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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0:05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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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 |
----------|----|--强制性行为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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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上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当年12月中旬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有关部门组织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医院赔本问题,并不增加群众的负担。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协助试点工作的进行。

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1〕25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为解决我市医院赔本问题,已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进行两种医疗收费试点工作,俟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试行两种收费办法,是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不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但不增加个人的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对象
1.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除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属于公家负担部分按成本收费。
2.对享受部分公费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家属,暂不按成本收费,其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报销。
3.对街道、农村社队企业的职工,待业青年、工商联营网点的人员,暂按原标准收费。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等自费病人仍按原标准收费。
4.区分自费和公费病人办法:①采取初诊登记建卡;②在自费病人的收据上加盖“公费和劳保职工本人不能报销”戳记,作为一项财经纪律执行。
5.对外省、市、区来津治疗的患者,在其出示证明材料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待。
二、按成本收费的标准和办法
1.门诊挂号费:初诊,街道卫生院三角,一般医院四角,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五角。复诊,按上述标准各减收一角。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仍按原标准交费,超过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劳保医疗费中报销。
2.住院费:街道卫生院每人每天一元五角,一般医院三元,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三元五角,高干病房四至六元。市区医院三人及三人以下房间,每床每天加收五角;一人占用一个房间的,按房间开放床位计算收费。
3.手术材料费:大手术四十八元至六十元,中手术二十四元至三十六元,小手术十至十六元。特殊手术按实际成本收费,但最高不超过八十元。
4.X线放射诊断及特殊治疗检查项目,按现行标准加倍收费。
三、结合调整收费,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对公费、劳保医疗病人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在经济上医院能够增加一部分收入,补偿一部分亏损,使医院的困难得到一定缓和。多收的部分资金可用来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逐步改善医疗条件,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各医疗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降低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根据需
要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门诊大病历。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医德教育和“五讲四美”活动,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在对待公费和自费病人医疗和态度上要一视同仁。要教育医务人员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与劳保、公费医疗管理
部门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努力加强管理,减少和克服劳保、公费医疗中的浪费现象。



198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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