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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6:07  浏览:9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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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14日市政府二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同名规章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独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
第三条 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
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
第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期限内,享有本规定所规定的因取得专营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为社会提供方便、安全、准时、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在专营权期限内,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交规划落实公共大巴场站设施。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特区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授权专营企业实行专营和决定特定线路专营权的授予,并可根据本规定决定撤销对专营企业的专营授权或撤销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
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共大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签发线路专营授权书,对公共大巴专营业务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规划、计划、物价、公安交管、住宅、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营权的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 在特区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专营企业资格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资格,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市政府决定授予。
第九条 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线路专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线路专营权的授予;
(二)在专营线路上从事公共大巴业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
(三)线路专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该相应线路的专营权:
(一)将专营线路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线路专营权;
(三)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经市主管部门一年内给予二次警告处罚,仍未改正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经采取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的;
(五)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线路专营权。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报市政府前附送给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并听取其申辩。
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
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营权期限届满前一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
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
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承担维护的义务。
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专营企业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减免特区内的过桥、过路费和隧道费。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每年新增营运车辆的购置,由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客运量的需求专项给予资助。
政府出资的营运车辆购置,由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专营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对特区内的公交专用车道和公共大巴上下客站享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专营线路的公共大巴车身上可依法刊登广告。
专营企业经营车身广告所得纯利润的70%,应当列为经营公共大巴业务的收益。
第十九条 专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收益的80%,应当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增营运车辆及有关公共大巴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专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实行三年期财政定额补贴。补贴定额一经确定,三年不变;三年期满后财政补贴的延续或取消,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不享有获得前款规定的财政补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需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时,专营企业应按要求安排。
市政府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为其他企业解决紧急情况所需的,其他企业应偿付专营企业的费用。

第三章 专营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财政、审计、公安交管、物价、住宅等部门和专营企业的有关专家、人员以及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的代表组成的公共大巴专营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社会和乘客对公共大巴专营的监管与沟通,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共大巴专营权的授予和撤销、以招标形式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调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管理事项;
(三)听取市主管部门提交的专营权中期评价报告;
(四)不定期组织听取专营企业和社会对专营线路服务的意见;
(五)为改善城市公共大巴服务条件和环境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公共大巴客流调查及线路普查,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计划、规划、公安交管、住宅等部门及专营企业制订下一年度线路开设、调整、场站设施、站点布设及运力投放的详细计划,由市主管部门在次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
予以配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特别决定的时效为决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专营线路开辟和调整计划向社会公布之日
止。
专营企业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予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的公共大巴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妨碍运营。
因道路改造及其它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或中断原有线路的,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主管部门和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并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有线路乘客的需要和及时恢复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正常记录,并按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有关记录文件:
(一)每日在每条线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数量和载客量;
