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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振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6:20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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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与权力制衡
————美伊战争的法律思考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1级 李振柱


在一个有肆无忌惮的权力政治所支配的国际制度中,大国则倾向于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国际社会中的弱小成员国,并在必要之时倾向通过扩张和征服来达到其目的。[1]
————(美)E.博登海默

[内容提要]:美伊战争终于打响了,将要持续到什么时候还是个未知数。有人赞美之为“解放”有人则诅咒它是“灾难”。这场战争是否正义,定会由历史作出公正的裁判。本文将以美国民主为切入点,借助法理学的理论,从权力在民主制度中的运作角度来剖析这场战争。希望能借助这种理性的分析来获得一点儿对美国民主及这场战争的深层次的理解。也许很少有人愿意从此进路去分析,不过我愿试之。如能得到大家的批评,我愿足矣。

[关键词]:美伊战争;权力;民主;暴政。

一 什么是权力?

关于这个问题,人们尚未达成一定共识。而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可谓有一定的共性,他认为,“权力乃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一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体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可能性的基础是什么。”[2]他还进一步指出,“某个体所有的品质及环境的一切组合都可能使他在某种特定环境中强施其意志。”[3]从马克斯.韦伯所界定的权力概念中我们可知权力包括个人权力和集体(政府——此处应作广义理解)权力,在此指出的是,我们所探讨的是与个人无关的那部分权力,即集体(政府)权力。为了更深入理解权力的概念,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社会”这个概念的外延。很明显,在马克斯.韦伯的概念中,“社会”的含义决不仅仅指国家(国家当然是一个社会),而且还应当包括诸如机构、企业、学校甚至足球队这样的社会组织,因为他们都是由一定个体构成的集合体。如果这个推论成立的话,那么,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审视我们人类的家园——整个世界——应该确定的是它也是一个社会,即我们所说的“国”际社会,国家(当然也包括民族解放组织及一些反对政府)即是构成这个社会的个体。
既然大家都认为世界即是一个社会(其实对这个问题大家早就知道,我只不过对这个概念粗糙地重构了一回),那么循着马克斯.韦伯的思路,只要有社会关系存在,就会存在能够对这个社会中的个体施以影响的权力。一个国家的权力是靠着该国的政府来实现的;一个组织的权力是倚仗其权力机构来实施的;那么在一个“国”际社会中,能够影响到每一个体的权力又是由谁来行使的呢?这是个致命的问题,我们先放在这,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民主又是怎么样的一回事。

二 美国的民主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要从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来看。民主的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美国在“革命”以前,是一个什么状况呢?它没有值得夸耀的年头长达四位数的深厚文化传统。虽然它的早期移民大多来自英国,但是,它确实并不因此就以英国人自居,在自己的文化与英国文化或是欧洲文化之间划等号。在独立之前,他们断断续续地是从英国带过来一些“文化”,但是即使是带过来的这点文化,也早已被新大陆强劲的风迅速地吹散开来,吹得变了味儿。
由于北美大陆远离英伦,加上北美的殖民政府对于到底如何去开发治理这样一块新大陆,也是心中无数。因此,在殖民时期的北美洲是一个自治程度很高的地方,严格的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从来也没有真正实现过。在这里,作为个体的人是分散流动的,作为群体的人是分散的,甚至有时也是流动的。那么,这些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阶层和宗教理想的人们,也在一块块有着高度自治权的“小国土”上,进行过各种不同的理想实验。权力是分散的。在独立之前,这里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十三个政治中心。[4]
其实,当时的美国更象一张白纸,“在白纸上是可以画出最美的图画的”。让我们看一看美国的国父们是如何构建他们自己的民主制度的。首先他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权力的分割。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的分割,就是这样产生的。他们还远远不满足于此。还对这三大分支又一层层继续切割。使得这三个个权力分支活象菜刀下的三根胡萝卜一样,被切得截截分开。联邦,州,市,县,直至鸡毛小镇,都拥有自己一套完整的权力构架。它们之间没有条条结构的上下级关系,它们都是独立的,各自为政的。可谓是世界上权利分割的最彻底的国家。
尽管有了权力的分割,他们仍然担心,统一的联邦政府是否会变得大权独揽,象英国国会一样,向地方上课以重税,使各州日子难过。他们还担心经过分割以后的权力,其中的某一分支仍会伺机自我膨胀。他们已经看够了英国的政治闹剧,在那里,尽管有着类似三权分立的结构,但是,权力分支时时都会膨胀,行政一膨胀就解散国会,国会一膨胀就推翻行政,搞得国无宁日。打开英国历史,一大堆走马灯一样的上台下台,还没看头就晕了。他们可不想让美国也蹈其覆辙。其实,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因为美国的国父们虽然坚信“没有国家,权利就形同虚设”,[5]但是他们更明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暴政”,“将会对人民的权力构成最大的威胁”,[6]因此权力必须受到所谓“制约与平衡”,或称之为“制衡”。也是在经过了一系列的争执和妥协以后,在宪法中故意作出一些规定,使得政府任何一个分支的法定权力都要受到另外两个分支的制约,三大分支互相制约,任何一个分支都不可能在权力的比重上大于另外两个分支,从而不可能掌握绝对的权力。[7]
由此可见,美国的民主是基于对权力的惧怕与不信任。美国的民主核心就是权力的制衡。事实上,笔者是十分钦羡(只是钦羡而已)这种制度的。

