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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3:22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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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盛华仁 王云龙 杨景宇 姜恩柱 令计划 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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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务必把培养教育干部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鼓励、引导和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去,特别是到条件艰苦或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造就选拔年轻干部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西藏工作的要求,决定从中央国家机关1995年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选拔100名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作为其工作人员赴西藏锻炼。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 导 思 想
对中央、国家机关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艰苦地区锻炼,是党和国家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从中央国家机关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政治思想好、成绩优秀、身体健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作为其工作人员到西藏培养锻炼,既有利于支援西
藏,又可以增强青年干部对国情、民情的整体认识,使他们在艰苦的条件下得到磨炼和提高。
二、选拔优秀学生赴藏锻炼的办法和程序
(一)1994年11月底以前,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向中组部、人事部提供锻炼干部的需求信息。包括锻炼地点,工作单位及岗位,专业,学历层次,性别。
(二)中组部、人事部从中央国家机关接收非北京生源的总指标中,单列100名指标,1995年1月分解下达给各部委,每个部委下达1—2名指标,同时附上使用指标的要求。
(三)1995年1月至7月,各部委组织落实赴藏人员,将“赴藏锻炼青年干部登记表”送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并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
(四)1995年7月中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首届赴藏锻炼青年干部欢送会。
(五)1995年8月底以前,选定的青年干部全部进藏。
三、管 理 办 法
(一)青年干部在藏锻炼时间为三年,户口落在北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由所在部委管理。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按在藏的同类同级人员收入(含补贴)标准计发差额,同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它各项待遇。
(二)赴藏锻炼的青年干部除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外,应严格遵守锻炼时间,服从所在锻炼单位的工作安排。锻炼结束,干部个人写出总结,由所在锻炼单位做出鉴定,送所属部委,由所属部委人事司(局)根据其在藏表现,安排相应工作。
(三)有关部委要认真组织落实选送青年干部赴西藏锻炼的工作,要从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赴藏锻炼的青年干部。对在藏锻炼期间表现优秀的青年干部要注意培养和提拔。



1994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7〕271号 2007年11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
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

  为切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区民族中小学蒙古语文(朝鲜语文)、汉语、外语教学及推行我国少数民族汉考水平等级考试(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的高考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生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民族汉考三级(折算成高考汉语分值)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记入总分。
  二、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高考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生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计入总分。
  三、“三语”实验班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三语”实验班高考考生,参加蒙古语文(乙)、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考试。
  (二)考生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民族汉考三级(折算成高考汉语分值)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计入总分。
  四、有关要求
  (一)自2008年起,对全区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参加高考的考生实行民族汉考,以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考试科目,这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汉语教学改革,加强“双语”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参加民族汉考三级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自治区境内符合当年参加高考条件,以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加授汉语的民族高级中学应届、往届毕业生。民族汉考的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蒙古族中学继续举办“三语”实验班,并逐步扩大范围。通过加强“双语”和外语教学,促进蒙古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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