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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35:24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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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85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
一、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办法,积极制定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已建工程的管理巡查,强化山洪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发生跨县(市、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科学调度,全力抢险
发生洪水险情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市水务局、 市计委、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防汛抗洪工作。
2、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动,组织驻并部队、武警、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3、市计委: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洪工程资金和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4、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矿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5、市商贸委:负责商贸系统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防汛器材和防汛抢险人员食品供应。
6、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度汛,安排城市防洪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监督城市防洪规划的实施和涉洪、涉河违章工程的拆除、查处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抗洪抢险资金的安排和筹措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调配警力维护抗洪抢险秩序、灾民疏散、打击犯罪、灾区治安和抗洪抢险人员、车辆、灾民等紧急通行疏导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的灾后查灾及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领导灾民的生活救助,作好灾民的生活安置。
13、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的防洪安全和组织抢险运输队,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输。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抗洪抢险人员和灾民医疗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实施灾区卫生防疫。
1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缓洪池、排水渠和雨(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的紧急处置。
16、市房地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灾民的临时住房和房地局直管公房的检查、维修、险情处置及安全度汛工作。
1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矿山私挖滥采行为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抢险工作。
 1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区、矿井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度汛工作。
19、市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洪的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的防洪安全工作。
20、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准确、优先传递,为抗洪抢险现场提供临时通讯。
21、市邮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邮件的及时投递、送达。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资料。
23、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测预报。
2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
(二)组织市直抢险队伍和储备抗洪抢险物资
市直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生重大防汛抗洪抢险时直接指挥调用,各责任单位要在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保证队伍和物资配齐备足,时刻待命。 1、抢险队伍的组织:
武警太原支队:组织2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太原警备区:组织1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市政管理局:组织53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建总公司:组织5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交通局:组织抢险车辆50部。
2、物资储备的要求:
市石油公司:储备汽油50吨、柴油20吨。
市水利水泥厂:储备水泥400吨。
市粮食局:储备袋类10万条。
(三)县(市、区)级防汛抗洪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相应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设,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并备足必要的抢险物资。
市、县(市、区)防办要保证人员、设施配备能满足防汛抗洪工作需要,具备防汛管理和组织协调抗洪工作的能力,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指令的及时传达和汛情信息的处置反馈。
三、防汛重点
(一)汾河。汾河是贯穿全市的主要河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堤防未经过大洪水考验,胜利桥以上河道采砂混乱,南内环桥以下河段水流顶冲部位堤防淘刷塌陷,是汾河防洪的重点。
(二)潇河。潇河是流经我市的第二大河,墩化大闸上游和出口段未经治理,大闸下游虽经治理,但防洪标准低,只能达到五年一遇的标准。
(三)山洪河道。山洪突发性强,防御难度大。而全市山洪河道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总体御洪能力偏低。城区山洪防御重点是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风峪河和受山洪威胁的太钢地区、西山地区、太化地区、五龙口地区和北营地区。县(市)的山洪防御重点主要是白石河、大川河、原平川、屯兰川、狮子河、杨兴河、涧河以及其它边山峪口。