(二)每日在每条线路上公共大巴行驶的平均次数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由于车祸、机器故障及车辆人员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的维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对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及与其线路专营权相关的场站设施、维修车辆的设施、营运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并可确定营运车辆进行指定项目的检修、维护和技术改进。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决定暂时中止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直至市政府宣布紧急情况不再存在为止。

第四章 专营业务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营线路上按照专营授权书的规定提供公共大巴服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制订不低于专营授权书规定的服务标准的具体指标,并作为承诺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倡导企业内部经营竞争,制定科学、具体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责任指标,建立和完善经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专营线路服务情况的具体评价指标,规范对专营服务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专营企业必须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未来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提交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征求市计划、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自接到经营服务滚动规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并监督滚动规划的实施。
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共大巴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场站发展规划,现有线路的车辆分配情形及需新增的公共大巴类型、数量的估计;
(二)公共大巴的服务时间、行车时间间隔的预测;
(三)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实施期间财政负担的预测;
(四)票价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的预测;
(五)企业经营预测。
专营企业应在每年九月底之前,报送从下一年开始的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共大巴票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运营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调定票价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场站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深圳市公交规划及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用地标准落实公共大巴场站用地,保证公共大巴场站和线路的合理布局。
第三十五条 公共大巴的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本规定统称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城市新区、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城区改造和道路改造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大型住宅区、工业区的建设规划和设计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大巴场站,其方案的评审应征求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大巴场站用地范围内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缩小场站使用面积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公共大巴场站及候车亭、站牌、站点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由市主管部门按规范化要求统一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未取得专营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影响公共大巴专营服务质量的,除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市主管部门可提请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专营企业在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授权书中载明的服务时间、行车线路的;
(二)擅自减少专营线路上的运力,营运车辆数、发车时间间隔和高峰期处理措施达不到授权书载明的最低标准,经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投入该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不符合营运要求,经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改造,逾期不改的;
(四)对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缺乏维护,影响专营线路正常运营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或第十九条第二款,专营企业不按规定列支、使用专门款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决定停止对该专营企业的定额财政补贴的拨付。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专营企业擅自开辟和调整专营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对该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专营授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或妨碍专营线路的正常营运,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妨碍营运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擅自调定公共大巴票价的,由市物价部门根据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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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1980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称为三级矿量(露天开采为开拓、备采二级矿量,下同)。它是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保证矿山基建与生产正常衔接和均衡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按采掘(剥)顺序和保有定额的要求,合理布置和安排矿山开拓、采准及回采工程;通过定期地对三级(二级)保有量的计算和分析,及时调整采掘(剥)工程施工进度,以保持三级(二级)矿量的正常比例。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程竣工状况和生产地质工作所获储量升级的实际结果进行计算。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中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的一部份;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份;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份。其各级矿量相应时期的生产地质工作要求,已在《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中予以规定。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设专人管理三级(二级)矿量。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和保有定额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三级(二级)矿量的计算和监督工作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及保有期定额的制定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设计所规定的开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矿体边界,具备进行采准工程的条件,则该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矿井、地面运输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矿柱和按设计规定暂时不回采地段的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和相应的采准地质工作,具备进行切割工程条件的采场(矿块)的矿量,称为采准矿量。
第七条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完成了各种管线及回采设备、设施的安装,具备进行回采工作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在回采过程中,如有个别矿块的地质和安全条件变化,致使回采工作中断,则备采矿量应作降级处理,待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重新计入备采矿量。
