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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48:29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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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办〔2004〕5号

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委员会拟订的《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推进本市楼牌门牌编制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根据《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路、巷、开发区、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农林牧渔点等用于通讯通邮、制作产权、工商注册、户籍管理使用的楼牌门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牌门牌的类别、规格及使用。
(一)楼牌:规格为90cm×50cm,适用于各类居民住宅楼以及单位楼群;
(二)大门牌:规格为60cm×40cm,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建主门以及小区等;
(三)中门牌:规格为30cm×20cm,适用于9层以下建筑物出入口和沿街店面或住宅等;
(四)小门牌:规格为11cm×17cm,适用于老式住宅、自然村住宅等;
(五)单元牌:规格为40cm×20cm,适用于楼梯口;
(六)室牌:规格为8cm×13cm。适用于居民住宅楼和写字楼。
第四条 楼牌门牌编号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使用县级以上政府命名的标准地名编制楼牌门牌。
(二)全市楼牌门牌实行一楼一牌、一梯一牌、一门一牌。
(三)编制楼牌门牌应科学合理,方便寻找。
(四)临时搭盖和违章建筑不予编制楼牌门牌。
(五)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北向南、东单西双、南双北单的顺序连续编号。由市区向郊区外延伸的主要道路,采用市区向郊外整编。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整编起点。
(六)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郊区和城郊结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和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码。
(七)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
(八)分段命名的道路分段编制门牌号。
(九)保持门牌号的相对固定。对2003年9月底前已编楼牌门牌号码,原则上不重新编排,但对错号、重号、地名使用错误的应重新编排号码,并设置新的楼牌门牌。
(十)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其所辖范围按照城市楼牌门牌编制办法重新设置楼牌门牌。
第五条 各类楼牌门牌编号方法。
(一)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商业店面用所沿街、路、巷名称编制门牌,临多条街路巷的建筑物分别按照各临街路巷的门编制门牌号。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
(二)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街、路、巷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一XX号”。
(三)主要道路两侧不使用支号。对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街、巷,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街、巷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入。
(四)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的顺序编制幢号。
(五)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顺序编制。
(六)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七)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八)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六条 楼牌门牌申办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前三个月内向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蚌埠市楼(门)牌编号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总平面图、红线图复印件。
(二)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现场勘察,拟编楼牌门牌号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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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统一修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6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自治区境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1)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不分城乡、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
(2)在本县(市)境内(包括县境内农村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县(市)确定,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元五角。
(3)乡(镇)境内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离开驻地在本乡(镇)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县(市)确定。如调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一元。
(4)到市、县境外短途出差早出晚归在外就餐的,发给半天出差伙食补助费。
二、经批准长期派驻外地的办事处、转运站、联络站及仓库等机构人员和虽无机构但家在当地的派驻人员,均不发伙食补助费。如驻地工资区类别高于原单位的,按驻地标准发工资。
三、凡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含郊区)范围内外出工作,不能回家而在外就餐的,发午餐或晚餐误餐费七角,早餐不发。
四、汽车司机车到外当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往返路程计算。六小时以上的发一天补助费二元五角;三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发半天补助费一元二角五分;不足三小时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如不能回家吃饭而在外就餐的,按本规定第三点的标准发给误餐费。凡实行车公里行车津贴的,不
得按出差发给伙食补助费。
五、中央和区外召开的小型调查研究会按【85】财文字第613号第五条执行,区内召开的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市、县境内出差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县制定,并报区财政厅备案。
我区派驻区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境内出差,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我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桂政办【84】25号和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议、出差开支的规定》桂政办【84】25号和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议、出差
等补助标准的通知》【85】财事字第18号中关于“出差补助”部分,同时废止。─────────────────────────────────────
① 桂政办【1985】142号文中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 误餐费、夜餐费的标准已变,在使用本规定时,应按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桂政办【1988】76号《关于提高差旅费,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区财政厅(88)财事字第20号
《关于差旅费问题的解答》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总局工程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
席、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六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凡符同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
,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五)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满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
(一)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坐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五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三)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每人每夜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选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2.50元,二类地区3.00元,三类地区5.00元。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由于吃、住和工作均同当地职工一样,为了发扬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 ?80元,三类地区3.00元。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八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议会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另加20%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指令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
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旅馆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俱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俱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
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俱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的,或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人
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均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标准支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以外地区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国务院国发【1980】146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493号《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差旅费规定”。财政部【
84】财文字第62号《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财政部【84】财文字第457号《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出差地区分类表
━━━━┯━━━━━━━━━━━━━━━━━━━━━━━━━━━━━━━━
地区分类│ 地区名称
────┼────────────────────────────────
第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二
一 │类的地区)、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黑龙江省(
分 │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江西省、山东省
类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地区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贵州省、云
│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
第 │ 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阿拉善右
二 │旗、额济纳旗;鄂侈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
类 │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安图县的老安图山区。
地 │ 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萌县、大兴安岭地区。
区 │ 福建省的厦门市。
│ 广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
│ 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 西藏自治区。
────┼────────────────────────────────
第 │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潭县、卓尼县、
二 │ 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
类 │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
地 │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丹曲县、嘉裕关市、玉门市。
区 │ 青海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第 │
三 │
类 │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地 │
区 │
━━━━┷━━━━━━━━━━━━━━━━━━━━━━━━━━━━━━━━



