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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3:19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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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等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
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调 配 原 则
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 调 配 范 围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 调 配 手 续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㈠在本市范围内调配干部:
1.岛内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用人单位应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2.岛外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亦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于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3.从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工作的干部,由区或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审查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调入。
4.市委和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相当副局、处级的跨系统调动,以及列入市委管理的后备干部和省委组织部选调分配来我市的大学毕业生的跨系统调动,也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系统内调整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派驻国外及港澳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各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并负责考核。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决定,办理手续。
㈡跨省、市、地区调配干部:
1.从省、内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等单位)调入干部,各区、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可直接向外发函联系、调档审查,对符合条件调入的,应填写好《干部调动表》,并附对方人事部门商调函、调档传递单,送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干部的调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3.调出市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单位等),亦参照调入干部的程序办理。
干部调动时,需持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户粮关系;调往异地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户、粮关系等转移手续。
㈢市(含各区、局、公司)党、政、群机关需要调入干部时,应填写《干部调动表》并附编制使用情况说明报市人事局审批,方可追加工资基金。
㈣驻厦门的部属、省属单位要从外地(含本市岛外)调入干部时,须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三份,在核定空编内,按其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调动,方可入户。
㈤各地在厦门设立的办事处等各类机构需调入干部时,须持市政府批文,在核定名额内由市人事局办理。
㈥凡列入干部调配范围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调配手续参照上述审批程序,使用集体所有制干部专用审批表,介绍信、商调函等。

四、调配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干部“四化”的要求,注重引进或调进干部的年龄、文化结构、知识层次、专业技术与技能,以及人口、住房等因素,力求达到最佳效果。
2.新建、扩建单位要成批调配干部时,用人单位应事先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调配,不足部分需要跨系统,跨地区调配的,由市人事局予以协助。相当县、处一级的负责人,由筹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协助调配。
3.对军队家属中要求调入厦门的国家干部,在岛外安排工作的,须具备随军条件(营职以上;军龄十五年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中的两条;在岛内安排工作的,须同时具备副营职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两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系我市急需专业人才的军队家属,按专业人才需
要研究办理。
4.为加强人才引进和干部调进的计划性,实行计划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每年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填报《专业技术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由市人事局审定下达拟调各类人员计划数。经审定计划后,填报单位应在计划范围内引进或调进干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根据上级关于稳定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人才的规定,各单位不得主动向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县发函联系调入干部。

五、 调 配 纪 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整体利益以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客观实际出发,认真执行、积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给的干部调配任务,改变少数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党的原则。对于利用职权,搞任人唯亲、搞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要教育干部服从国家需要,听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耐心教育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实行,过去我部、局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 门 市 人 事 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专业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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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专业名称┃计划数量┃ 具 体 条 件 及 要 求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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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198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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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师范学校规程(试行)

教育部


中学师范学校规程(试行)