(四)小水库、淤地坝。病险小水库、淤地坝是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一旦出险,直接威胁下游安全。南沙河水库、南坪头水库、国练水库、王满坪水库、阴山水库等各县(区)的小水库、塘坝以及娄烦县的淤地坝是防御的重点。
(五)城市排退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淤积沉淀,我市城区的雨洪排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缓洪池调蓄洪能力较低,每遇较大降雨,排退不及,往往形成积水,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城区雨洪水的及时排退是城市防洪的重点之一。
(六)危漏住房。危漏住房直接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漏、旧房是防范重点。
(七)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坑口凡低于河道洪水位以下,防洪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窑、小矿山企业是防汛工作的重点。
四、应急处置
(一)汛情监测与预警
汾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汾河水库、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上兰村水文站、二坝水文站分别将基础数据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处置后转报市防办,由市防办分析后报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潇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太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协调晋中市源涡水文站,将源涡水文站的雨、水情报市防办,由市防办通知清徐县、小店区防汛部门。当源涡水文站河道流量达50立方米/秒以上时,报市防办的同时报墩化堰潇河联合防汛指挥部。
边山山洪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山洪预警比较困难,核心是提前掌握雨情和实时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边山河道、小水库、淤地坝、缓洪池、城镇排退水等的实时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各县(市、区)及市政部门负责,同时市气象局要将短期(时)天气预报及时通知各防汛部门。
 (二)汛情灾情报告
各级各部门防汛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汛情灾情报告制度和记录制度,当发生汛情或灾情时,立即报同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在上报的同时采取有力的处置措施。
(三)汛情处置
1、汾河。上兰村至殷家堡,为城区段,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河段由所在县(市、区)自行指挥调度。
各区抢险责任区划分:
尖草坪区:东岸上兰村至北涧河口,西岸土堂至胜利桥;
杏花岭区:东岸北涧河口至桃园三巷;
迎泽区:东岸桃园三巷至南内环桥;
万柏林区:西岸胜利桥至学府街对岸;
晋源区:学府街对岸以下;
小店区:东岸南内环桥以下。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汾河二库出库流量为准进行调度。出库流量在500秒立米以下时,重点防淘刷,由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出库流量大于500秒立米后,蓄水段橡皮坝塌坝运行;出库流量大于2000秒立米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到指挥部坐阵指挥。
(2)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1000-220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24小时巡查堤防,密切监视堤防险段,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随时准备采取堤防培厚、护岸等措施。
(3)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200-278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增加巡查与河势观测力量,各责任区抢险队伍上堤实行全线防抢。
(4)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780-3450秒立米时,全部抢险队伍上堤到位,由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撤离,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西滞洪区;上兰村段西堤加子埝其余堤段视水势加固培厚。
(5)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3450秒立米以上,各区全部进入紧急状态,由尖草坪区组织东、西滞洪区撤离,市直和区属抢险队全部上堤,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东、西滞洪区;抢筑子埝、培厚堤防,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
2、潇河。抢险责任区按清徐县和小店区的行政区划分。各自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晋中市源涡水文站报汛情况进行调度。当源涡水文站流量50-3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对各自的抢险责任区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
(2)当源涡水文站流量300-10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加强抢险责任区巡视,并集结抢险队伍组织抢险。
(3)当源涡水文站流量超过1000秒立米并水情继续上涨时,由清徐县、小店区组织全力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工作。
(4)墩化大闸防汛抢险由清徐县、小店区和公路部门成立联合防汛指挥部,负责抢险调度。办事机构设在墩化扬水处。
3、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等抢险责任区按行政区划分。由各区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对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中下游河道进行治理,除个别险段外,基本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发生标准以内洪水险情,由各责任区组织巡视和抗洪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协调指导。
当发生超越上述标准的洪水和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2)九院沙河和冶峪河行洪能力低,极易出险成灾,各责任区要加强汛期管理和巡查。较大降雨时,要严密监视河道水情变化,并组织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4、其它山洪河道、小水库、塘坝、淤地坝、缓洪池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落实抢险调度措施。
5、城市排退水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调度运行和积水的紧急抽排。