三 美伊战争与美国民主

罗嗦了这么多也没谈到美伊战争,罪过!事实上,我本未打算过多评述这场战争的正义与邪恶,合法与非法。它充其量不过是“过河拆桥”中的“桥”而已,用完了,拆掉,无所谓。好了,让我们还是回到我们的话题。这场战争看似“国”际社会的某些个体——美国,英国等盟国——与另一个体——伊拉克——之间的较量,其实不然。让我们回顾一下3月20日布什的电视讲话内容就可见一斑。他说,“我的同胞们,此时此刻美国和盟军正处于军事解除伊拉克武装的初期,以解放伊拉克人民和防止世界陷入危险之中。”“我的同胞们,我们会跨越对于我们国家和整个世界的这次危险。我们会走过着一个危险的时代,带来和平。我们将为我们的自由而战。我们将给别人带来自由。我们会被众人所理解。”很显然,美国将其及其盟国的战争行为界定为一场旨在解除整个世界的危险。而这种权力本来应当有联合国(关于这个东东是否有存在下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笔者有兴趣另文探讨)来行使的。(有人称这样的国家为“世界警察”,我认为还不够深刻,至少应该叫它“世界总统”才够尊重吗)。
注意,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姑且我们都承认美国的这种权力有其合理性(人家是来解放专制主义国家的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嘛,虽然没人领情,毕竟出发点是“好”的,可是这种权力受到了足够有效的制约吗?(按照美国民主的观点,要想让一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体不受权力的侵害,这种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与限制)显然没有。(俄、德、法、中的抗议与谴责只能是引起空气的震动而已,不会起到任何实际效果,因为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力量可以足够制约美国,甚至合起来也未必)
然而,“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暴政。”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如此,在国际社会中也是一样的。如若照此思路,那么,国际社会的其他个体可是要作好享受暴力的思想准备了。如果说冷战时期尚且有前苏联与美国制衡的话,那当今的国际社会却连这种被动的民主条件也不复存在了。美国政府在国内的权力受到制约是一种民主,国际社会同样需要民主。“人人都不是天使”,[8]美国也是一样,究竟如何能束缚这只肆意横行的困兽,还是交给聪明的读者吧。

四 不是结语的结语

最后,我再重申一遍:笔者的以上分析确实存在主观与武断的成分,但是用以回驳“美国是最民主的国家所以它的所有行为都是合理的”主观论断来说,应该算是一种无奈之中唯一而且是最好的选择吧。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2][3]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ransl. A.M.Henderson and T Parsons.jili资料来源:法律英语学习网。
[4][7]林达,《总统靠不住》,资料来源:北极星书库。
[5][6][8]赵娟,《美国宪法理性初探》,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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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
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达标检验
(一)样品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为小汽车低污染排放限值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可在上述3家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否则,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存在关联关系是指,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存在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二)生产一致性检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减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检验。
生产一致性检验申报和审查程序由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三)国家机械工业局于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检验合格的企业与车型清单,送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7日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级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做好村级档案工作。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委会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村领导负责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管理业务。


  第八条 村委会应设置专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及设备,集中统一保管各种门类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 村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是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应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


  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本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总结、通知、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二)本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三)本村民主选举,干部任免职,人员录用、奖惩,评选的先进、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上级授予的奖状、奖旗、荣誉证书等。
  (四)党团员名册、现役和复员军人名单、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村民户口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等。
  (五)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的材料等。
  (六)在治安保卫、纠纷处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和征兵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七)启用印章、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审计部门对本村财务审计形成的审计决定、结论及清产核资、财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材料、各种税费征收及减免结帐明细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审批表。
  (九)任务粮和定购粮的确定及完成情况,农用物资分配、融资贷款、义务摊派、救济优抚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形成的材料。
  (十)本村土地承包、各业生产、营销活动中形成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和资产转让、拍卖材料。
  (十一)村屯区划、规划,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的方案、设计图和村民建房审批等材料。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图纸及说明书,产品检验、鉴定形成的文字和数据材料。
  (十三)在良种繁育、饲养、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等项科学试验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十四)上级机关下发的材料。
  (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村档案室应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村级档案室应定期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复制件)。


  第十三条 村档案室应编写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为村民和村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可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及有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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