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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0:02:45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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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外经贸部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不含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开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一年。在1996年中,我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以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扎扎

实实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结合外经贸部的实际情况,提出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一、善始善终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从1992年至今,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到了收尾阶段。今年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清产核资中所存在的问题,认真写出清产核资工作的综合分析报告。同时,要求各单位

今后仍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把清产核资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工作,使清产核资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深入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中心,结合外经贸部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境内外国有资产管理及配套办法,使我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明确企业经营者(总经理)权、责、利的关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企业对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责任。让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将企业保值增值状况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接挂钩。
三、强化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为建立健全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8号文规定,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对企业

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或批准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同时,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规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要以本条例为依据,加强对我部所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部所属各企业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认真做好1995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为我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提供依据。
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即将进行,各企业要根据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
五、进一步推行监事会工作
为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明确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加快我部所属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的进程,我部正在制定对所属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争取尽快出台。
在1995年向外运总公司派出监事会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点范围,1996年拟再选择两家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继续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地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加强专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为此,我部正在研究探索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路子,构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新体制。下一

步我部将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兼并、合并机制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要建立健全外经贸企业破产、兼并和合并的机制。对那些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在征得银行总行的同意和在呆帐准备等范围内,要宣告破产。同时,为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根

据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兼并、合并。通过企业的破产、兼并和合并,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部和中国银行总行已成立了“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方面的领导。
八、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职能到位、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做到国有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变动的报告制度。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年检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真实。
(三)做好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工作。为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为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的填报

工作,并对年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编写出全面的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部。
(四)建立报表通报制度。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部布置了有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报表,如:企业产权登记(年检)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国有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表等。为做好我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有关报表

数字的及时、准确,我部将建立国有资产报表通报制度。
(五)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大量的工作,为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单位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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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9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村卫生室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举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五)其他职责。
  第三条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协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村卫生室设负责人一人,负责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村卫生室必须坚持政府或集体举办,由卫生院统一业务管理。
第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一村一室,人口较少的村可联合设置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为步行10—15分钟距离的农民,服务人口为2000—3000人。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执业准入,聘任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医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卫生院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报区(市)卫生局备案,聘期为一年。以后每年考评一次,合格者续聘。
  第八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换药处置室、健康宣教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须具备有15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即: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施、污物桶、资料柜、电脑或微电脑、健康宣传栏);配齐新农合规定所有基本药物;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 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参与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实行“四制、四统一”(即人员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金制和考核注册制,人员统一调配、业务统一考核、药品统一调拨、财务统一管理)管理。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的诊疗科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科目设置应当以综合诊疗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等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科目为主。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遏制、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药品配送有凭证、疫情有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院要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的规范化监督管理。实行乡村医生每月例会制,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相互交流信息。
第十九条 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为村卫生室调拨药品,村卫生室不得超范围使用药物。严禁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建立村卫生室转诊制度。村卫生室处理不了的病人,必须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因转诊不及时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必须接受区(市)疾控中心的消毒指导和消毒效果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项目为工作台、小型器械刀、剪、镊、钳、听诊器、血压计、止血带、床单、医护人员手套等,工作不配合或监测不合格者不得开展医疗活动。具体细则由区(市)卫生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卫生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考核由区(市)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卫生室和医务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凡不按本办法执业、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村卫生室和医务人员,应提出批评或限期整改意见。凡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担保物权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也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之功能,弥补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新民诉法新增了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条款。这种快速便捷且成本低廉的实现债权程序,引起了广大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金融企业的高度关注。但对于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来说,目前仅有的两个法律条文,相对纷繁芜杂的各类纠纷适用难度很大。笔者结合在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做法及思考。


