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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0:32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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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五年一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常驻联合国代表           常驻联合国代表
   黄  华           塞贝·戴维·莫加米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一月六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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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亦难,缓亦难
——关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思考

  自“醉驾”入刑以来,由初期呈现高压“严打”态势,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到“醉驾”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出现,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也引发了学者的激烈争议。对“醉驾”案件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在一段时间内也许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必要性。“醉驾”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重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决的实际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决的标准和依据,公众的最大质疑其实在于法官能否避免人情和特权的干扰、“醉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平等的裁判。在遵循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均衡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案发时的外界环境、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具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因素,规范、均衡地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也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初期“醉驾”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种高压的“严打”态势,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极为统一,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1)2011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的讲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2),之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出现,部分地区的缓刑判决数量甚至有超过实刑判决之势(3)。缓刑判决的增多引起了争议,公众就缓刑判决对“醉驾”行为的威慑力影响以及判决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性不公纷纷提出质疑。

  “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属于量刑范畴的问题,但是由于缓刑的非监禁性,其与实刑存在实质性区别,对其进行单独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法定适用条件和排除条件的规定来看,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可厚非,再结合“醉驾”的法定刑,“醉驾”案件的处理貌似是“拘亦可,缓亦可”。然而,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公众的热情关注、个案的具体案情等种种因素却让刑事审判法官实际面临着“拘亦难,缓亦难”的尴尬局面。

  本文在对“醉驾”案件适用缓刑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醉驾”不应排除缓刑的适用,但应进行合理规制,达到规范、均衡的效果,以切实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

  一、“醉驾”适用缓刑的现状分析

  (一)适用比例呈上升趋势

  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上,全国各级法院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甚少适用缓刑。如江苏省自2011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法院共判决“醉驾”案件1748起,其中实刑1725起,缓刑23起,缓刑适用率仅为1.32%。再如北京市,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判决的“醉驾”案件中,缓刑适用率仅为1%左右。但同时“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表现出先严后宽的特点,适用比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如广东省在2011年5月1日至同年9月29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1:10,而从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过1:1。缓刑比例的上升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问题。

  (二)适用标准缺乏统一

  目前由于对“醉驾”案件在情节认定及量刑幅度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上各地道路交通硬件设施、社会综合治理状况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各行其是”,缓刑适用比例也相差较远,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1%和5%左右,而安徽、重庆、云南的适用比例却超过40%,部分城市比例更是高达73%。不仅如此,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标准也把握不一,比如笔者所在的扬州市七家基层法院,有的法院对于酒精含量达到160mg/100ml的“醉驾”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有的法院则对于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的不适用缓刑。这些现象不但引起了社会的非议,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三)社区矫正进展顺利

  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即到社区报道并接受矫正。考验期时间的相对较短,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衔接和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被告人通常会按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不会发生脱管或者失踪的情形。以笔者所在的某地级市为例,“醉驾”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的到位率为10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到位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效果。尽管“醉驾”入刑仅一年有余,现在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是否会再次醉驾进行评判可能为时过早,但就目前而言,已经出现了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报道(4),却尚未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情形。那些认为缓刑削弱“醉驾”入刑威慑力的论调似乎并无客观依据。

