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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6:43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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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现将《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 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⒈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

⒉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⒊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⒈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⒉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⒊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⒋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⒌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⒍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试样题设计(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考试安排、试题的数量及试卷格式)

四、在以上工作文件达到送审稿要求后,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并由建设部商人事部批准,最后由两部联合发文正式实施专业注册工程师工作。



二○○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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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市府直属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建议将辖区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制订计划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五)指导督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强防火措施,并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予以解决;
(七)建立本辖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装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府直属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本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府直属职能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
经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同意,决定在“八五”期间每年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150辆救灾专用车。前三年所配备的救灾专用车,已经在各地充分发挥了作用。今年仍继续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总数为155辆。分配对象仍然是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多灾贫困县民政局。分配原则仍按一九九一年民政部与全国控办联合下发的民综函〔1991〕19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即:购置经费,除民政部每辆车补贴一万元外,其余部
分自行解决。
二、救灾专用车的分配和购置办法:今年全国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的分配计划,由民政部同财政部控办商定后,下达给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各地凭本通知和民政部《汽车指标分配通知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然后派专人,持有关购车手续,到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办理提车手
续。
三、今年分配的救灾专用车的型号及数量;
1.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BJ2023S(含BJ2020S)40辆;
2.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2021(切诺基)9辆;
4.福建八闽汽车总厂生产的八闽牌轻型铁壳吉普27辆;
5.成都大地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大地牌轻型铁壳吉普车18辆;
6.江西富奇汽车厂生产的富奇牌吉普6辆;
7.成都山鹿汽车厂生产的山鹿牌轻型越野吉普12辆;
8.湖南省郴州南燕汽车厂生产的南燕牌吉普6辆;
9.江苏省江都汽车总厂生产的女神牌旅行车3辆。
四、各省、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救灾专用车的管理,做到专车专用,不准随意将救灾专用车改作其它用车。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在年终时,要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在申请下一年度计划时,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后上报。



19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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