第八条 露天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开拓剥离工程,覆盖于矿体顶部的表土、岩石已全部被剥离或自然裸露及仅留有设计规定的保护岩层,并已形成了运输提升、防排水系统,完成了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则在该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河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运输线路的保护矿柱,其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九条 露开天采的备采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当工作水平(台阶)的矿体已经暴露其顶部及侧面部份,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包括阶段平台上面的运输线路的架设、清理残矿或废石等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已具备回采条件,其超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部份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第十条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切割工程的划分和露天开采开拓工程、备采工程的划分见附录一~1《开拓、采准、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及附录一~2《不同采矿方法的三级(二级)矿量划分示意图》附录一~2略)。
第十一条 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是衡量采掘(剥)比例关系是否平衡的标准。各化学矿山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保有期定额,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矿山在制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时,应以保证矿山有足够的持续稳产时间和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合理衔接为原则。必须考虑矿山规模、矿体赋存、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采掘(剥)效率、掘进(剥离)能力、劳动组织等因素的影响,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生产矿山企业还应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设计新建矿山时,确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亦应根据矿床的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矿山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矿山规模等因素计算而定。当不便于计算时,可按下述规定选取,地下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三至五年,采准矿量保有期一至一点二年,备采矿量保有期四至八个月;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一至一年半,备采矿量保有期六至八个月。
新建矿山基建竣工投产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量的确定,按矿山初步设计所规定的投产期的产量进行计算。其开拓矿量保有量按设计规模计算,采准矿量保有量按第二年产量计算,备采矿量保有量按第一年计算。
生产矿山的开拓延深设计,不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若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本条上述原则确定。
遇有以上原则不包括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可另行单独报批。
第十四条 各矿山在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制定三级(二级)矿量的升级指标,并作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用经济手段来确保三级(二级)矿量达到规定的保有期定额。

第三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统计计算与呈报
第十六条 为掌握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各化学矿山企业应随着各期采掘(剥)及探矿工程的竣工,及时修正地质资料,计算三级(二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和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应包括三级(二级)矿量计算图(一般开拓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500~1∶1000;采准、备采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200~1∶500)和三级(二级)矿量计算表(一般应包括矿块、面积、体积、矿石体重、品位、矿量等参数。)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半年汇总一次,并填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同时应附有同期三级(二级)矿量分布图和采掘(剥)工程设影图或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构成完整的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的表式见附表,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1.本期掘进(剥离)地段地质简况;
2.本期采掘(剥)工程竣工状况和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
3.本期开拓(剥离)、采准、切割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期末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与下期生产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中段(台阶)接替、下降速度的关系等;
4.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5.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应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第二年元月三十日前报主管机关(一式两份),重点化学矿山企业抄报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开采的固体矿床,对于液体矿、气体矿以及水溶法开采的矿床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机关并抄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
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必须满足下列不等式:
T1≥T≥T1 ……①
即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T应小于或等于已生产中段(台阶)的服务时间(开采年限)
附录一~1
开拓、准采、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 │全面采│1.脉内运输平巷;2.天井;│1.切割平巷(槽); │(1) 单一
地 │1.竖井、斜井、平│矿 法│3.人行道; 4.放矿漏斗; │2.扩漏斗。 │脉内平巷
│ 峒、盲竖井、盲│ │5.电耙峒室. │ │开拓时,
下 │ 斜井; ├───┼───────────┼────────┤脉内运输
│ │房柱采│1.沿脉联络平巷;2.天井;│1.切割天井 │平巷可划
开 │2.中段石门、中段│矿法 │3.溜矿眼; 4.电耙员室。│2.扩漏斗。 │归开拓巷
│ (探矿)穿脉; ├───┼───────────┼────────┤道内。
采 │3.中段运输平巷、│ │1.脉外天井; 2.脉内运输│1.凿岩平巷; │
│ 通风平巷; │分段采│平巷; 3.脉内天井; 4.分│2.切割天井; │
│ │矿 法│段平巷; 5.通风平巷; 6.│3.拉底平巷; │
│4.井底车场、绕 │ │人行小井; 7.联络平巷; │4.放矿漏斗。 │
│ 道、盲井上下部│ │8.电耙巷道; 9. 溜矿井;│ │
│ 车场; │ │10.溜矿眼。 │ │
━━━━┷━━━━━━━━┷━━━━━━━━━━━━━━━┷━━━━━━━━┷━━━━
续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5.通风井、联络井│浅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内│1.拉底巷道; │ (2)表中
│压风机房、装载峒│深 孔│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所列采矿
地 │ │矿 法│天井; 3.人行道; 4.溜矿│4.放矿漏斗。 │方法仅为
│6.疏干巷道; │ │眼。 │ │化学矿山
下 │ ├───┼───────────┼────────┤目前常用
│7.主溜井、检查 │深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的几种,
开 │ 井、充填井; │ 法│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各矿山企
│ │ │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业若采用
│8.水仓、水泵房、│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其他采矿
采 │ 矿仓、机车库、├───┼───────────┼────────┤方法时,
│炸药库、卷扬室、│小中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可将其三
│室、翻罐笼峒室、│留矿法│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级矿量各
│机修室、变配电室│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期工程划
│地磅室、候车室、├───┼───────────┼────────┤分方法报
│调度室、医疗室。│低分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分段平巷; │主管机关
│ │崩落法│天井;3.分支溜井;4.分段│2.第一条进路。 │审定.
