启动机制的补充,使我国的破产制度更完善、更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国家立法例都将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职权主义作为当事人申请主义的补充,尤其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立法认可在公司有破产原因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其破产。

  (二)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

  破产程序申请主义启动机制反映的是立法上的“个人本位”倾向,而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体现的是“社会本位”的立法意图。纵观法律演进的历史,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逐步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这体现了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向。我国的民事经济立法中已经充分肯定了“社会本位”原则,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保护个人民事权利的,诸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因此,建立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是与民事经济的立法精神相吻合的。

  (三)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是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破产程序申请主义启动机制是市场机制自我调整的表现,当市场机制自我调整失灵时,国家就有必要进行适当干预。当然,笔者并不是希望破产率越高越好。企业破产的威胁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强化作用,只有企业存在危机生存的竞争时,才是最激烈、最充分的竞争,没有这种强化作用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机制。

  (四)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题的客观需要

  应当破产的企业法人没有依法及时进行破产已成为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对于此类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具备破产条件的案件,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后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面,如果债权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就不能恢复执行。部分债权人完全不能理解执行法官的苦衷,他们认为不能实现债权的原因是执行法官没有穷尽执行措施,由此引发一系列信访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执行法官要多次反复地进行查询,当查询结果仍然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不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反复执行而不果。

  三、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制度构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与协调

  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笔者对在执行过程中建立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进行了制度构建,期望能实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一)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主体

  本文限定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主体为法院。对于由法院的哪个职能部门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定,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当执行机构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应将案件移交给民商事审判庭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定。另一种观点主张直接由执行机构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定,笔者赞成此种观点,毕竟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全面掌握了与债务人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前提条件

  国家对债权人选择实现债权方式的干预必须是适度的,过多地介入必定会引发公权力的滥用,造成对私权的侵害,因此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力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仅适用于民事执行过程中,而不包括其他任何阶段;第二,执行机构已穷尽法定执行措施,查明债务人仍无力清偿到期债权;第三,没有第三人为债务人代为清偿;第四,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达成执行和解;第五,双方当事人都拒绝提出破产申请。

  (三)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很可能存在两类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况。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及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笔者建议,可参照案外人异议之诉管辖的规定确立特别管辖原则,即执行机构在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将案件移交给同一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处理。

  (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36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代省长:杨传堂 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技奖奖励经费在省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省科技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工程技术领域开发研究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引起本科学领域或相关科学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和科技基础性工作,获得重大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

(一)同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省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4万元;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只颁发证书。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中央驻青单位;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省科技奖评审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销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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