1980年8月22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儿师范学校,下同)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从事小学或幼儿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技能,热爱儿童,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的小学和幼儿园师资。
同时,中等师范学校还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承担培训在职小学教师和幼儿园保教人员的任务。
第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应该积极贯彻党的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制定为三年和四年两种,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作三年。
第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规模不宜过大,原则上不少于12个班,最多不超过24个班,每班40人。
第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为了研究、试验新的教育方法,给学生以良好的示范和有效地进行教育实习和见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第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中等师范学校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厅)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省、市、自治区直属师范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余师范学校由地、市(州、盟)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九条 省、市、自治区根据需要可设外语师范学校、艺术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第十条 民族地区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民族师范学校或民族初级师范学校。
民族师范学校原则上采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全面安排学校工作。
中等师范学校每年授课时间不得少于九个月(包括实际上课和复习考试的时间),生产劳动半个月,寒暑假两个半月。
第十二条 中等师范学校设下列课程:政治、语文及小学语文教材教法、数学及小学数学教材教法、物理、化学、生物、小学自然常识教材教法、外语、地理、历史、心理学、教育学、体育、音乐、美术、教育实习。民族师范学校应增设民族语文。
幼儿师范学校设下列课程: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地理、历史、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卫生学、语言及常识教学法、计算教学法、体育及体育教学法、音乐及音乐教学法、美工及美工教学法、舞蹈、教育实习。
第十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面向小学(或幼儿园)的原则。要注意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基本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要根据教学方针、教学原则、学科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运用较好的教学方法,进行启发式教学,积极发展学生的智力,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要特别加强语文、数学两学科的教学。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必须注意加强对学生进行体育、音乐、美术、写字等方面的技能和技巧的训练,在课外安排必要的时间,辅导学生练习,培养学生的审美观点和从事小学教育的多种才能。
第十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要努力提高教育学、心理学的教学质量,认真教好各科教材教法课。要教育和组织学生认真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八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毕业成绩,都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
师范学校学生各学科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不及格学科满三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的学科不满三科,准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仍有两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仍有一科不及格的,经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其留级或升级(对毕业成绩的处理亦同)。学生学期成绩如果有不及格的学科,应准许在下学期开学以前补考。
师范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只准留级一次,超过此限,应令其退学。
师范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请假超过一学期1/3者,一般不得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从下一年级开始留级。但是学习成绩优秀,随班学习困难不大,经教导处与校长研究批准,可准其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
第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除普通教室外,还应设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乐器练习室、舞蹈室(幼师)、体育场、风雨操场、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电化教室、生物实验园地等。设备要力求充实实用,合乎标准。
第二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实验室,设实验员,负责实验用品的登记、保管和使用消耗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有关教师的指导,担负实验前后仪器、标本、药品、图表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设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使之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发展提高的需要。图书馆的管理员负责学校图书的采购、登记、保管、出纳、统计等工作并负责管理阅览室,协助各科教师组织读书辅导,帮助师生选购图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等师范学校按教学科目设教研组(室),分别研究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学期教学计划,掌握、分析学生的学习、思想情况,研究改进教学,组织观摩教学和交流教学经验,并与附属小学(或幼儿园)有关学科的教师建立经常性的教学研究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有研究能力的教师进行有关师范或小学的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等师范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教育事业;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培养优良品德和从事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必须做到:
(一)热爱专业,努力学习。积极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增强体质,使自己成为一个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全面发展的小学(或幼儿园)教师。
(二)热爱儿童,使自己的言行成为儿童的模范。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尊重附属小学的干部和教师,在教育实习和见习中虚心接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五)自觉地遵守法纪,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六)对人有礼貌,尊敬长者,助人为乐。
(七)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
(八)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的仪表。
(九)表里如一,忠诚坦白,有错就改。
(十)爱护学校和班级的荣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劝止同学一切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除了各科教师通过教学过程进行外,政治课、班主任和共青团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班主任,由校长从教师中选定。班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对本班学生全面负责,组织本班成为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联系本班各科教师,具体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健康情况,及时进行帮助和教育,贯彻学生守则,领导班会,组织本班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负责评定学生的操行成绩并指导本班共青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要注意青少年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循循善诱,以理服人,启发自觉。反对简单粗暴,克服形式主义、主观主义作风。
针对中等师范学校的特点,要多给学生实践和锻炼机会,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应以身作则。同时要使学生学习和领会这些思想教育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在校内外的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每学期评一次,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评语应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正确地指出其主要缺点,提出改进意见,鼓励他们不断上进。
毕业生应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必须实事求是,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申辩;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校长审批并和本人见面。
第三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应给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师范学校的特别优秀毕业生,可由学校报请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厅)保送升入高等师范院校深造。
对于不遵守校规、违犯法纪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应该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耐心说服,热情帮助,但不得采用粗暴压服的办法。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须经校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以后,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宣布撤销处分。