│ │ │穿脉;5.贮矿平巷;6.放矿│ │
│ │ │溜井。 │ │
│ ├───┼───────────┼────────┤
│ │有底柱│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凿岩巷道; │
│ │分 段│天井;3.分段穿脉;4.贮矿│2.联络道; │
│ │崩落法│平巷;5.放矿溜井;6.放矿│3.放矿漏斗。 │
│ │ │眼。 │ │
│ ├───┼───────────┼────────┤
│ │无底柱│1.分段平巷;2.放矿天井;│1.回采进路; │
│ │分 段│3.通风或人行天井; │2.切割拉槽。 │
│ │崩落法│4.联络道。 │ │
────┼────────┼───┴───────────┼────────┤
露天开采│1.出入沟、开采沟│ │1.备采剥离; │
│2.上部剥离 │ │2.清理剥离残留体│
━━━━┷━━━━━━━━┷━━━━━━━━━━━━━━━┷━━━━━━━━┷━━━━
T1,而大于或等于新中段(台阶)所必须的开拓时间T2。
其中: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服务时间以公式②计算:
Q(1-S)
T1=——————(年)
Qo(1-P) ……②
式中:T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的服务时间(年)。
Q——生产中段完成开拓工程及必要的采准工程后所具有(控制)的工业储量(万
吨)。计算时应扣除开拓过程中的副产矿量和本中段暂不回采的保护矿柱的
矿量。
S——设计开采损失率(%)。
Qo——设计规模原矿年产量(万吨/年)。
P——设计开采贫化率(或混入率)(%)。
2.新开中段开拓时间以公式③计算:
V2 V'2
T2=——+——(年)
J2 J'2 ……③
式中:T2——新中段所必须的开拓时间(年)。
V2——新中段开拓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V'2——新中段开拓非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非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3.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以公式④计算:
T3
T=f1T2+——(年)
12 ……④
式中:T——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年)。
f1——已生产中段与新中段的超前接替系数。其值系考虑征税不均衡情况,新旧中段
衔接转移的必要时间,新中段开拓工程的不可预见因素,设备安装所需的时间,
生产地质工作所必须的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取1.15~1.25。
T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二、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
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3≥t3 ……⑤
即采准矿时保有期定额T3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T3。
其中1.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以公式⑥计算:
V3
t3=————(月)
J3·N ……⑥
式中V3——采场(矿块)内采准工程总量(立方米)。
J3——采场(矿块)采准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采准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⑦计算:
T3=f2t3+T4,(月) ……⑦
式中T3——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2——新旧矿块之间的超前接替备用系数,参照f1确定。
t3——新采场(矿块)的采准工程时间(月)。
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三、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
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4≥t4 ……⑧
即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T4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t4。
其中:1.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时间,以公式⑨计算:
V4
t4=————(月)
J4·N ……⑨
式中t4——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月)。
V4——采场、矿块、分面、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总量(米)。
J4——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⑩计算:
T4=f3t4(月) ……⑩
式中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3——新旧采场、矿块、分段、分层间的超前备用接替系数, 参照f2确定。
t4——同前。
〔注〕当生产中同时采用多种采矿方法时,全矿三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应按各种采矿方法所占出矿比例,加权平均求出综合定额。
附录三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开拓矿量×(1-损失率)
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年)
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能力×(1-贫化率)
二、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三、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注〕1.当矿区(矿井)年计划产量超过设计能力时,按年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能力时,按设计能力计算,开采末期的矿区(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
2.当用年计划产量计算时,一、二、三季度的保有期用当年计划产量,四季度(年末)保有期用下一年度的计划产量计算。
3.损失率、贫化率(混入率)系指设计指标,或当年采掘技术计划的综合损失率和贫化率(即当不同开采地段,其矿房、矿柱用不同回采方法回采时,其损失率和贫化率应加权平均计算)。
附录四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
一、按采掘设计,分别计算出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和备采(切割)系数,即设计的开拓、采准、备采(切割)工程量分别与相应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之比。
二、用实际保有和各级矿量与定额确定的保有矿量之代数差,乘以相应的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备采(切割)系数,即得出超前量或滞后量。

附表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截止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19 年 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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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工 业│ 开 拓 矿 量 │ ┃
┃ │ │ ├───────┬───────┬─────────────────────────────┤备┃
┃ │矿区名称│储 量│保有量(万吨)│保有期(年) │ 采 准 矿 量 │ ┃
┃ │ │ ├───┬───┼───┬───┼───────┬──────┬──────────────┤注┃