6、危漏住房、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和地质灾害分别由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进行抢险调度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发生洪水险情后,或根据洪水预报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险情时,同级防汛指挥部要立即投入紧急运转,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筹措抗洪抢险资金。
(三)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防汛抗洪预案的编审修订,气象、水文信息的收集分析,防洪设施行洪能力调查,汛情监测和洪水调查等技术工作,落实预警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和技术设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防汛抗洪指挥调度的科学性和抗洪抢险应急处理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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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7日,由于城市扩张规划调整,生产性企业成都兴慧公司(化名,下称兴慧公司)与四川中铁实业公司(化名,下称中铁公司)签署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一份,约定兴慧公司用位于华府大道的两宗约200亩土地使用权与中铁公司现有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合作统一开发;兴慧公司土地作价每亩90万元,地上附着物按210万元包干计算。兴慧公司不参与开发项目经营管理,由中铁公司独自完成,兴慧公司于协议签署后配合刻制印章交付中铁公司使用。
该协议明眼人一看就是冲着税收设计的,意图规避土地使用权过户产生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这种模式只能解决税收的“小”问题,且还是“眼前”的,对于某些足以影响项目利润的“大税种”来说最终结果仍然是“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缺乏对项目出售时税收的远期考虑,有“顾首不顾腚”的嫌疑。原因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仅限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是否存在契税的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而本协议为合作开发,履行完毕直到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出让,协议当事人也不存在契税的负担问题,应当由最终购买者承担。
就是说,本合作协议如果履行,因不存在房地产“转让过户”的行为,兴慧公司暂不应当承担土地增值税,也没有谁应当承担契税。因此,这种合作开发模式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的通过选择,但此方案的缺点是,项目开发出售后,则存在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会以扣除法定成本后的增值额作为税收基数计算税率。在本协议中,则具体指兴慧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方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承担的税收责任,由于兴慧公司土地取得成本较低,在找不到太多合法的扣除项目时极可能承担“一步到位”的土地增值税,而最高增值额的60%税负,足以让很多地产商望而畏。
房地产项目涉及的税收种类根据纳税义务主体不同主要有印花税、营业税(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这些税种中涉及开发企业承担的税收对项目收益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成本抵扣,实践中财务安排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营业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来说也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因此在作税收比较分析时,可以忽略企业所得税。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大投大收”的重资金特征,即使再无法律意识的企业也会找来律师对合作协议把脉。但由于律师往往侧重于风险控制,而对于税收的策划却一般不会花太多的精力。通常对于类似本案的项目,从安全性、目的性考虑,律师往往选择合作开发(合作模式)、土地使用权过户(过户模式)、公司带资产分立再合并(分立模式)、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入股模式)等方式达到委托人“拿地”的目的。前两种模式中第二种形式上似乎不会为业务成熟的律师采用,第一种模式兼顾项目的安全与税收,似乎经验老道的律师更容易劝说当事人采用,后两种模式因还涉及公司法方面的规范,一般办理公司业务不熟悉的律师通常不会想到那里去。
那么到底哪种模式好对当事人最为有利?得比较才能得出结论。
前方已经分析了合作模式的优劣,下面我们再分析其他三种模式。
一、过户模式。即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
这种模式几乎可以称为“傻瓜”模式,因为即使法学院在读的学生也知道,想买什么东西买过来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土地使用权买卖可不比菜市场买菜那么简单。因为,国家法律严禁倒卖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也限制了各种条件。例如房地产项目要求完成计划投资的25%以上,其他项目要求已按出让协议实际使用等。
本案中,由于转让方兴慧公司作为生产性企业已经实际使用土地多年,因此基本符合转让的前提条件。但直接转让的后果是:
(一)兴慧公司作为转让人,可能承担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的5%税率执行。
本协议中,如果采取过户模式,则兴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转让额的5%的营业税。由于除代收代支项目允许扣除外,目前还没规定房地产转让中可以扣除的营业税项目。因此,承担的营业税数额极有可能为成交价的5%。
(二)兴慧公司还可能承担较大数额的土地增值税。假如,兴慧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始成本为30万元,而本次就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价为90万元,再假设兴慧公司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外没有法定扣除项目,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增值额为60万元,兴慧公司应当承担的每亩土地增值税=15万元*3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15万元*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0万元*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25.5万元。本协议所涉土地使用权约200亩,即兴慧公司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就需要承担约5100万元土地增值税。
