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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2:04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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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现予颁发,希严格遵照执行。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夷山管理局行使建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所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业务归口上级城乡建设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武夷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东起角亭——桐源——公馆村西侧,西至新村——遇林亭——官庄村道路东侧;南起南源岭——前兰村北侧,北至黄柏溪北岸,面积七十平方公里。分为武夷宫、一线天、云窝、桃源洞、九曲溪、天心、水帘洞等七个景区和一个溪东旅游
服务区。由武夷山管理局负责按此范围,在主要入口处及特征地段立碑标界。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武夷山的统一规划和武夷山管理局管理。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景区的小区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同样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如需修改,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报原审批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个人(村民)和游览者都必须爱护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山石、水体、林木、植被、动物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园林古建筑等人文景观。
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捕鱼、狩猎、牧畜;不准攀树折花,损坏草皮植被;不准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未经武夷山管理局许可,不准开山、采石、取土,不准在建筑物、古迹、岩石、竹木上刻字题名。
风景名胜区内墓地应划定控制范围,不得乱葬。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封山育林,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禁止毁林垦荒。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严禁砍伐。必要的抚育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后,报县林业部门审核发证。
风景名胜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燃料,由武夷山管理局划定专用林地,建立植(速生丰产林)、砍循环提供薪炭。同时要积极采用节柴灶、沼气和电气等各种节能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荒地、荒滩,由武夷山管理局按绿化规划进行统一安排植树绿化造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 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名木古树、珍奇植物,属于重要景物,武夷山管理局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悬挂标牌,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幼苗、种子和松脂等林副产品,如科研教学确需采集标本的,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派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第十一条 九曲溪、黄柏溪和崇阳溪上游的现有污染源,要限期治理、改造、转产或搬迁,并不准新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星村镇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宾馆、旅社。实行生产、生活污水先处理后排放。
第十二条 要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各项保护管理责任制。
景区野外终年禁火、不准在草皮、山上生火取暖、野炊;不准向树林草丛乱扔烟蒂、火种;严禁在景区内及外围边界处炼山、烧灰、烧田埂。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摹崖石刻和其它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要加强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建筑风格应保持朴实素雅的武夷特色,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设施。
第十五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新建项目,其定址和设计方案均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景区小区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即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
理。
对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要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补救措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武夷山的旅游者,都要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景区管理。自觉遵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游览规则》,服从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携带凶器、爆炸品、危险品;禁止无证开车、无证驾排、无证导游。
第十九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随地吐疾,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随地抛丢果皮、包装纸,不得随地排放污水;禁止在道路两旁、景点附近乱堆乱放,禁止往九曲溪倾倒垃圾、废弃物。
游览区内不得养狗、养猪等家禽家畜。居住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饲养少量的家禽家畜,只限在住宅区,不得放养。
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摊点、宿舍区、村落及其周围的卫生,实行包干责任制,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旅馆、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及其它营业性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都必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核发执照,营业地点、营业范围,经武夷山风景区工商部门指定后,不得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和改变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讲求文明礼貌,禁止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以及有伤风化等不健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武夷山管理局应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沿革风景名胜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地理地质、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风景旅游资源及其设施实行有偿利用,凡在风景名胜区营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风景资源保护费。风景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游览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征收标准另行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风景名胜区作出重要贡献者;
二、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长期从事风景名胜区工作,作出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本规定者,按武夷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罚则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行政惩处直至法律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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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作出行政解释的请示》的报告(川工商〔1998〕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卖方),没有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及明知自己的货物不是对方需要购买的货物,制造假象,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货款的行为。



1998年10月6日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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