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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15:11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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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整顿,中央各部门驻地方的事业单位情况也有不少变动。最近有些部门提出,驻各地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卫生部、财政部曾以(53)财卫联字第五号联合通知和(63)卫财徐字第84号、(63)财文申字第55号通知,明确规定,中央驻各省、市、自治区的单位,凡是根据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医药费均包括在地方“卫生支出”(注:现已改为“公费医疗经费
”)预算中,今后中央各部门驻地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是根据规定应该实行公费医疗的,由各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开具正式证明,同驻地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联系,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公费医疗手续。卫生、财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公费医疗问题。中央各部门在开具上述证明时
,抄送我两部备查。



198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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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防火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城市园林防火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森林火警和森林火灾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既要严查肇事者的责任,又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 监察、林业、人事、财政、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

(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五)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规定标准建设和配备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扑火装备和储备防火物资;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领导和组织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二)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导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四)森林防火期、紧要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防火工作应当专项部署、进行专项督查,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五)培训各级防火指挥长,安排部署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掌握火情动态,适时发布火情信息,制定扑火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调度防火队伍和物资;

(七)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主要职责是:

(一)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

(二)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制定森林防火措施,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防火期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

(四)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协调搞好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五)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具体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教育、火险预报、经费保障、物资储备、交通通讯、火案查处等,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部署、指导、协助、督促所包保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明确各成员单位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和包保责任区。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和民营营林单位)的森林防火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设、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三)按规定标准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及时调出队伍和物资;

(四)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五)森林防火期、紧要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防火工作按要求进行专项部署和巡查,全面落实防范措施;

(六)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

(七)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八)制止在林区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了望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报告工作;

(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森林的行政村及林区,履行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制定村护林防火公约,对烧荒、烧地堰、烧香纸、烧秸秆等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度。

政府每年应当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单位防火职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横到边、竖到底、无漏区、全覆盖”的要求,把防火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每个岗位和每个山头、林片;适时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部署、检查、调度。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行政村的主要和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靠前指挥,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大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进行经常性与专门行动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导、限期整改,确保严格履行职责任务。

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各责任单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并作为当年度评先树优的重要资格条件;凡发生森林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行政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的;

(二)未落实专职护林员或未与林业承包户、林区经营户、护林员、森林风景旅游区、坟墓归属家庭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或防火责任未落实到位的;

(三)未按要求组建扑火应急分队的;

(四)贯彻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的工作部署不及时,未进行有效森林防火宣传的;

(五)未制定护林防火公约的,未对烧荒、烧地堰、烧香纸等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

(六)未按要求在林区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未清理林区道路两侧、林缘交界处及重点林片可燃物的;

(七)未进行防火检查或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仍不限期整改的;

(八)发生火警两次以上或因组织扑救不力,发生有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火灾的;

(九)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火因和肇事者的;

(十)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五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森林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二)森林防火经费不落实,未按规定储备灭火机具、物资的;

(三)森林防火期、紧要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未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的;

(四)未制订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未进行扑火演练和培训,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未组建巡查队适时开展野外巡查、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野外用火的;

(五)未按要求建了望台、检查站或未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清理林区道路两侧林缘交界处及重点林片可燃物的;

(六)值班报告和领导带班制度等防火制度不落实,火情信息不畅通,贻误扑火时机的;

(七)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的;

(八)不配合查处火案,未实施责任追究的;

(九)发生森林火灾,组织扑救不力,指挥处置不当,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未及时上报火灾的。

森林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及肇事者,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森林防火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按标准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储备防火物资的;

(三)未与下级政府、直属林场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火案查处不力,未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及时查明火因和肇事者、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扑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扑火实战演练的;

(八)未按规划建设了望台、检查站、隔离带等防火设施的;

(九)发生火灾后,指挥处置不当,组织扑救不力,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未及时上报火灾的。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不力的;

(二)未制定落实森林防火规章制度、防火措施的;

(三)未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审批,以及防火执法检查不力的;

(四)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不及时,造成火灾事故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险预报、经费保障、物资储备、交通通讯、火案查处等方面未履行各自的职责,或未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部署、指导、协助、督促所包保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上报,以及瞒报、大火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森林火警或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警或火灾。

第二十一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工作规则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教党〔2008〕32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对2004年制定的《教育部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教育部工作,切实履行教育部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教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把教育部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

  三、教育部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部领导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实行部长负责制。部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部长全面负责教育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教育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党组书记全面负责部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七、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委托一名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部长或经部长同意委托其他部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

  八、各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司局(单位)的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各司局(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九、加快行政职能转变,深化机构改革,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

  十、加强教育行业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十一、加强教育工作管理,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完善加强教育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教育系统各项相关事务,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发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维护教育系统秩序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二、强化教育公共服务。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健全教育服务体系,健全教育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四、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国务院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五、拟以教育部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行为,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征求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实行重大决策督查制度。各司局(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八、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向国务院建议并通过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从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部门规章,规范规章的起草、审核、审议程序。部门规章草案由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部门规章的解释和报请国务院备案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教育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教育部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七、加强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建议。

  二十八、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办公厅和各司局(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厅要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各司局(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三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学校的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三、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实行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学习中心组会、党组务虚会、部长办公会、部长专题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处级以上干部会、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教育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十五、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党组成员外,办公厅主任、人事司司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人事问题;讨论、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等。

  党组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组会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六、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每个季度一次,议题由直属机关党委商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

  党组务虚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部领导和办公厅主任外,监察局负责人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重大教育工作事项,讨论国务院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和教育部门规章等。

  部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部领导提出,报部长审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部长办公会纪要,由部长签发。

  三十八、部长专题办公会由部领导召集和主持,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参加。部长专题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部长专题办公会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三十九、部领导因故不能出席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党组书记或部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四十、教育部及各司局(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各司局(单位)召开的计划内会议,应当于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将会议计划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协调汇总,提请部党组会审定后实施;计划外会议一般不再安排,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的从严审批。全国性会议应当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网络视频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教育部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四十二、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经主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以教育部党组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部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同意。

  四十四、以教育部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成员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党组书记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部长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副主任签发后须经主任审阅后送印;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

  四十五、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 由办公厅负责统一报送。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签报,由部领导审签;报送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办公室的签报,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十六、各司局(单位)报送部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办公厅统一登记运转。报请部领导审批的请示类文件一律不得分送。部领导及其秘书一般不直接接受司局(单位)的报文。

  四十七、部领导及办公厅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报请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

  四十八、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主办司局(单位)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司局(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办公厅审核。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司局(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报部领导协调或审定。主办司局(单位)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须经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会签。

  四十九、除办公厅外,各司局(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一、坚决执行部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部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教育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部党组同意。

  五十二、发布涉及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五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做学习的表率,努力把部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六、部领导和司局(单位)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军群等有关部门举行的会议和活动。除部党组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部领导和司局(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离京外出应事先报告部长,由办公厅通报其他部领导。

  司局(单位)负责人的出差计划,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报分管部领导或部长审批;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出差,需事先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各司局(单位)必须保证至少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五十八、教育部机关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把教育部建设成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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