┃种│ │(万吨)│ │ │ │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备 采 矿 量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 额 │实 有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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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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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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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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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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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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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累计超(+)或欠(-):1:掘进量 米,其中:开拓 米,采准 米,切割 米;
2:剥离量 立方米,其中:开拓 立方米,备采 立方米:
企业技术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等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完成清理整顿印刷业的各项任务,并认真做好地方的验收工作。《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由各地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清理整顿印刷业的完成情况,安排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1999年上半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下简称《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和办法。
一、验收条件
(一)组织领导
1、将《集中行动方案》和《通知》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按《通知》的要求联合组成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实施方案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给予有力指导。重点地区党政领导亲自挂帅抓印刷业清理整顿工作。
3、按《集中行动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已设立新闻出版局的,由新闻出版局负责,未设立的,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的要求,落实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4、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对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公告等。
5、组织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摸底
6、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认真准确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收齐调查表并认真核实。
7、摸清印刷企业底数,按要求分类汇总各类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
(三)取缔查处
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厂、点,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9、对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制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1、对大案要案,所在地领导亲自督促检查,抓紧破案、结案,及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压缩整顿
12、制定本地区压缩印刷企业的具体方案,提出具体压缩比例和压缩措施,并做到稳妥实施。
13、对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装备、基础管理、产品质量状况不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按要求进行了压缩。
14、出版物印刷企业一年内没有印制出版物,吊销《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连续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非公司企业)或6个月以上(公司)没有进行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15、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
16、制定了本地区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并组织实施。
17、清理整顿期间,没有审批各类印刷企业。
(五)整改验收
18、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和办法,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19、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认真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并按要求逐级审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对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换发(或核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1、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22、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准确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一)、《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并有验收总结报告。
24、对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总结材料。
二、验收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对所在地地(市)、县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
1、以地市为单位,组织验收,其中的重点地区,以县为单位,组织验收。
2、重点地区现场验收、其他地区抽查验收。
(二)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重点地区现场验收,其他地区抽查验收。
1、验收前,各地须向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列材料:
①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总结。
②《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③印刷企业名录。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复印、影印、打印企业及单位内部印刷厂(所)的企业数和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
④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⑤取缔、查处、压缩的印刷企业情况(需报明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管理类别、处罚形式、处罚的理由和原因等)。
2、验收内容、方式。
①听取并审核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反映。
③到现场抽查核实等。
(三)在这次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凡未完成下列二项工作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本地区印刷企业的底数不清,未上报《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未按验收条件的要求,进行取缔、查处和压缩,未上报《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填报单位: 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
|核对方法: | 印刷企业实有数(户) | | 整顿前原有 |
