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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0:19:07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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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进一步做好在“非典”防治期间纳税申报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对纳税人和办税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做好纳税申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防病工作,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办税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严防交叉感染。

二、在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呆取有效措施,在做好优质服务的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错开上门申报时间,安排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申报纳税,并要大力提倡和推行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避免纳税人和申报时间过于集中。

三、在疫情严重地区,采取以上措施以后,仍不能缓解纳税申报紧张情况的,为防止疫情扩散,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200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类有效方式,做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宣传告知工作,尽速将有关精神周知纳税人,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制订应对突发疫情的工作预篥,纳税服务厅如有税务干部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对纳税服务厅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好后备工作人员及时上岗,确保纳税申报和其他纳税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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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政法函字〔2004〕1号
 
关于学习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函
煤炭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了有助于该《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劳保科技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用手册》。该手册以《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依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分为采、掘、机、运、通、地测与防治水六个专业,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及煤炭企业的区(队)、班组和有关岗位工种,如何执行《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较具体说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炭企业可结合此书,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联系电话:64463452、64463453

二○○四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变动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变动行为的通知

财文资〔20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数量逐步增加,相应地,企业注册资本变动事项日益增多。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多数企业在变动注册资本过程中并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能。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变动行为,有效规避决策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行为应报财政部审批同意。
  二、企业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三、企业申请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需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内部决议文件;上年经审计财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
  四、企业办理上述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企业直接报财政部审批;其他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二)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财政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请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对转制完成后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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