(三)扣除土地增值税后,兴慧公司还应当承担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鉴于兴慧公司并非房地产企业,且地上附着物并未办理合法产权,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地上附着物转让分开计算的话,则对地上附着物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兴慧公司应当在扣除允许的成本后承担25%企业所得税。虽如前文所述,一般企业对于所得税的成本抵扣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值得注意的是,本协议分摊到地上附着物的费用为每亩210万元,总费用约为4.2亿元。这么大的金额,正常营业的企业指望一个会计年度内消化成本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即使兴慧公司实际一次性收取了该费用,律师也建议根据成本支出规模合理摆账,逐年消化收入(也不知分摊到猴年马月去了)。
(四)如果能够将规划变更的政策用够,则有可能完全免除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并且也没有必要地上地面分别摆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个政策具体如何实施,则有具体配套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详细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本案情况,成都市关于案涉土地周围在内的规划早已调整,兴慧公司继续在原址生产早被禁止,并且已有政府机关将案涉地块列入旧城改造项目,兴慧公司自行转让应当符合免除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应当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免除申报手续,否则待开发后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此政策如果能行得通,则可以考虑不必将交易价款按地面地上分别计算。
(五)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出的土地交易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费用,中铁公司可以作为后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成本予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均可以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如果采用土地使用权过户模式,那么对于中铁公司取得土地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均可以依法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根据规定,地上附着物成本应当经省级土地部门备案认可的评估机构认定,对于房与地的“关联性”虽然没有规定,但律师还是建议公证机构对拟转让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以免将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对必要成本的“关联性”产生分歧。
可见,如果采取土地过户模式,充分利用好规划调整、旧城改造这个政策,就没有必要对本次转让的每亩300万元价款分别列支,兴慧公司现在交易时土地增值税可能避免,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通过逐年分摊形式解决。中铁公司本次过户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含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和地上附着物),将在项目开发出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结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二、分立模式。即按企业带土地使用权分立再由开发企业将分立后公司合并的方式拿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合并取得不动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也可以考虑兴慧公司带拟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分立为股东相同的新公司,再由新公司与中铁公司合并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契税,但在项目开发后仍然要面临土地增值税“算总账”等问题。
三、入股模式。即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模式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而《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以,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模式只对营业税等小额税种有所优惠,而对足以影响利润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没有任何优惠。所以,这种模式不应当考虑。
由于土地增值税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是开发过程的“环节”变化,类似于高速路上的汽车,是选择一次性跑到底交过路费还是中途出站分段交费,法律制度上的设计确实有些“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的感觉。差异在于,合作开发模式无法解决地上附着物分摊的成本部分,原因是现有模式因开发主体为现土地使用权人,就无法解决支出的地上附着物成本支出问题。因为,自己是开发单位,又将类似于拆迁的成本予以支出,“自己付给自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模式兴慧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还要承担土地增值税“算总账”的风险。
而土地过户模式貌似没有水平,但该模式有“规划调整”、“旧城改造”政策可用,并且可以进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后期抵扣成本,因此建议予以采纳。
当然,如果不是自己开发,而是为了变相的“炒地皮”,则宜采用“咋样省钱搞咋样”。届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新的买家,套现即刻完成。因前期成本较低,合作开发模式当然为不错的选择。(完)

文/牛建国
注:作者系成都市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副会长、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作者微博:weibo.com/kingtell t.qq.com/t2610888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31日(56)法秘字第226号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上诉的请示及附件均已收到。我们认为,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因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免予起诉,而驳回起诉(包括公诉与自诉案件)的裁定,民事案件中因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而驳回起诉的裁定,都是准许上诉的;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提供财产保证或先行给付的裁定,也是准许上诉的。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另一方面,有些裁定则是不准许上诉的,例如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裁定,就是这样。至于附件内所提其他各种裁定,哪些准许上诉,哪些不准许上诉,有待国家立法机关在起草刑、民事诉讼法时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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