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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9:29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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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文化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事业,现就加强文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它既是加强廉政建设,从严治政的根本之举,又是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文化事业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都发生了深
刻的变化,依法行政已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内在需求。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承担着依法管理国家文化事业的职能。这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为人民群众谋取最大利益为根本准则,自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品格。
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普法是基础,队伍是保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和工作方法,全面、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高度重视文化法制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加快文化立法步伐,提高文化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为了加强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文化部制定了《文化立法纲要》,各地要参照纲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本着先易后难,先低后高,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要改变各门类文化立法不平衡的状况,对于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都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努力使文化立法覆盖整个文化领域。
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质量是当前文化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今后几年,在研究起草文化基本法的同时,要以专项文化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点,力争为文化事业的行政管理提供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文化立法要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作为立法宗旨,坚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一致、与文化自身特性相符合的原则,以长期的工作实践和理论成果为基础,参考借鉴经济领域和国外文化立法经验,注重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应急立法走向规范
立法,从经验立法走向科学立法。
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文化立法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既要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适时地修改或废止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一是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吸收艺术家与法律专家参与,以加强立法的民主性与科
学性;二是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使文化立法在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得到有效推进;三是要充分认识文化立法的复杂性,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把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结合起来。
三、严格文化行政执法,强化文化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文化行政执法,首先要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与立法进程相适应的执法体系。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文化行政执法程序,制定执法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促
进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既防止滥用权力,又防止执法不力或放弃执法责任,以维护文化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关键是要明确文化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是文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属于文化行政部门职责管理的,不论有多大困难,都要依法管好;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职责的,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管理。要根据部门职责,把文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执法责任人,明确行政职权和执法责任,确保文化法规的贯彻落实。实行评议考核制,前提是要实行政务公开,文化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
、程序和办事结果都要公开,要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自觉地把文化行政执法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杜绝“暗箱作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参加评议,把他们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文化行
政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文化行政部门既要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更要大力加强和完善文化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和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对违法行政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合继续在文化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以维护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文化行政执法,既要注重惩治文化领域的违法行为,又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惩治与保护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
四、健全普法制度,扩大普法规模
文化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普法队伍、经费和教材三落实,圆满完成国家“三五”(1996—2000年)普法任务。在普法对象上,以文化部门和文化系统为重点,面向整个社会;在普法内容上,以文化法规为重点,同时学好相关法规。要针对突出问题,注重
实效,提倡自我教育,抓好文化行政管理干部的学法、懂法和守法、用法工作。尤其要下功夫抓好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强调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举办法制讲座,每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听取
几次法制课。二是举办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或者研讨班。三是在相关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并作为文化管理干部必修课。
要广泛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多种形式,营造文化普法的声势和氛围。尤其要充分发挥文化部门和文化系统的人才优势,寓教于乐,生动活泼地开展文化普法工作,使文化法规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文化普法工作要突出宣传法律的权益保障、权利保护功能,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规范自身行为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武器。学法懂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自觉守法,而且也在于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文化法制宣传教育要
注重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人们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才能取得扎实成效。
五、建立健全文化法制机构,为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文化法制队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依法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确定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部门法规性
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文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文化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事项等。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也要选派精干人员,充实文化法制队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文化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是在文化领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都要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建设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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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辽政发〔1987〕54号文批转)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的调配、编制管理以及自然减员的补充,均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凡从省外调入的中小学教师,都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省内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统调往外系统的,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学教师和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的小学教师以及虽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但确有教学经验的教师,都要严格控制,并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调出的,除要追回教师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教师的调配工作,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偏僻地区,加强薄弱环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教师从农村调往县城,城郊或县城调往市区的必须严格控制。要鼓励城镇教师去农村或偏僻地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定期轮换的办法,分期分批抽调地方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学校,如确因编制或职务限额的限制暂不能被任用的教师,要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农村学校去工作。


  三、除党政机关选拔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不准到中小学抽调干部或教师。各部门对长期借调的教师,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其退回原学校;逾期不退者,学校停发工资。


  四、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要按照辽政发〔1986〕8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满五年,经批准方可调动。新分配的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师范院校的,必须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现好并经学校同意和县(区)教育部门批准。


  五、为了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今后各类专业学校和各高等学校,都不准从中学抽调教师;同时,中学也不要从小学抽调骨干教师。


  六、中小学教师中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经过系统培训仍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可调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要进行全面考核,并将主要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的主要依据。


  八、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档案管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凡属教师离职进修、在职培训以及业务考察、考核、任用、奖惩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九、对教育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给教职工晋级或授予称号的,须由县(区)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校级干部的奖励,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教师、职员、工人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须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学校领导干部的处分,由其任命机关批准。


  十、要加强民办教师的管理。辞退民办教师,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并收回任用证书。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新的民办教师,一经发现,必须坚决清退,并要追究领导者和承办人的责任。已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含“五大”、“中函”毕业生),在五年内不准调动。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师管理办法。同时,还可就中小学教师的任用、职责、考核、奖惩、培训进修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使我省教师队伍的管理更加完善。
  本规定也适用于职(农)业中学、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学校、工读学校、中等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农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农业局,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市环境保护局。
 (二)划入的职能
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 2、原市农办的饲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
 3、原市农办指导规划果业生产的职能。
 (三)新增的职能
 1、发展管理绿色食品职能。
 2、原市菜篮子工程管理协调职能。
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的市场调研,研究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职能。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规划,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建议。
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组织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山草坡、宜农滩涂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六)制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组织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中等教育、农业科普、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 (七)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技术监督和质量认证;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化肥、 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市内生产的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饲料等产品的登记报审工作。
 (八)组织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 (九)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 (十)指导下属单位工作及改革,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教与市场信息科、生态能源科、蔬菜办公室。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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