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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51:45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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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进出口集装箱及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和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凡装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带有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进口集装箱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对装运其他货物的进口集装箱,必要时也应实施检疫。
凡用植物性材料(系指木、麻、藤、竹、草、棉类等,以下同)包装、铺垫的进口货物,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
二、凡装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集装箱按植检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检疫条款和货主报检申请的要求进行检疫。
三、应检物品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要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疫,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会同口岸检疫所、海关一起拆封开箱时进行。检疫人员要及时前往港区或者指定的仓库、地点进行检疫。
五、动植物检疫应坚持原则,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经现场检查,如无危险性害虫的当场予以放行,需作病害检查的还需抽取代表样品进行室内检验,经检验无危险性病虫害即可放行,经检疫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检疫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协作,海关要加强监管,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快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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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以实物价值折算金额(人民币,下同)为标准,一次性收受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的,不予登记;一次性收受礼品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
亲友之间互相交往中馈赠的礼品不予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
接收登记表和礼品的单位为各机关行政办公室。接收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每半年将礼品登记和处理情况在本单位内公布一次。
第四条 对已登记的礼品,各单位应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上交一次。中央在甘单位可直接上交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上交来的礼品,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分别作价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公开拍卖或委托国有商业部门公开销售。拍卖或销售后的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付给承担拍卖和销售部门一定的手续费外,其余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六条 各单位对已登记上交的药品、副食品等易过期、腐烂变质的礼品,在未上交财政部门之前,可自行作价处理。物品价格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处理后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1995年6月30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朝政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朝阳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2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认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时间以接受地邮戳为准。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集中时间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办理前20日在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该部门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依法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核查。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的,可集中设置行政许可办公场所,按照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安排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
(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查的;
(二)申请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和第三人利益的;
(三)需要根据考试、考核、评审、评估或者鉴定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机关应提前1日通知申请人。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生产、生活、经营等重大利益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就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下列人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取消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
(二)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相邻权人;
(三)行政许可事项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直接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四)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程序,按《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媒体上予以公示,以便公众查阅;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期限与收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缩短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与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起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布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收费,如有特殊需要,市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停止收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布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并在本级公共服务中心收取费用。未经公布及已经公布取消(停止收取)的行政许可费用不得收取。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日内向中标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需要依法通过拍卖形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拍卖。
行政机关按照拍卖程序确定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买受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10日内不能颁发或者送达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予以公告。延长以一次为限。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设置的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除特殊工作场所外,应当允许申请人在场。
行政机关应当在固定场所公示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行政机关需要到实地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提前1日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实施检疫时,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按本规定要求公示、公告有关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等执法文书应当实行统一格式文本。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格式执行;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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