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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59:04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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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

市政府令[1996]第19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和治疗,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治安特警支队是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康医院是我市强制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监护医治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安康医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学治疗、管治结合、为社会治安和病人服务的原则,对住院精神病人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
第四条 凡在我市有下列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经司法医学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予以强制收治。
(一)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抢劫等行为的;
(二)以暴力行为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应当强制治疗的;
(五)病情缓解出院后,又有明显发病症状的。
第五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由申报入院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第六条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居住我市需要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由申报入院的公安机关填写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审批表,附精神病人司法鉴定书等有关材料,由分、县(区)公安局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
(二)外地流入我市的精神病人,需强制收治的,可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办理入院手续;
(三)遇有紧急、特殊情况,需将病人立即强制收治的,经分、县(市)公安局领导签署意见,可直接送安康医院收治,但必须及时做出司法鉴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缓解、稳定的,基本失去危害社会治安能力的,由安康医院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出院。
收治的精神病人在治疗期间,有其他严重疾病的,由安康医院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出院。
第八条 经批准出院的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由申报强制入院的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领回。无职业、无直系亲属,无经济来源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第九条 强制治疗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 强制收治入院的精神病人所需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承担;实行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由监护人承担;无监护人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解决。
第十一条 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死亡的,由安康医院做出死亡鉴定,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无监护人、无工作单位,查不清身源的,尸体由安康医院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病人在强制收治期间,监护人及亲属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扰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对监护人或者亲属到医院寻衅滋事,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所在单位和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预防和制止精神病人肇事。
对出院后病情复发的精神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报告安康医院,必要的,将病人重新收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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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等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通过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确定应予执行的期限,对于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解或分期执行。在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扣划的款项,属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直接划给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贷款;属于给付债权单位的款项,应直接划给债权单位;属于给付多个债权单位的款项,需要从多处扣划被转移的款项待结案归还或给付的,可暂扣划至办案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赃款暂收户或代扣款户(不计付利息)。待追缴工作结束后,依法分割返还或给付;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四、关于异地查询、冻结、扣划问题
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五、关于冻结、扣划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问题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六、关于冻结、扣划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履行。
七、关于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遇有问题的处理原则
两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八、关于各单位的协调和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银行要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积极配合。遇有问题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意见不一致时,不应拘留银行人员,而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银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文书格式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因
…………………………………
……………………………………………
……………………………………………
查 询:
………………………………
单位银行存款
查询人:
…………………………
批准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注:(1)查询人填负责向银行联系的承办人。
(2)正式印刷时,应将查询、冻结、解冻、
扣划机关加上,如××人民法院协助查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因
…………………………
……………………………………
……………………………………
关于
………………………单位在
…………行(处)…………帐户
的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
……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批准人:
…………………………
承办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
………………………………
兹因
…………………………………
……………………………………………
须向你行查询
……………………………
单位的银行存款,特派我院(局)
……
同志前往你处,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附:可提供当事人银行存款线索:
存款单位名称:
…………………
帐号:
……………………………………
其他:
……………………………………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询、冻结、解付、扣划存款通知书,标
用式样“尺寸大小”的文字不要印上。
(3)纸长36公分,宽17公分,上空3公分,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兹因
…………………………………………………
…………………………………………………
…………………………………………………
关于………………………………单位在你属
……………行(处)……………帐户的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从 年 月
…… … …… ……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
…… …… …… ……
可支付。
院(局)长签字…………………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你院(局)字第 号查询通知书
………………
收悉。现将 单位
………………………
的银行存款情况提供如下:
……………………………………………
……………………………………………
……………………………………………
……………………………………………
……………………………………………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下空2公分,各联长12公分,宽17公分,
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公分,
内容长为8公分,宽12公分。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
你院(局)字第 号冻结通知书
收悉。关于 单位
…………………………
在我行(处)的 帐户存款
…………………
应冻结 元,已冻结 元,
……… ……………
未冻结 元,原因
……… ………………………
……………………………………………
……………………………………………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 年 月 日字第 号
冻结通知书冻结 单位
……………………
在你行(处) 帐户的存款
…………
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批准人:
…………………………
承办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根据
………………………………
………………………………………………
………………………………………………
请将 单位在
………………………………
行(处) 帐户
……………… ………………
的存款 元,扣划至
…… …………………
单位银行帐户或
……………………
国库。
………………
批准人:
…………………………
承办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
……………………………
年 月 日字第
号冻结通知书冻结
……………………
单位在你行(处) 帐户
…………………
的存款 元,现请解除
…………………
冻结可以支付。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
……………………………
根据
………………………………
…………………………………………
因 单位在期限
…………………………
内未予执行,请将该单位在你属
行(处) 帐户的存款
元,扣划至
………… ………………
单位银行帐户 国库。
……………………
收款单位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帐号:
…………………………………
院(局)长签字
………………………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
你院(局)字第 号解除冻结通
知书收悉。关于 单位
…………………
在我行(处)的 帐户
……………………
存款 元,已解除冻结,
此复。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
你院(局)字第 号扣划通知书
收悉。关于 单位
…………………………
在我行(处)的 帐户的存
……………………
款 元,已扣划至
……………… ……………
单位银行帐户或 国库。
………………………
未扣划 元,原因
……………… …………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了农资市场管理,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种子的力度,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有些地方的肥料、农药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
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打假”保春耕活动,切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春耕在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春耕备耕为中心,组织一次农资市场执法大检查,广泛开展“打假”保春耕活动。一是加强对肥料、农药等农资商品质量检查,对当前问题比较突出的复混肥、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农药混配制剂等产品要组织专项检查;二是严格核查肥料、农药、种子经营资格,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等不法行为;三是加大对制售伪劣农资产品源头的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产品的重点地区和窝点进行深入清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保证此项活动顺利开展。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对非法经营,如无证生产、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经营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不全的产品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产品,以及故意隐
匿、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非法倒卖肥料、农药,制售伪劣农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各地要及时上报开展活动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根据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将组织人员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今后,这项活动要作为一项制度每年开展1~2次。
二、进一步完善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及种子经营管理。肥料、农药检验登记制度及种子经营管理制度是确保农资产品质量,提高科学使用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
(一)加强对登记后产品的质量跟踪检验。每年在春耕和秋播以前要对已登记的肥料、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提高,严防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
(二)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各地要继续认真开展“六查三整顿”活动,切实保证种子质量。
(三)清理越权登记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生产的复混肥、配方肥及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的登记管理和农药分装产品的登记管理,严禁越权登记。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产品进行全面核查,凡已越权登记的产品必须予以纠正。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资市场的管理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如农资市场监督员制度,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经营的质量报检、留样备查和商品信誉卡等制度,使肥料、农药的市场流通纳入有序管理的轨道。
农资市场监督员是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有关农资市场的管理法规、政策,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农资市场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调解有关纠纷。各地要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监督员制度,对确定的市场监督员
,要按照农资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农资市场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人员和技术优势,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切实强化农业“三站”的服务功能。实践证明,农业“三站”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营化肥、农药,是提高科学施肥、用药水平的最有效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三站”是化肥经营的辅助渠道,可以开展面向农户的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农业“三站”的农资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各地农业“三站”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经营行为,结合农技推广做好服务工作。一要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做好肥料、农药需求预测,提出品种结构及资源配置方案,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好参谋;二要对当地生产和外地调入的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把
关,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三要向农民提供产品信息,推荐优质产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肥用药技术;四是对未经登记和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做到“三不”,即不得参与合作生产,不得推广使用,不得监制。



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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