|行:1=2+3+…+11 |----------------------------------------------------------------|实有|--------------|
|列:1=2+6+10+11 | | | |中外|中外|外商|有限|股份| | | |职工|企业数|职工 |
| 2=3+4+5 |合计|国有|集体| | | | | |私营|个体|其他|人数| | |
| 6=7+8+9 | | | |合资|合作|独资|责任|有限| | | | |(户)|(人)|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 | | |
|------------------------------|----|----|----|----|----|----|----|----|----|----|----|----|------|------|
| 合 计 |1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2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级定点企业 |3 | | | | | | | | | | | | | | |
|出|--------------------|----|----|----|----|----|----|----|----|----|----|----|----|----|------|------|
|版|省级定点企业 |4 | | | | | | | | | | | | | | |
|物|--------------------|----|----|----|----|----|----|----|----|----|----|----|----|----|------|------|
|印|其他出版物许可企业 |5 | | | | | | | | | | | | | | |
|刷|--------------------|----|----|----|----|----|----|----|----|----|----|----|----|----|------|------|
|企| |小计 |6 | | | | | | | | | | | | | | |
|业|出版物|------------|----|----|----|----|----|----|----|----|----|----|----|----|----|------|------|
| |专项 |排版专项 |7 | | | | | | | | | | | | | | |
| |许可 |------------|----|----|----|----|----|----|----|----|----|----|----|----|----|------|------|
| |企业 |制版专项 |8 | | | | | | | | | | | | | | |
| | |------------|----|----|----|----|----|----|----|----|----|----|----|----|----|------|------|
| | |装订专项 |9 | | | | | | | | | | | | | | |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10| | | | | | | | | | | | | | |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11| | | | | | | | | | | | | | |
| |----|----|----|----|----|----|----|----|----|----|----|----|----|------|------|
|其中:复印影印打印企业 |12| | | | | | | | | | | | | | |
|------------------------|----|----|----|----|----|----|----|----|----|----|----|----|----|------|------|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13|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
| | 取缔 查处 压缩 情况 |
|核对方法: |----------------------------------------------------------------------------------------------|
|行:1=3+5+6|压 缩| 取 |吊 销|吊 销| 改 组 |转 产|限 期| 罚没 | 罚 | 没收违| |
| 8=9+10 | | | |营 业| 合 并 | | | | | |其 |
|列:1=2+…+5|合 计| 缔 |许可证|执 照|(减少数)|停 办|整 改| 合计 | 款 | 法所得| |
| | | | | | | | | | | |他 |
| |(户)|(户)|(户)|(户)| (户) |(户)|(户)|(万元)|(万元)|(万元)|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
| 合 计 |1| | | | | | | | | | | |
|--------------|--|------|------|------|------|----------|------|------|--------|--------|--------|----|
| 出版物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印刷企业 | | | | | | | | | | | | |
|--------------|--|------|------|------|------|----------|------|------|--------|--------|--------|----|
| 包装装潢 | | | | | | | | | | | | |
| 印刷品 |3| | | | | | | | | | | |
| 印刷企业 | | | | | | | | | | | | |
|--------------|--|------|------|------|------|----------|------|------|--------|--------|--------|----|
| 其他印刷品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印刷企业 | | | | | | | | | | | | |
|--------------|--|------|------|------|------|----------|------|------|--------|--------|--------|----|
| 其 他 |5| | | | | | | | | | | |
----------------------------------------------------------------------------------------------------------------------
------------------------------------------------------------------------------------------------
| | 发现非法印刷活动情况(起) | 收缴非法印刷品情况 |
|核对方法: |------------------------------|----------------------------------|
|行:12=13+…+16| |印制 |侵 |伪 | | | 其 中 | |
| |合 |政治性|权 |造 |其 | 非法 |------------------|伪 |
| |计 |非法 |盗 |票 |他 |出版物 |政治性|淫秽|迷信|造 |
| | |出版物|版 |证 | |(万册)|非法 | | |票 |
| | | | | | | |出版物|制品|制品|证 |
| |----|------|----|----|----|--------|------|----|----|----|
| |12|13 |14|15|16| 17 |18 |19|20|21|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查处治安案件 | |
|核对方法: | 刑事案件(起) | | 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人) |
|行:22=24+26+28| | (起) | |
| 23=25+27+29|----------------------------------------------|----------------|----------------------------|
| 30=31+32 | 合 | 制贩淫 | 伪 造 | 其 | | | | | | | | |
| 33=34+…+37 | 计 | 秽物品 | 票 证 | 他 |合 |制贩|其 |合 |移 |劳 |治 |其 |
| |----------|----------|----------|----------| |淫秽| | |送 |动 |安 | |
| |立 |破 |立 |破 |立 |破 |立 |破 | |物品|他 |计 |起 |教 |拘 |他 |
| |案 |案 |案 |案 |案 |案 |案 |案 | | | | |诉 |养 |留 | |
| |----|----|----|----|----|----|----|----|----|----|----|----|----|----|----|----|
| |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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