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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20:19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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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12.09)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01〕 第1号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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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司法局蓝树源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和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任务,在全市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围绕中心,进一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深入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和基本法律,重点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生态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做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表率;使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其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把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落实教材、师资、课时和经费,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村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社会管理,依法维护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做好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创新载体,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法治建设文化品牌,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要紧贴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要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构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平台。要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保障机制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因此,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确保到位,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充实力量,培养骨干,建立一支与普法依法治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检查的职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要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有计划、有步骤、有保障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五、强化监督,确保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法律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定期审议“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制度性和阶段性实施方案,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办法,切实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关于鼓励出口创汇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出口创汇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文件《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出口创汇额(或出口供货额)、合同履约率、出口产品合格率三项指标,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列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主要指标。
二、保证出口商品生产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和资金提供。各级计划和生产主管部门在下达出口商品生产计划时,对所需材料、燃料、电力等要优先安排供应。国家分配的原材料不足时,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计划外货源;也可由外贸部门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一部分短缺原材料;
必要时可使用部分地方自有外汇安排进口,以保证出口商品生产任务的完成。出口商品的运输,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所需流动资金,各级银行要给予支持。
三、对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优先列项,资金、材料优先保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优先安排。
四、为鼓励出口商品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和外贸公司出口已税商品(原油、成品油除外),在出口后退产品税和增值税。
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出口商品,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税,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仍按规定税率计算退税。
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照章免税,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按规定税率予以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凡是已免征加工环节产品税的,出口后退还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
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的比例作为出口部分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为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需引进的关键设备、仪器,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以及按技术转
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其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总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包装材料)、零部件,一律免征关税、产品税、增值税。转为内销的产品,照章纳税。
基地企业、专厂(矿)、专车间的产品出口,可比照搞好大中型企业的办法,报请国家批准,逐步调减调节税。
五、实行“多创汇多用汇”的原则。(1)地方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的各项分配比例仍按省定的办法执行。机电产品留成外汇的分配比例,按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文件规定办理。(2)出口生产企业分得的留成外汇,实行外汇额度专户立帐,不准任何部门截留、平调、挪用
。外汇使用审批部门在平衡用汇指标时,要优先考虑创汇企业的需要。(3)留成外汇实行有计划、有领导的有偿调剂使用。企业暂时不用的留成外汇,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调剂使用。调剂所得的外汇,只能用于本单位引进技术设备或进口原材料,不得用于进口盈利商品在国内倒卖;调入
外汇额度的单位,每调入一美元给调出单位人民币一元;通过调剂外汇所得人民币,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使用。(4)为开拓国际市场,外贸部门在国外建立推销、商情、服务三网所需外汇不足时,可从省级留成外汇中予以适当补助。
六、出口商品收购价格。属于国家定价产品,按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价格放开的产品由工贸双方协商定价,并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生产企业要向外贸企业公开生产成本,外贸企业也要向生产企业公开出口换汇成本。工贸、农贸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
支持。由于外贸部门对规格、质量和包装有特殊要求,使企业成本加大部分,由外贸部门给予价外补贴。
七、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奖励制度。除石油、煤炭、军品的出口外,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或供货单位,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的实绩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该项出口奖励金纳入当年出口成本,由外贸
企业全数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此项留利大部分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完成年度出口创汇等三项指标企业,在保证核定上缴利润前提下,按现行奖金标准,职工可再增发不超过一个月平均工资额的奖金,并免征奖金税(生产机电产品的
出口企业奖励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出口创汇多、贡献大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口生产基地、外贸公司以及科研部门出口产品攻关取得重大成果的,可授予特殊荣誉奖和物质奖。
八、加强出口商品货源管理。出口生产企业、供货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省下达的出口商品供货计划,外贸部门要积极收购。合同双方要认真履行经济合同。在没有完成合同之前,其商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工商、物价部门一定要加强市场管理。出口商品内外销发生矛盾时,除关系国计民
生的少数重要商品外,内销服从外销。对供过于求的出口商品,省外贸部门要积极与外省出口部门组织横向联合扩大出口。出口商品(除外贸公司外)运出省外,除指定有关专业部门管理外,需经省计经委批准,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受理托运。




198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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