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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1:07:55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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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以旅游养旅游,做好旅游业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办法交纳旅游业发展经费。
从事旅游经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财政在三年内实行先征后退,用于建立旅游业发展经费。
第三条 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的1.5%缴交;
(二)旅行社,在旅游风景区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定点购物商店,冠以“旅游”字样的旅游商品贸易公司和旅游服务公司等单位,按其营业收入的1%缴交;
(三)旅游定点餐馆按每月每餐位5元、旅游车船公司按每月每座位2元缴交。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经费的征收,按企事业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对在旅游风景区(含游览点,下同)从事旅游运输、旅游经营服务的个体户,由当地地方税务所代征。
第五条 经费按季征收或定额征收,计入缴交单位营业成本。应征对象应在季末后20日内交清。
第六条 地、州(市)征收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留成80%,上缴省20%;县级征收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留成80%,上缴地、州(市)10%,上缴省10%。
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
(一)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二)旅游资源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临时性资金借款;
(四)其他与征收管理有关的支出。
旅游业发展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旅游业发展经费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八条 征收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由代征部门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旅游事业发展计划拟定旅游业发展经费的投放对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同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按计划拨付使用。用于建设项目的
,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旅游业发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旅游业发展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逾期不交纳旅游业发展经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金额的1%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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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社会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8399 6983,传真:8320 8350)



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 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八条 依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6%、4%、2%计算,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500—1,0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列的标准。但是,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案件,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

http://www.foshan.gov.cn/zwgk/fsgb/fsrmzfbgs/201207/t20120702_3731817.html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1951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苏南人民法院:
1951年4月3日法民字第1222号报告收悉,兹经研究,提出下列意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立嗣问题:在中央尚未颁布关于亲属继承等法规以前,可参照婚姻法的精神,视为一般收养关系,这种收养关系,以双方同意为原则,这是我们于本年1月18日答复的意见。现在你们所说:(解放前每有被继承人生前无子,死后由其亲属代为立嗣,在被继承人的一方,无同意之可言,……能否视为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不准他人再有争论)。照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如无遗嘱,则死后的遗产,应归有继承权的人依法继承;如系有继承权的亲属,自愿放弃继承权利,而为死者另立嗣子,这是有权处理遗产的问题,不叫做收养关系;如果是死者的配偶代为立嗣,又是另一收养关系,他人均无告争的余地。
(二)养子女如已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不应再有主张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因为家庭在今天还是一个生活单位和生产单位,养子女参加了另一个家庭,虽然在感情上不应当要求他(她)与亲生父母割断,但是在财产关系上则应清楚分开。如果养父母家没有财产,而被收养的子女生活又困难,本着兄弟姐妹互助的精神,可以要求酌量给予生父母的遗产,尚有这种具体案件发生,应结合双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及参照兄弟姐妹之间的劳动能力,作适当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亲生父母生活困难,经别人收养的子女经济宽裕的时候,他们对亲生父母也还是应该加以照顾的(土改分得的土地应为各人所有,这与父母的遗产显有区别,应加注意)。
(三)继承遗产如无特殊原因,应于继承开始时主张权利。如你们所提的实例,其女久不主张,事隔多年,再提要求,如轻易准许,对于社会上的生产秩序,是不起好作用的。
(四)嗣后如有问题提出,希你们先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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