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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22:49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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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振鹤

  2012年8月1日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第四条 市核电领导小组领导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市核电办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支持湖北大畈核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与厂址征租地周界相连接的富水水库水域中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保护区周界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嘉鱼潘家湾核电重件码头,主要途经咸合线、107国道、银泉大道、横路线、咸通线、核电专用路等国省县道,止于咸宁核电厂工程厂址,路线全长102.1km。

  (七)核电重件码头位于长江中游嘉鱼县潘家湾港区汉金关水道右岸,水路距武汉约107km。1500吨级兼顾3000吨级驳船泊位1个,占用岸线128m,码头及货场占地面积57亩。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咸宁核电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2m范围内,不得修建新构筑物、建房、开挖等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捕捞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驻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等。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

  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

  大件运输道路两侧15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m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核电重件码头

  核电重件码头不得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设置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九条 市核电办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核电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范围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所在地镇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实现对水保护区有效控制后,在该区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储备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咸宁核电厂址

  咸宁核电厂址位于湖北省通山县的大畈镇大坑村、官塘村附近的“狮子岩”,东经114°41′10″,北纬29°40′53″。

  (二)核安全

  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三)核应急

  核应急是指必须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控制核或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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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4号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使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检查组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接受检查的保险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档案整理阶段等五个阶段。

  (五)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成立检查组。

  1.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

  2.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

  3.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分组原则是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有效性。

  4.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和审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内容;

  (3)检查的实施步骤;

  (4)检查时间;

  (5)检查组的组成,包括各专业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小组人员力量分配进行调整。

  3.检查组应将检查方案报派出单位批准。

  4.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请示派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三)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

  以及接受检查的档案资料等;

  4.群众举报的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四)发出检查通知。

  派出单位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本次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单位,正式件在进场会谈时出具。

  特殊情况,派出单位可组成检查组直接进场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场会谈

  检查组在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谈,会谈内容要有记录。

  会谈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证件。

  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二)调阅资料。

  1.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

  2.被检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调查组调阅、退换资料的工作,具体办理资料的调、退手续。

  3.检查组调阅、退还资料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并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认真审核签字后分别保存。

  4.资料调阅可根据工作进度和现场作业的实际需要随时或逐次调阅。

  5.检查组借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确需留存取证的资料进行复印留底。检查组成员不得损毁借阅的资料。

  (三)执行检查。

  即开展现场检查作业,基本步骤如下:

  1.检查

  根据检查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检查方法分别对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检查方法主要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实地观察、听取汇报、询问调查等。

  抽样原则上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取证

  (1)检查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2)证明材料应当充分有力,足以说明问题,并且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部门公章;未能加盖公章时,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名并注明原因。

  (3)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对证明材料编制清单、统一管理。

  3.分析: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

  4.评价:对查出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还应当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5.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检查全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记录并由具体检查人员签字。

  (1)工作底稿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在会谈、实地观察、询问调查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3)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4)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6.复核: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够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现场检查任务。

  通过第一次检查仍未达到要求的,则需再次进行检查,直至达到检查要求为止。

  四、报告形成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

  1.形成小组检查小结:各检查小组应当将查实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认定其性质,形成各检查小组的检查小结,提交检查组组长。

  2.检查组形成检查事实: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成员对各工作小组提交的检查小结进行讨论综合,形成检查事实。

  3.检查事实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完成。

  (二)进行总结会谈。

  1.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的目的是双方就检查事实内容交换意见,并由双方确认。

  被检查单位参加总结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并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加以注明。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之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记下双方分歧意见,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4.总结会谈一般在被检查单位现场举行。

  确属特别情况,检查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1)推迟举行总结会谈,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退出检查现场之日起计算),地点由检查组确定。

  (2)检查组将检查事实的要点印发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解决分歧。

  就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上级部门等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正式的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理建议。

  2.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领导。

  派出单位和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报告保密。

  五、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检查事实、派出单位的评价以及整改意见。

  检查组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意见书,提交派出单位领导签发。

  2.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二)派出单位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下发后,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被检查单位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四)实施后续检查。

  为了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比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六、档案整理阶段

  派出单位应建立现场检查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检查报告以及记录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文件及数据资料、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等。

  检查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二)本规程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现场检查流程图

  附件二:现场检查方案

  附件三: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四: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附件五: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附件六: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七:现场检查事实

  附件八: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文件链接.doc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已经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代省长 杨传堂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5项)