第四章 教育实习和生产劳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教育实习(包括见习)是中等师范学校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实习的目的是:
(一)印证和检验所学得的文化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实践加以巩固和提高。
(二)通过教育实习,使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得到全面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和班主任工作能力)。
(三)使师范生接触儿童,了解儿童,熟悉儿童,热爱儿童,巩固献身于小学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
(四)通过实习,进一步改革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习包括实习、见习和参观等活动。教育实习的内容应该包括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少先队工作、课外辅导及家长工作等。分散在各学期内的教育实习和见习应与教育学、心理学、各科教学及教学法等课程密切配合进行。毕业前夕,应进行集中实习,培养学生独立担任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能力。
为了从各方面培养师范生对教育专业的兴趣与才能,师范学校应设法使学生从入学时起就接触小学实际,建立经常的稳定的联系制度。在实习中既要发挥实习学校和师范学校指导教师的作用,又要发挥师范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习应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集中教育实习开始前,应制定好实习计划,做好实习的动员和部署,选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如需要在附属小学以外的小学实习,则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成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习工作的领导。师范学校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学生的实习、见习和参观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教育实习结束时,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指导实习教师商同附小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和有关师范学校教师、附小教师(或幼儿园教养员)负责评定,并对学生的实习成绩、工作能力,作出综合评定,写出评语。对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反复试教,仍不胜任小学教学工作的学生,应评为教育实习不及格。教育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不分配做教师工作,由师范学校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应有计划地适当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和参观,使学生深入地认识社会,扩大眼界,增长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应当参加一定的劳动,劳动的内容包括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劳动的目的是:培养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并在劳动中学习一些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生产劳动教育应纳入学校的教育计划,校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向学校布置劳动任务或调用劳动力。
学校不要组织学生参加过重的、危及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女学生在经期不参加体力劳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的收益,用于补助师生参加劳动的伙食、衣物消耗及师生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章 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必须十分重视体育卫生教育。体育卫生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自觉地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培养勇敢顽强,团结友爱,遵守纪律的道德品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卫生基础知识,懂得正确锻炼身体的方法,并培养他们在毕业后能独立从事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应设医务室(或卫生室)。医务室(或卫生室)应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负责学生的健康检查和疾病的防治工作,指导学校的伙食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的改善,进行卫生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全部住校。学校设宿舍辅导员,管理学生舍务和生活,对女生加强妇女卫生常识教育。要认真办好食堂,加强伙食管理。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要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睡足八小时,学习时间九小时,课外活动至少一小时。学生的社会活动(包括共青团、学生会、班级活动)每周不得超过三小时。学生干部一般不得兼职,学生干部应实行轮换制度。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教好学生,把学生培养成又红又专的合格的小学教师或幼儿园教师。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
教好功课。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小学(或幼儿园)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指导学生的教育实习。
爱护学生。对学生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指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发展智力,获得能力,增强体质。
努力学习。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通晓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刻苦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以身作则。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师范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主要力量,必须依靠他们,尊重他们,信任他们,放手使用他们,积极培养他们。
要帮助教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水平。教师政治学习的内容和时间,应根据师范学校工作的特点,妥善安排。
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应根据不同对象做不同的安排,不能一刀切。对文化、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组织他们总结教学经验和进行科学研究,精益求精,不断充实文化、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基本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文化业务水平还不足师院本科毕业程度的,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文化进修,使其达到完全胜任教学的程度。
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时间经领导部门研究确定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给予保证,不许任意侵占;教师也要充分利用时间,遵守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
要关心教师的生活。妥善解决教师的宿舍、伙食和孩子入托、入园以及副食品和日用品的供应问题。福利费要用于教师身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教师的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确定和提升职称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是教学辅助人员,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精通本职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四十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调配,应该在党委领导下,由地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为师范学校配备文化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教师的工作应该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他们所在学校和所任的课程,以便他们积累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八条 中等师范学校要创造条件让教师熟悉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或安排他们去附属小学(或幼儿园)任课或兼课,在实践过程中取得小学(或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章 行政领导体制和人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校长,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团结全校教职工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和组织实施全校工作计划;领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指导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支持和协助教育工会做好工作;管理师生员工的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领导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的工作,同本校毕业生保持联系,在他们所从事的小学教育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中等师范学校可设副校长一至二人。
第五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建立校长主持的,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教师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校务会议。校务会议是体现集体领导的重要机构。它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审查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预决算;听取和讨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关于执行教学计划和办学情况(包括教育实习和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的工作)工作报告;研究学生的思想情况、学业成绩和健康卫生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和奖惩问题;讨论如何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学校其他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校务会议必须有详明记录。
校务会议的决议,由校长公布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设教导、总务两处。有培训在职小学教师任务的学校,还应设立在职教师培训机构。
教导处:设教导主任一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管理和检查全校教育教学、教育实习和学生生活指导等事项。必要时可设副教导主任。
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主持全校后勤工作。
学校应设专人负责人事、保卫等工作。
学校的行政组织机构,要力求精简,人员要精干。学校党政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并应兼课。
第五十二条 为了沟通情况,协调校内各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可建立行政例会制度。行政例会由校长召集,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一般每一、两周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为了保证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地安排全校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教职员学习制度,学校生活作息制度,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保管制度,学校基金制度,民主生活制度等等。

第八章 党的工作和其他组织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办好师范学校的根本保证。
师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保证实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学校的教学计划;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关心全体教职工的生活;教育共产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学校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校长等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并帮助他们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的重要文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进行学习对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党的民主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组织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凡是自愿要求参加中国共产党又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教职员工,应及时吸收他们入党。要特别注意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使他们真正发挥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协助学校行政做好工作。共青团组织要教育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动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协助党组织和行政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帮助学生会做好工作。
学生会应该在党组织和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团结全体同学,使他们努力做到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
工会应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行政,在教职工中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工作和生活福利工作。
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应该教育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学生会担任职务的学生,要有民主作风,以平等态度对待同学,团结同学搞好学习。学校应该关心这些学生的学习和健康,不要使他们兼职过多,任期过长,负担过重。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学校领导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学校工作,不要随便抽调他们从事学校以外的工作,不要让他们参加与学校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会议。
学校领导干部要力求稳定。各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文化业务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把那些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有管理能力的、有专业知识的、年富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第五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对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应向上级党委反映,但是不能各行其是,以保证党的统一领导。
第六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水平,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学习业务,通晓本职工作,做到又红又专。要解放思想,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掌握师范教育工作的规律,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师范学校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三、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四、实事求是,讲真话,言行一致。
五、以平等态度待人,关心群众生活,不搞特殊化。
六、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
七、坚持原则,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八、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努力学习,又红又专。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燃油车辆废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使用燃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前款所称的燃油车辆包括助动自行车和在本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摩托车、汽车(以下称摩托车、汽车)。
第三条 (征收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市环保局可以委托市税务部门对助动自行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委托市公路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汽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
燃油车辆排污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助动自行车每辆每年50元;
(二)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三)小型汽车每辆每年100元;
(四)大型汽车每辆每年150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购置、使用燃油车辆不满半年的,燃油车辆排污费按半年计征;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征。
第五条 (缴费办法)
助动自行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同时缴纳;摩托车、汽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同时缴纳。
第六条 (缴费不予退还的情形)
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免予缴费的情形)
已采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排污防治措施的汽车,可以免予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第八条 (收费票据)
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九条 (征收费用的解缴)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季度全额解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费用的使用)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燃油车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开发。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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