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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34:30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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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黑龙江省民政厅:
你厅九月二十五日《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电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协、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 第三条关于“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 恢霸稹钡墓娑ǎ悸堑娇菩睦纷饔茫肟莆桃恢潞螅梢晕锌菩涸鹱匀豢蒲а跣酝盘宓淖矢裆蟛楹鸵滴裰傅肌>菩壑げ⑷啡系难Э菩酝盘澹善浣腥粘9芾怼? 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可与省委宣传部协商,委托社科联负责社会? 蒲аЭ菩酝盘宓淖矢裆蟛楹鸵滴裰傅肌? 二、关于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的设立标准问题
关于学术性团体的设立标准,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组织制定,请你们与省标准局、科协、社科联联系,他们可能有这方面划分的初步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要是由资格审查部门认定。
专业性的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其中行业协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标准掌握。各部门、各系统的其他专业性团体的设立,可由其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规划,提出标准,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联合性社团主要指学术性
、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这种联合应是具有共同利益,并在业务上有内在联系的团体间的联合。如文艺方面的文联,科技方面的科协,社会科学方面的社科联等。对于人群的联合体,原则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社团章程的规范问题
社团章程是社团成员共同遵守的法规性文件。社团章程应载明:
1.社团名称,中文名称的全称或英文译名全称和英文缩写名(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与汉字对应使用民族文字);
2.社团宗旨,即用简洁的语言反映社团的业务方向和根本目标;
3.经费来源,即用于社团业务活动和工作人员开支的经费筹集方式;
4.组织机构,主要是指社团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5.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6.章程的批准、修改和解释权的确定;
7.社团的终止程序,即社团自行终止活动时应经过哪一级组织批准及批准程序的规定;
8.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在审查社团章程时,如有违背《条例》规定的重大原则方面的内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予纠正。但有些社团章程的内容表述是长时期形成的,并经党和政府批准确认的,可维持其现状。
四、关于成立同业公会的问题
目前,部里正组织力量调查这类问题,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具体规定。
此复。



199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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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共赢才是司法与媒体的唯一出路

作者: 唐时华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结果出来后,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应该无罪释放。(2008年3月31日中国网)
许霆重审结果的公布,对于这一结果,有的人愤愤不平,说法律屈从于舆论的压力,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有人认为这是正义的胜利,是媒体起到了关键的推动效果;有人认为这是媒体和司法的不衔接之处,两者并非受益。如此等等,充斥于各家媒体。那么,作为媒体和司法,要怎么样才能和谐共赢,这是值得我们的法律人和媒体从业人员冷静思考的问题。
司法和媒体,共同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然而司法与媒体并非时时和谐。最典型的案件莫过于近期的许霆案件。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了新闻媒体的较大置疑,同时,部分法律学者的参与,更是起到了加剧媒体置疑效果的作用。那么,在当前的社会氛围中,媒体和司法应当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彼此面对,共同致力于一种和谐共赢制度的构建,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发挥两者原本的功能?为此,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宽容: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应有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起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为遏制司法腐败,保证新闻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在2007年发生的《法人》杂志记者因新闻报道而被刑事拘传的事实,之所以引起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利被限制,甚至被政法机关动用不适当的刑事手段,导致了社会舆论的哗然。
二、知情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应有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三、公正审判和司法职业化::媒体监督的重点
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个别人利用这一权利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导致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曾经轰动一时的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仍然规定得较为含糊,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个别法院领导不按司法规律办事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公正审判和法官职业化方面发展,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四、必要性与适当性: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司法干预都将对司法者产生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部分司法者对自己内心的信念产生怀疑,部分意志薄弱者放弃自己的正确立场,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未来3年大力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是婚姻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婚姻管理、预防骗婚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夯实全国人口信息库建设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争将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纳入地方政府人口数据库建设或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中,纳入民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做好与相关部门及上下级民政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组织领导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资金筹措、人员组织、设备采购、培训安排等工作落实到位,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提供强有力的人、财、物等各方面保障。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婚姻登记机关明确职责,通力合作,积极推进,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主要职责:(1)为有需求的省级民政部门部署并培训民政部开发的免费版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民政部系统”);(2)制定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开发数据交换、查询平台;(3)免费为省级民政部门提供省级前置机上交换平台的部署;(4)对使用民政部系统的省份,牵头负责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5)对使用自行开发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自建系统”)的省份,配合做好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6)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软硬件环境,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


  省级民政部门在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中任务重,作用大,需要加强力量,加大力度,其主要职责:(1)配置满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需求的硬件环境(具体要求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附件1: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2)为基层免费提供可实现在线登记的统一版本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3)在外网为当事人提供可实现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的预约系统,并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4)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员信息化培训工作;(5)牵头负责或配合民政部做好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6)牵头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导入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


  地市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配合省级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职责:(1)按要求配置客户端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环境,按规定使用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2)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加大网上预约登记宣传力度,提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率。


  三、加快进度,合力推进联网进程


  目前,陕西、北京、上海三个试点省市已实现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和共享,试点省市间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尚未实现省内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8个省份,应尽快落实系统软硬件环境和网络条件,部署应用民政部系统,以保证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程。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度表》(附件1)、《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对接准备要求》(附件2)安排部署工作:使用民政部系统的,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民政部尽快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使用自建系统的,要尽快与本系统开发公司联系,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做好部署准备工作;放弃自建系统、改用民政部系统的,应尽快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民政部每半年将通报一次各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进度。为全面掌握各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请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3),于2011年4月8日前以传真方式反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是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业务负责部门,联系人:阳艳燕,联系电话:010-58123173,传真号:010-58123177。民政部信息中心是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技术指导和支持部门,联系人:宝力高,联系电话:010-58123754。紫光软件有限公司是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项目承建单位,联系人:罗新余,手机号:13261200092。



附件:1.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度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103/20110310101010743.doc
   2.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对接准备要求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103/20110310114730338.doc
3.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调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103/201103101142558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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