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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01:00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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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是罗蒂芬克医院。待莫延巴医院具备工作和生活条件后再迁往莫延巴。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中方供应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上述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五百利昂)、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拉利昂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拉利昂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工作期间,如有伤亡,塞方负责一切善后事宜和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死亡人员抚恤金或伤残人员津贴。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          塞拉利昂共和国
  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田  丁            法苏卢库·苏库—坦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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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永金:一位基层法官的调解生活




赵丽兴 唐时华


人物话语: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不到黄河心不死心,甚至到了黄河也不死心。”

“再苦再累,有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值了!”

“作为一名法官,司法公正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司法和谐是我们的最大荣誉。”

人物档案:

腾永金,男,云南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北城人民法庭法官、法庭庭长。199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0年的基层法院法庭工作经历。通过多年的总结和研究,他逐渐总结的“调解七法”行之有效,并逐渐引起了多方关注。他的调解经验曾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玉溪市有关工作会议上交流。因为工作成绩尤其是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腾永金先后被记三等功两次,多次获得省、市、县奖励,2007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一、 腾永金印象

在认识腾永金之前,有一位法官作为工作之余的消遣,讲了一件关于他的新鲜事:2000年,在北城法庭工作的腾永金在全市法院率先将自己的判决书张贴在法庭的公告栏上。

如果是法院的统一安排,比如有的法院将部分判决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这倒也很正常。可是,没有组织的安排,自己主动去做,这样的事倒是少见。也或许就是因为这样一件事,让原本并不起眼的腾永金一时成为红塔区法院的新闻人物。

听说的另外一件事情也与腾永金有关:一位当地妇女在与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在休庭调解阶段,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冲上来抓住法官腾永金的衣领大吼大叫,旁边的工作人员要对该妇女采取强制措施,被腾永金制止。

据说,这位年轻的法官当时始终面带微笑,向当事人继续进行法律宣传与相关的释明。最终,该名妇女情绪稳定下来并向腾永金赔礼道歉,案件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两件小事,带给了我们一个鲜活的法官印象。而最终让我们与腾永金见面并走入他的法官生活的,则是2007年 7月,腾永金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我们决定驱车前往北城采访。

2007年7月19日,大雨,一片雨雾。在玉溪北城梅园收费站出口,腾永金已经早早在那里等我们。“我怕你们第一次来北城,走错路”。见到我们, 腾永金诚恳地笑笑。他个子不高,很单薄的样子,一副近视眼镜把他瘦瘦黑黑的脸挡去很多。

北城法庭坐落在北城镇老城的中心,一个独立的院子,一栋三层的小楼,虽然略显陈旧但是打扫得干干净净。一楼是开庭用的审判法庭,二、三楼是干警的办公室。小楼前面,是一个院子,红花绿树,和谐而安宁。

在与红塔区法院的赵副院长、当地司法所长等人的座谈中,腾永金坐在一张老式藤椅上,开始很少说话,侧着身子,静静地听,有一点沉默寡言的样子,但是当赵副院长让他介绍一下法庭的调解工作时,他的叙述完全打破了我们对他刚才的比较内向的性格印象。

谈到工作,腾永金娓娓而谈,简直就是如数家珍:“我们北城法庭管辖北城镇、小石桥乡两个乡镇的民事案件,辖区面积19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六万四千多,流动人口五千人左右。”

接着,腾永金把近五年来法庭的受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调解率等情况一一作了分析。他的分析生动而直观,通常他会用眼神与听众交流,看见你会心地点点头,他就继续往下讲,如果听众显得有些疑惑,他会停顿下来,重复解释一下,或者强调一下。这种循循善诱的表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们是同行,很好沟通。如果是当事人,又不懂法,甚至外地当事人、少数民族,语言上还有一些障碍的话,就需要花更大的功夫”。座谈会后,腾永金这样解释。


二、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每年近300件的案件数量,这还不包括参与当地的法制宣传、法制培训等大量工作。正是在这样整天“泡”在案件中,积极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终达到新农村的和谐,对腾永金既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锻炼。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劳险字[1997]17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险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劳部发[1995]4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自治区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驻呼自治区直属、中央军办企业的生育保险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盟市属企业以盟市为主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测算确定但平均费率一般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6%-0.8%,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时,企业应须交一个月的周转金。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筹项费用支付状况,生育保险费率每三年调整一次。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风险储备金按生育保险基金10%的比例提取,其中,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取的风险储备金的5%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为自治区级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的,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职工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破产、拍卖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缴纳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l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九个月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另加10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第十三条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计划内流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产假(护理假)计算。

  二、女职工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称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一般为700元至1000元,难产为1400-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8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2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00-6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特殊情况,持医院证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报销金额,可适当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自治区劳动厅报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生育者个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及有关诊断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榔用。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审定。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对本企业缴纳、支付生育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直接到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津帖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追回其全部虚领,冒领金额,并按非法所得处以两倍罚款,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截留或挪用职工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并按国家规定的利息支付赔偿金;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和摊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正,造成资金流失或非法所得的,应全部追回,并入保险基金。对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本盟市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劳动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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