  二、“醉驾”适用缓刑:理性思考下的现实选择

  从“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及实际运行来看,社会公众对打击“醉驾”行为的执法效果期望普遍较高,要求对其严处、重处的呼声占主导地位。但是“醉驾”情节各有轻重,社会危害性千差万别,对 “醉驾”案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旦构成“醉驾”就判处实刑,在一段时间内也许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法精神,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所谓“以宽为主”,“是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整体发展趋向是走向宽和”。(5)《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贯穿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条立法主线,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加大“生刑”的处罚力度;在降低一部分犯罪入罪门槛的同时,适当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废除部分死刑的适用;完善三大非监禁刑,并引入社会矫正制度。总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八)》是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基本理念,充分发挥刑法的调节作用,以“宽”为核心,突出刑罚的“轻缓化”、“非监禁化”,使刑法达到一种“严而不厉”的平衡状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构成“醉驾”案件不应简单地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全部判处实刑,而是应当区分案情,从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主观恶性深度、再犯可能性大小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问题综合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正如有学者所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的情绪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6)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词是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结果,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7)因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导致法律的局限性不可避兔,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其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去,使法律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8)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拥有无可争辩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拥有根据案情具体情形自主作出裁决的权力。在“醉驾”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应当允许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活动中应当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现在,诉讼经济原则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甚至有的国家将其确定为法律原则。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趋向之一。就我国而言,为了打击各种犯罪,国家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个犯人,每年就需要花费1 万元以上的费用。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司法职能正常运作的需要。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不断增加的入狱人数,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对“醉驾”案件规范有序地适用缓刑这一最基本的自由刑替代措施,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能够避免目前“醉驾”刑事案件多发态势下监狱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局面。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从判处“醉驾”刑的群体来看,大都属于承担生活压力的弱势群体。像这些居家带口、子女跟随就学之家,如果判处实刑,将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果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本人、家庭及子女入学,都有好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刑事司法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既要“雷霆万钧”,又要“春风化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醉驾”适用缓刑的规制路径

  “醉驾”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我们认为重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决的实际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决的标准和依据,换言之,公众的最大质疑在于法官能否避免人情和特权的干扰、“醉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平等的裁判。规范、均衡地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且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应当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一)适用原则
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张智涛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是党和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档案工作者只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档案工作中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应有的作用。

一、档案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履、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管委会以人为本的社会,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档案工作是一项基本性极强的工作,其主体是档,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作为社会共享的知识资源,无疑是社会前进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富贵财富,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这些富贵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着积极的失去作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档案事业的发展,而档案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证档案服务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等各种科技手段在社会生活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步入了崭新的信息化时代,其显著标志就是几乎所有信息都可以转化为可被计算机识别和处理的电子文档,这给档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使档案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也就尤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的目标是使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检索智能化、用户使用共享化,即以数字化信息为档案管理内容,以计算机应用为管理手段,以网络传递为利用方式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体系。当前,和缓档案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工程,把现行公开文件信息化纳入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档案数字化加工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公开文件目录信息和全文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公开文件计算机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网上查询,同时,加强区域公开文件信息共享建设,构建共享信息网络。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努力打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平台

  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离不开以档案资源建设来失去和保障服务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务的公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档案的需求日益高涨,个人查阅档案利用率近年来呈直线上升之势。利用者除了工作查考外,大多是个人查找工龄档案、婚姻档案、公证档案、知青档案、房地产档案等。然而,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各地档案馆也明显感到了馆藏结构单一、资源相对不足的缺陷。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档案尚未接收进馆。因此,档案部门今后应着手研究优化馆藏结构的方法,加强向社会征集档案,对于一些家庭或个人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保存起来。同时,还要更多地接收公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收藏品、纪念物等,以满足人们的利用需求。要加快网络数据库建设,并依托政务网,建立公共档案资源网络,以资源共享的办法来弥补资源配置的缺陷。总之,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努力,不断拓宽档案资源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可以为幸档案工作的服务功能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四、开展现行公开文件利用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民服务,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是政府工作关注的重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档案部门纷纷成立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现行公开文件查询服务,打破了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分界线,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档案馆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将以关注历史文献、洪地域文化为主的档案馆推到一个更为宽广的舞台上。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的利用服务工作,是档案馆更新观念、服务厉、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搭建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五、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决定因素。对档案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科技知识和一定的外语能力,除了要在工作实践中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提高外,还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分期分批地不断培训人员,否则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和陈旧观念必然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要求。与此同时,加快引进高素质人才,把具有活力、刻苦学习,能及时掌握最新科技手段、方法、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充实到档案工作队伍中来。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以为指导,转变观念,拓宽视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做好档案工作,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其他各项社会事业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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