一、实现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性质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并不体现权利义务的争议性,具有非讼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争议性,是由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所决定的。抵押办理了登记,抵押权人获取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其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申请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实质是要求确认并实现其担保物权的程序,并非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虽然被申请人可能提出异议,但这并不影响该程序的非讼性质。诉讼程序采取当事人主义、直接言词主义,其制度价值在于准确查明案件争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以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为核心目标。在非讼程序中,法院奉行职权主义、简易主义,裁判周期短,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其程序目的也不在于争议解决。如果法院经审查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申请。


二、被申请人异议问题


一是异议期限。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限只有三十日,如按诉讼案件标准给予被申请人以答辩、举证期限,则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笔者认为,此类非讼程序案件,可规定由承办人灵活确定不宜过长的异议期,而不应再按诉讼程序给予举证、答辩期。


二是管辖异议。首先,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标准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另一种是由担保特权登记地法院管辖,以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较为普遍。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兼采了两种地域管辖标准。而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其次,新民诉法修订后的管辖异议条款,由原第二章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部分,移到了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部分。因此,可以认为管辖异议条款是针对一审诉讼案件作出的规定。而实现担保物权并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中没有被告,管辖异议条款无从适用。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在一、二审法院的管辖裁定和上诉移送程序中耽误大量时间,真正体现了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便捷高效处理的立法本意,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了管辖异议权被滥用。


三是实体性异议。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不应当进行实质性审理。如被申请人提出担保物权存在与否,或者担保的债权范围、金额、期限等实体问题提出异议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告送达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但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以被申请人参与程序为原则。一是通常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本身价值较高,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较大,关系到债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因此,应当以相应的当事人参与程序为保障。二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具有非讼性,法院只需对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性审理,并以法官独任审理为原则,实行一审终审。在被申请人未参与的情况下,不能赋予广大基层人民法院更重的审查义务。三是不排除有的申请人故意隐瞒被申请人信息,以虚假材料及权利凭证骗取法院裁定的“逆选择”现象出现。只有被申请人参与程序,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道德风险。因此,如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仍未到庭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四、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


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的前提是担保的债权应当确定。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讼特别程序,法院只需对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进行形式性审查。如果对担保的主债权范围、金额、期限不能确定,需要通过实质性审理后才能查明的,就不应适用该程序。其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笔者认为,在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或被担保的债权存在多个债务人的,或多个不动产抵押担保同一债权,不同主体所承担的份额、受偿次序不通过诉讼程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抵押物所担保的受偿范围及金额无法确定,亦不可适用该特别程序。


五、抵押物设有在先抵押时如何处理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该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先位清偿。但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当抵押物的价值较大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若有剩余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往往将拍卖所得之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上都设定了抵押。企业也往往为获得流动资金,将土地、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其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城市商品房多数也存在按揭抵押。虽然,对于商品房按揭是否属于不动产抵押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系不动产抵押,有的认为是权利质押,有的认为系准抵押,有的认为系让与担保。但无论其性质如何界定,商品房按揭均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作为金融资产具有稀缺性,同时具有保值增值功能,也是放贷银行最愿意接受的抵押物。因此,在涉及不动产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必须查明其是否存在设定在先的抵押。如抵押物上存在设定在先的其他抵押,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新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故笔者认为,调解是诉讼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如调解不成所对应的案件处理方式应当是判决。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讼特别程序案件,经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后即作出相应的准予或驳回之裁定,因而不适用调解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申请人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准许。如果双方协商通过设定一定期限内完成给付作为解除抵押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调解结案,而只能按庭外和解方式处理。法院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和解协议不具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如申请人不愿撤诉,法院仍然应当裁定准予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和解。


七、对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救济


综上所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可以区分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受理法院经审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二是受理法院经审查,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人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存在法院争管辖的情况,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三是法院审查过程中,如双方和解,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如双方协商由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作为解除抵押条件,申请人不愿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不适用诉讼案件中的调解程序,仍应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和解。四是受理法院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主债权或担保物权本身存在异议,或被申请人不能参与程序的,则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已经设置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不再适用诉讼程序中管辖异议、调解和申请复议等程序,以迅速实现担保物权,方合乎非讼程序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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