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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34:11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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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文)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许多推动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新经验。逐步开展起来的人才合理流动,对新技术的传播,城乡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事业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在某些地区和单位也曾发生过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疏导。总的来说,科技人员流动工作刚刚起步,当前主要的问题,仍然是科技人员难以流动,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根据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需要逐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为四化建设服务。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工作的领导,努力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大力发掘科技人才资源,继续调整被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的科技人员,鼓励科技人员向急需人才的行业和单位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员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支援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和科技人员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通过组织调配、招聘、聘任等方式。疏通渠道,调剂人才余缺,改善科技人员的分布和结构。
各地应积极发展科技人员交流服务事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科技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向社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在供需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促进各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人才合理流动。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应当在确定人员结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有领导地对内聘用、对外招聘科技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本人有应聘和不应聘的权利。单
位和本人订立聘约,双方都应遵守。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中止聘约的履行。聘约到期,双方可再议是否延期。对未受聘用的科技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
三线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以及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并要有计划地调整和充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自行前去招聘。
三、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做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但是,必须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接到申请三个月内应予答复。科技人员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
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积计算。
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录用科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人事管理的规定。对已经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要按照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流向合理、原单位离得开的,在原工作岗位使用不合理的,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经接受单位和其
原单位协商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补办调动手续。本人要求辞职,经原单位批准,可以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他们返回,由原单位妥善安排,不得歧视。经教育无效,拒不返回也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有关辞职的具体规定,由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四、对科技人员流动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指定主管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裁决。对裁决结论双方都必须服从。
五、鼓励科技人员到边远地区工作。边远省、自治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边远地区的范围和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工作期限、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离退休待遇及安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实行联合和技术经济协作,以及采用科技人员调动、借调、兼职等多种形式,调剂技术力量余缺。提倡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向地方支援技术骨干,地方向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分配和输送大学、中专毕业生。
七、发掘本地人才资源,启用有技术专长的职工充实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技术力量。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人员到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对确有技术专长尚未担任技术工作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工业余大学等成人高等学校毕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的职工,根据工作
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支持他们到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工作。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担任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
八、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原单位技术权益。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具体情况,切实做出安排,推动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工作顺利开展。



198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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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保障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各种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含机械化施工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是指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外地进济企业,下同)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下列文件,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
(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验资证明;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第六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后,按照以下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一)申请一、二、三级建筑业企业和一、二、三、四级构配件生产企业,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或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四级和非等级建筑业企业,由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济性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资质等级等事项变更以及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需要变更登记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资质等级的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资质标准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须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设立、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须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年审,并接受日常管理。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省直有关厅(局)所属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由市建筑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实行资质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和出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出济南和进济南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项目,须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县(市)、区属建筑业企业,还应当持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内其他地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出省承揽工程项
目的,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承揽工程项目的,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市(地)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进济施工证明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施工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施工期间,其资质等级须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按复审后的等级承揽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终止在济施工的,应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进济施工许可证》。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施工的,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其《进济施工许可证》,并将注销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揽基本建设手续完备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建筑业企业不得承揽违章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的总分包工程合同书副本须报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保密工程除外)明显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工和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姓名的标志牌,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济施工许可证》处罚,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的;
(二)需要变更登记而未重新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济或进济施工的;
(五)越级、超范围施工、经营的或承揽违章建设项目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转包工程项目的。
依照本规定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济施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执行处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应当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1989〕59号文件《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30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
煤安监技装[200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急倾斜煤层在我国分布较广,赋存条件复杂,开采矿井数量多,开采难度大,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推进采煤工艺改革,提高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技术水平,现就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严格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的安全准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的监督管理、监察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不得开采。要积极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交流,提高急倾斜煤层开采的安全保障能力。
  对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专篇,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产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严格执行矿井建设“三同时”制度。
  二、 合理选择采煤方法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选择采煤方法,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顺序,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要积极采用长壁采煤法、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段)采煤法等采煤方法。
  要坚决淘汰仓储式采煤方法。2008年1月1日起,严禁使用仓储式采煤法。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三、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结合矿井实际,认真编制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开采急倾斜煤层必须明确工作面支护方式和顶板管理方法,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跨落的,必须停止采煤,实行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工作面支架、支柱应采取防滑、防倾倒措施,还应设置防止作业人员滑倒和被坠物、窜矸砸伤的设施。
  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时,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可靠的自然发火预报、监测制度,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外,严禁在火区的下部区段进行采掘作业。
  要认真贯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方针,加强老空(窑)积水的探测和矿井涌水的观测,并采取措施治理和排除水患,防止发生突水事故;采煤工作面要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急倾斜厚煤层和特厚煤层开采要专门制定防止因抽冒、上部采空区积水甚至地表水灌入工作面的安全措施。
  四、 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组织急倾斜煤层开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企业,要针对本企业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问题,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联合攻关,提高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技术和装备水平。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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