1、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审批
2、明信片资费确定审批
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许可
5、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6、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
7、盐业生产计划审批
8、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目录内专业设置、变更审批
9、普通高校毕业就业计划(特殊专业除外)审核
1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
1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备案
12、高校毕业证书发放
13、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14、民族成份确定备案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
17、建筑消防设计、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1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登记备案
19、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20、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2、多色复印经营、销售企业审批
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
2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许可
25、匕首佩带证
26、特种刀具生产许可
27、特种刀具购买证
28、管制刀具经营审批
29、经营娱乐场所
30、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审核
31、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登记备案
33、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
34、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35、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3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
37、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38、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
39、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40、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证明书核发
41、“110”自动电话报警器入网许可
42、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审批
43、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资金损益审批
44、省级财政性投资概预决算项目审核
45、教育专项补助款审核
46、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审批
47、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48、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核
4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审核
50、股份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审核
51、事业单位津贴总量、工效挂钩增资审核
52、省级机关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核
53、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54、外国智力引进项目审核
55、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审核
56、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备案
5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
5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与经济效益结构审核
59、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许可
60、国有企业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6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62、国家出资控矿权转让评估结果确认审批
63、测绘任务登记审核
6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丙丁级资质)许可
65、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许可
66、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许可
67、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6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69、中介人员资格证书审核
70、房地产估价员审核
7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和资质许可
72、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减征(包括补办车购凭证等)审批
73、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审核
7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批
75、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服务业审批
76、由交通部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审核
7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7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79、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80、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8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82、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许可
83、蜜蜂检疫和种蜂管理审批
84、新兽药证书许可
85、渔业船舶登记、检验、考核
86、农机维修网点技术等级证书
87、水产原良种
88、外商投资企业资质许可
89、生产、科研、商贸经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许可
90、进出口设备项目免税确认审批
91、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审批
92、机电产品出口、境外带料加工、出口商品贴息及使用外资发展基金审批
93、参加“广交会”企业资格审批
94、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及人员派出审核
95、外销员证
96、音像制品放映单位许可
9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营业演出备案
98、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许可
99、生产保健、特殊营养食品许可
100、食品辐照加工许可
101、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审批
102、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103、环境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审核
104、环境污染治理单位资质审核
105、排污(含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审批
106、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许可
107、印刷商标单位资格许可
108、经营地面卫生通信器材审批
109、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
110、显示屏广告登记
111、粮食收购单位资格许可
112、经纪人资格认定审核
113、合同鉴证审核
114、小轿车一次性经营审批
11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核
116、执照复印件加盖原主管机关公章审批
11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
118、出版物印制许可
119、印刷业经营许可
120、出版物进出省印制许可
121、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22、制造锅炉压力容器许可
123、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
124、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许可
125、锅炉设计审批
126、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备案
127、工业产品临时生产审核
128、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许可
129、压力管道原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B级)审批
130、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许可
131、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32、新建、改建客运索道和危险性较大游艺机、游乐设施设计审核
133、客运索道运营申请审查安全管理审核
134、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备案
13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备案
136、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备案
137、锅炉安装前审查备案
138、锅炉清洗单位资格认可备案
139、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验收和定期检验备案
140、锅炉清洗方案审查备案
141、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备案
142、压力容器安装备案
143、气瓶充装人员培训、考核备案
1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14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审核
146、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注册登记备案
147、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备案
148、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49、企业档案等级审批
150、科技档案等级审批
151、全国发行和对国外交流的档案音像制品
152、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核准
153、资产与国有产权变动的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15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155、特种烟草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二批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12项)


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测工程师资质注册审核
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审核
3、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备案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5、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审核
6、职业技能资格审核
7、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8、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9、交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
10、农业机械推广许可
11、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资格许可
1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和标志认证审核



青海省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7项)


1、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网络用户备案
2、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审批
3、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审核
4、水路运输许可
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
6、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7、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青海省决定修改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1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核
2、社会力量办学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审核
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审核
4、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
5、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审核
6、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草案审批
7、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许可
8、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
10、权限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审批
1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二级企业省厅发证)审批
12、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1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5、省级原种场、良种场及重点苗种场新(扩、改)建和撤并审批
16、农药经营许可
17、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备案
18、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备案
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20、粮食批发企业许可
21、因公护照颁发、延期、加页、加注许可



青海省决定新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1、地方定价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
2、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许可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批
5、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6、高等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课程和教材、财务会计报告备案
8、国家资本金管理审核
9、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审核
10、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11、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
12、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转移、一次性支付审批
13、退休职工丧葬费审批
14、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审批
15、基本农用保护区的确认、保护审批
16、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批
1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1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许可
19、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的确定审核
20、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演出许可证
2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22、对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23、来青登山审批
24、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年检、注销审批
25、设立、变更、终止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和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
26、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
27、印刷委托书备案
2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29、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30、印刷宗教用品准印证
3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3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3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备案
3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注销登记许可
3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许可
3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9、气瓶充装许可证
40、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41、外国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气象活动审批
42、飞机增雨作业区域和地面增雨、防雹布点审批
43、外国记者来青采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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