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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5:59:08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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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郑州市商务局是统一管理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

2.原市商业局承担的职能。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加强内外贸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郑州市商贸城建设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定总体和区域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乱建滥建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重要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听证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担郑州市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内外贸企业的体制改革、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流通领域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商业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内外招商引资工作,实施东引西进战略,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审报、管理国(境)外经济组织驻郑代表和办事机构,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并综合协调和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负责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润滑油的管理工作;负责拍卖、典当、生猪屠宰、旧货流通、实物租赁、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许可证的申报和实施;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众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业务。

(八)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定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十)负责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和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拟定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二)负责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限额以下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限额以上、限制投资、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三)研究拟定会展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申报、指导以郑州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等经贸活动。

(十四)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管企业的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局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建设。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的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提案和建议的办理、综合治理、机要保密、档案、催办查办等工作;负责承办会务、接待以及机关财产、后勤保障、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商贸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三资企业党建工作处)

负责局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消防和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与对外开放处(郑州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办公室)

负责研究、宣传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承担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工作;负责拟定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及章程,协调处理重大争议案;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咨询;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我市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承担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审报、管理国(境)外经济组织驻郑代表和办事机构,负责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会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负责监管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省有关各项业务资金和专项资金。

(五)市场运行监测处(郑州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茧丝绸协调管理工作。

(六)对外贸易处(郑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指导、协调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的申报;指导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活动;指导协调加工贸易业务,联系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工作;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业务管理。

(七)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定鼓励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技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高技术产品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争取国家有关扶持高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

(八)招商引资促进处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组织对外发布合作项目;协调外商投资项目的谈判及外资项目的立项;拟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市招商引资代表处的管理工作。

(九)经济技术协作处

负责组织、协调境内以及区域性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实施东引西进战略;研究拟定企业经济技术协作政策;协调、组织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

(十)外商投资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有关经营事项的审批或申报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合同、章程和依法经营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定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协调对外投资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和援外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郑州市商贸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拟定流通业发展战略和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推动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研究拟定流通领域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负责研究制定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要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听证工作;承担郑州市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现代物流业发展处(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办公室)

负责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协同相关部门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引导扶持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十四)行业发展处

负责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商贸系统开展“商业诚信指数定期发布制度”、“百城万店无假货”、“三优一满意”、“卫生创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创建名街、名店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十五)特种商品管理处

负责成品油、润滑油批发零售企业的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网点的设置规划、布局定点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畜禽屠宰管理处(郑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屠宰厂设置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对畜禽产品市场进行监管,打击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承担郑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处

研究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商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内外贸易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商务局机关核定总编制96名(其中:行政编制80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39名(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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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工作人员

王为君


刑法设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目的是保障国家政务的廉洁性、公正性、严肃性,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威信,体现严格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克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法律概念涉及到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侦查管辖分工和对被告人的准确定罪量刑,因此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极为重要,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谈谈笔者对此法律概念的理解,以期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修改


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的大量出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国家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待命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从这一系列的立法和司法厅解释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过宽,线条不够清晰,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特别是对公司、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常常争吵不休。因此如何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成了刑法修订的一个主要课题。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违反廉洁义务方面的犯罪,即贪污受贿赂罪。第二类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方面的犯罪。第三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侵犯一些其他客体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从这些犯罪的特征来看,其与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公共权力维护公共秩序的管理活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具备这两个特征,将其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过于勉强,不够科学,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从保护国有资产以及公共财产的角度出发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我认为应将这类人员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就既把国家工作人员同准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开来,又不妨碍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按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来定罪量刑。


