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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11:54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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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办发〔2004〕14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

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

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坚决纠正收受 “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在全国医疗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承诺内容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是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是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践诺诚信是树立卫生行业崭新形象的具体体现。按照纠风工作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向社会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三、方法步骤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1、制定方案,加强指导。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承诺工作的具体办法。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负总责。确定专人受理社会各界对违诺人员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制定医务人员与患者双向承诺协议书,层层签定责任书。承诺内容要量化、细化、具体化,便于落实到人,实施承诺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在本单位醒目处设置标牌,科室对医院的承诺内容公开上墙。医务人员对科室的承诺要形成承诺卡,记录在案。实行承诺内容告知制度,把承诺内容印成卡片,在患者就诊时主动向患者发放,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措施,推进承诺。

各地、各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承诺工作任务。坚持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践承诺、树新风的主体,必须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地组织知名专家联名向医务人员发出拒收“红包”、“开单提成”和“药品回扣”,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专家倡议,响应专家号召,把承诺工作引向深入。指导各单位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掌握政策界限和行为规范。主动商请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加强宣传、厉行监督;各单位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接待投诉有登记,处理投诉有凭证,反馈投诉有记录,查询投诉有档案,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制定违诺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承诺的人和事,要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取信于民。

3、加强监督,落实承诺。

加大承诺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承诺及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违反承诺的《处罚办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和查询制度;是否建立医务人员晋升职称的行风一票否决制度。卫生行政机构要聘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作为监督员,定期邀请他们座谈,主动听取意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出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及时掌握承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激励作用。对违诺的突出案例要公开处理,发挥警示作用。

4、检查验收,注重成效。

各地要认真制定考核验收方案,统一考核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承诺工作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参加考核验收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考核验收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服务承诺实施方案,逐项考核验收。验收结果要排出名次,向社会公开,并逐级上报。

四、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对服务承诺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把医疗机构开展服务承诺活动,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抓紧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把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2、建立组织,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工作机构,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齐抓共管,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纠风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卫生行政机构要做出表率,把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的,要追究责任。

3、严明纪律,加强监督,认真处理。各地在承诺、践诺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违诺的人和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卫生部在适当时候进行重点抽查,对取得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流于形式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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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2005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9号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为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拟于2005年5月下旬组织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将对具体考试时间进行统筹安排。

  二、考试报名

  1、报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考试申请,并递交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2、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点击“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按钮,填写“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考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名单》),经核查无误后,通过网络上传。同时,用A4纸打印《报考人员名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传真至考务中心。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5月25日。考务中心将对《报考人员名单》进行审查。

  3、2005年5月27日,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登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统一打印经考务中心审查通过的本单位报考人员《准考证》,贴好报考人员照片,同时携带报考人员同底版照片一张以及《报考人员名单》原件,统一到考务中心办理考试确认手续。

  三、考试方式

  1、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本单位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参加考试。

  2、考试采用笔试,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主要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题库中随机抽取。

  四、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于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10天内,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上公布。

  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对本单位参加考试人员的条件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考核条件”中规定的三类人员必备条件的(1)~(4)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同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工作时间完成相应工作。

  咨询电话:010-58933920

  考务中心地址:建设部主楼710室(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任淑芬、彭芬

  联系电话:010-58934488

  传真电话:010-58933146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近些年来,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为培养人才、满足社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以
“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主考院校既承担命题、评卷等考试任务,又进行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教考不分;一些学校大规模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影响了计划内学历教育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班缺乏统一管理,院
系自行招生办班,由于办班单位对社会助学班学生疏于管理,少数学生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扰乱了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上述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普通高
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在加强管理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三、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要对主考院校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命题、考务、评卷等考试工作,要由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四、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要纳入成人教育的管理范围,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办学许可证(注明社会助学)后,方可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五、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
六、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并明确“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颁发证书”。不得使用含糊和易使考生误解的用语。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批准助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刊播散发。
七、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在1998年8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对所举办的社会助学班进行整顿。并将整顿情况及加强管理的措施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19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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