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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49:54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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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设立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对按照本办法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委派监事会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职工监事除外),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监事会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派,集中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在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为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专职监事从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他兼职监事从相关部门选聘。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开展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参加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5、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6、 监事会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指派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5、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监事会工作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初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根据情况可在同一企业连任, 最多不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每个监事可以兼任多个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离开未满3年)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内,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聘用的专职监事其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监事仍在原单位上班,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根据监事会的需要参加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让企业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应向市国资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监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发放工作津贴并进行奖惩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委派监事。

其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任职年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绵府发〔2003〕10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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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教育委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和省、市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2、实行评聘分开。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聘任分开,按岗位职数聘任。
3、合理配置高、中、初级岗位职数。单位领导应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数额、并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科(级)组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合理设置岗位职数。
二、聘任条件
1、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聘任的职务相应的任职资格并能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高职务资格可低聘、低职务资格不能高聘。
2、受聘的人员应在学年度考核中获得“称职”以上等次。
三、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应聘或不应聘。
(2)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3)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同意出席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4)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教学或生活待遇的意见和要求。
(5)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认真、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流动。如个人有特殊理由不能继续履行受聘职务的,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终止聘任关系。
四、聘任办法
1、各单位要做好定编、定员、设岗工作,制定聘任实施细则。岗位设置可考虑两、三年内学校的办学规模、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把职数分配到各部门、科(级)组,并向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不能因人设岗。
2、坚持群众路线。校长应广泛听取干部、教职工意见,然后提出拟聘任名单,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决定聘任名单和签发聘书。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书记)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由教委(教育局)领导签发;其他负责人(副校长、副书记)的聘书,由校长签发。
4、聘任手续在每年二月和八月办理。
五、聘任程序
1、由校长公布上级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本校高、中、初级岗位的设置和岗位的主要职责、任务和要求。
2、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志愿,填写应聘申请书。
3、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应聘申请,遵照聘任的原则,由校长提出聘任的初步方案,征询学校党组织、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后,提请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如有必要可适当扩大范围),最后由校长确定,并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聘任名单。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对聘与不聘争议的人
员,应在会议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供校长确定聘任名单时参考。
4、聘任名单确定后,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并向受聘人员发聘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聘约存入专业技术业务档案。聘任结束后,学校应将聘任名单、不聘人员名单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六、几项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相应职务的,从聘任之下月起套入新职务工资并享受相应的医疗、福利待遇。
2、考核称职,但由于职数限制未能继续聘任的,可以低聘。低聘的人员,从低聘之下月起,按新任务的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和医疗、福利待遇。
3、因考核不称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再续聘原职务的,可视不同情况低聘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学校应自职务变动的下月起重新确定其工资、医疗、福利待遇。
落聘人员不服从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或本人要求外出自谋职业的,按《广州市中学富余人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4、不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拒聘,按《广州市教育局属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拒聘人员的处理办法执行。
5、校长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中途进行解聘的,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人。学校要将中途解聘的人员和解聘的原因,被解聘人的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批准。
6、对接近退休年龄(男58岁以上,女53岁以上),上一年度考核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予续聘。
7、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已没有从事该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达两年以上的人员,应进行转系列评审,按评审后所取得的资格聘任,如改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行政职务来聘任。
8、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9、委属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内,如中央、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中央、省、市的新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日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好引进高层次、高技术人才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医疗卫生等部门,可根据需要,积极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
技术学科带头人才,是指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职务)。
引进的重点是:我市缺门的科研、技术及重大项目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掌握新兴科学技术的科技人才和工艺领域里的学科领头的人才。
引进的渠道,可通过单位推荐,或采取工程项目课题招标的办法引进;也可以从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营大企业和省外人才密集的地区及国防三线厂(矿)选择引进。
二、从市外引进的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不受接收单位编制的限制。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调动随迁;未婚待业子女可随迁;子女已全部就业的,可选一个子女随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人照顾,有特殊困难的也可以随迁。不受本市落户指标的限制。
随迁在学子女,高中以下(含高中)学生,由其户口所在辖区学校安排就读;原就读职业高中的,可安排其户口所在的辖区对口专业的职业高中就读。
三、凡经批准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由市拔出的专用款项建的住房安排解决。对关系不变和短期借用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可以有偿或无偿租用提供住房暂住,人走退回。
四、凡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事业单位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主管部门申报,市以增拔工资额的办法解决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不占调入单位原有指标。
五、需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一律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市领导批准,市人事局办理调入手续。
六、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由市科委统一管理。享受与广州市同级科技人员相同的政治待遇;其住房、医疗、生活用煤气,按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优照顾办理。
七、金融、外经贸人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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