实际上修订后的刑法中使用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事实主体的仅有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这是由于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社会的职能,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刑的犯罪就只能限于违反廉洁义务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即贪污贿赂罪,因此在第九章的渎职罪及其它章节中均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区别于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免造成概念混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思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依赖于国家机关的外延来确定,而国家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及各种组织法产生、设立并依照法律行使国家对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机关。基于国家机关的内涵出发,狭义的国家机关论认为国家机关是指宪法第三所列的六类国家机构,即国家的权力机关僵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家的代表机关国家主席,国家的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般的法学教材中都持这种狭义的国家机关论,从而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限定在这六类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有关的刑法教材中,对国家机关的范围或避而不谈,或含糊不清,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一书中认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等”,对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明确界定。而有的专著中又前后规定不一,如最近出版的黄太云、藤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释义与适用指南》一书中专条释义时认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厅机关和军事机关,但在对其他罪的主体释义时又将党的机关同上述四机关干部一同列入国家机关干部,而《中国刑法教程》一书中则对国家机关的范围避而不谈。国家机关的范围也就是外延如果过宽则可能出现罪及,罪刑失衡的现象;如果过窄,则不利于惩处犯罪,如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就无法定罪处刑。那么国家机关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呢?我认为,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应是指广义的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宪法规定的六类国家机构,还应当包括以下三类机关:


1 、各级党的机关。党对国家的领导,是由宪法规定的,它对国家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进行着直接或间接的领导,即有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领导,也有党管干部和党对重大政治、经济问题的决策和领导,各级党的机关待命着党对国家的管理职能,因此其活动就必须受到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监督,就应对其工作人员利用宪法和党的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的违反廉洁自律、失职渎职等犯罪进行处罚。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其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必须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一样定罪处罚,不能特殊化,否则就会造成刑法 上的真空,严重损害党的威信和党的领导。因此党的机关应当成为刑法 中广义的国家机关。其次党的机关列入国家机关是惩治妨害党的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的需要,否则,对那些伪造、变造党的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聚众冲击党的机关等妨害党的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就无法定罪处刑,造成党的机关正常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第三将党的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符合过去一贯的作法,过去了的司法厅实践中我们都理所当然地把党的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把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前不久最高法院公布的二起县委书记受贿卖官案件中,就有多位是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对基按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刑,符合人们的思想习惯意识并为社会认可。


2 、各级军事机关。军事机关是国家的机器和专政工具之一,理应属于国家机关。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将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渎职犯罪和妨害军事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分别在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和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中作了相应在的规定动作,但对军队院校中从事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方面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进行的报复陷害等犯罪未单独作出规定,因此还必须将各级军事机关列入国家机关。军队作为国家机关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已有规定,虽然该决定现已失效,但仍应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对其立法精神予以参考。


3 、各级政协机关。宪法序言中规定政协是全国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时到今日它已逐步形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进行政治协商、议政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虽然其议政、监督没有人大具有实质性,但其在我国的政治工作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机构之一。政协机关作为办理政协日常工作事务的机构,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重要,对妨害其日常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应定罪处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从国家财政领取薪水,掌管着国家给予政协的国有资产,行使着政协的权力,对其利用职权进行违反廉洁自律义务、失职渎职等犯罪必须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定罪处刑。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顾问概念


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仅限于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其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以及维护多种经济成分混合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代表者的形象。准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要准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先弄清以下几个概念: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国有资产的形式只有一种,即全民所有制,那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当然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但国有公司这个概念就不明确,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当然是国有公司,但其它有限责任公司中哪些是国有公司呢?我认为只有那些股东完全由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公司才能成为国有性质的有限公司。


2 、人民团体。一般法学教材对人民团体未作具体的定义而采用列举的方式,举出如妇联、共青团、工会等人民团体,但实际上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就有三十多个,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人民团体法,要确定哪些团体是人民罢休有难度,我认为人民罢休是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活动代表着某一界别的人民群众组织,是普遍性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由国家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聘用管理。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我认为这类人员主要有二类,一类是依照法律选举产生的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如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令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委员,居委会委员、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人员。二是贪污法律的授权而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被授权待命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群众价格监督员。三是贪污法律选举产生的从事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如人民陪审员等。

( 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纪委 )

关于转发《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转发《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1990年9月21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各大化工化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5日发布的第14号令《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转发给称们。请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保证计量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细则》规定,1986年7月23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计量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应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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