1985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市委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元月十六日




附件: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增强北海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北海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凡经批准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以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2、鼓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年折旧率一般可达20—30%,特殊设备可达50%。
3、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
4、经税务部门核准,入园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房产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免交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费用。
5、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技术骨干,正常月收入和高新技术成果收益(含成果转让,股权收益,利润分成,一次性奖励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全额用于奖励纳税人。
6、入园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
园区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的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分,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增加研发经费。企业研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经特殊批准,前三年内可以再得到最高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支持。
7、今后国家、自治区若实施幅度优惠财税政策,对入园企业可按最高限度给予支持。
8、实行“无费区”管理。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上交的以外,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批项目为:组织机构代码培训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费用(押金)、工程招标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费、房屋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费、租赁鉴证管理费、供电贴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提供较多劳务服务需收费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和物价局按最低标准核定。
9、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只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二、审批审核政策
10、简化项目审批。除国家有要求和需要自治区平衡的项目外,内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开办企业相关手续。
11、入园公司制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10%,最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度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50%(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自动停止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园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软件科技园高科技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1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价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13、入园公司制企业申办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并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5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14、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办理的各项证照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办理,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定限时给予办证,超过时限的,视同批准并补证。
15、延长和取消部分企业证照年核。取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劳动监察年审、土地证验审等年核项目;延长三资企业联合年审、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等年核项目的期限,可以二年一审;对信誉较好的园区企业,可享受企业工商年审免检待遇。
16、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对各项检查实行监督。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建设施工的依法管理和突发性的事件外,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自行进入园内企业检查。
三、开发建设政策
17、入园企业建设所需用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市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格根据入园企业及项目具体情况予以优惠。
18、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企业自筹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19、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免交各项立项、报建、配套费用(上交国家、自治区除外)。
20、园区内供电、供水、通讯按最低价格优惠,确保供应。
四、人才政策
21、入园企业大学以上学历人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从外地调入,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其父母可随迁入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并免收相关费用。
22、入园企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以及留学人员,其子女入学教育局给予照顾,可不受学区限制。其配偶或子女就业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通过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23、入园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做出较大或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或广西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选拔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24、鼓励入园企业依法用股权、期权等形式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企业可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的第二年开始,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3年内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3%奖励企业经营者(非成果拥有者)和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
五、技术创新政策
25、建立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从拨给企业的技改研发专项资金中集中20%;从市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安排部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咨询除外),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按20%的比例予以支持。
27、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入园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28、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其申报费用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资助50%。
29、发挥政府采购对入园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
30、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并适当延长有效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
(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
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
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
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
(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
(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

二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
(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
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
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
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

三 管理和服务机构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制。
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
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
(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园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
(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
(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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