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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0:49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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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41号


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已经 2009年 10月 26 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
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未满3年的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实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机构或者指定专职、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负责本单位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组织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期参加检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六)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状况,有不适合驾驶情形的不得安排其驾驶。
第八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对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 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 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应当统一标识、标牌。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多发、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不按本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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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告



第12号



《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23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凡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家庭的;

(六)申请保障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七)一年内因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的;

(二)购置计算机、高档手机、非营运车辆等消费品的;

(三)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有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出入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在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家庭成员确认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未独立成家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义务兵及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或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三)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七条 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费、津贴、义务兵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的“奖优免补”奖励金和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六)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七)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第十八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 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 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我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暂按国家或省级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执行,进行差额补助,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30元。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补差标准:

(一)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应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人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单独居住且其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最低保障补差标准的分档分类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最低保障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到各县(区)财政,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第二十七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最低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八条 农村最低保障金按月或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发放实物。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七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节 户主申请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持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二节 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 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 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并通过评议的,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村(居)民组长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最低保障公示栏。



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一) 进行调查核实;

(二)组织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审;

(三)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期满填报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对不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步骤开展审批工作:

(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对正式批准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未予批准的申请对象,应送达不能给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最低保障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应重新核定一次最低保障对象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增加、退出均应张榜公示。

第四十四条 在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区)户口迁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保障迁移手续;户口迁出丽江市的,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停发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保障对象,应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农村最低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化规范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按年度进行公开。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将农村最低保障政策、申请办理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五十条 农村最低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干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最低保障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从事农村最低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最低保障款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农办机[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应用,提升油菜、挤奶机械化技术水平,我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开展了小麦免耕播种机、油菜生产机械及挤奶机械的试验选型工作。

  经企业申报、有关省农机部门推荐及专家评议,共选出小麦免耕播种机46种、油菜生产作业机械21种和挤奶机械80种,现予以公布。

  所公布的产品可以纳入非通用类国家财政资金补贴机具选型范围,中选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本次试验选型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2008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反映。对因质量问题发生集体投诉而不能妥善处理的,将取消其产品资格。

  附件:1.小麦免耕播种机推荐机型

     2.油菜生产作业机械推荐机型

     3.挤奶机械推荐机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小麦免耕播种机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 播种机 得利 2BM-10A 呼和浩特市得利新技术设备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2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11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3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11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4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9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7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6 稻茬田小麦免耕播种机 金阳 2BMDC-6 德阳市金星农机制造厂
7 免耕通用型中耕施肥播种机 / 2BM-6A 奇台县恒源机械厂
8 小麦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美诺 6115 (2BFM15)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小麦的种肥混施机型。
9 小麦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美诺 6119 (2BFM19)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10 免耕施肥播种机 中农机 2BMG-18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混施机型。
11 免耕施肥播种机 中农机 2BMG-24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2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3/4 16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13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3/4 15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4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6 22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5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5 18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6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6 20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7 多用途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9(5)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18 小麦免耕播种机 双通 2BMSF-6 潍坊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19 免耕覆盖施肥播种机 农哈哈 2BMFS-6/12B型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0 免耕施肥播种机 大华宝来 2BMSF-6 兖州大华机械限公司
21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3/10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2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4/12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3 多功能免耕贴茬播种机 郓农 2BMTFS-12-6 山东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24 免耕施肥播种机 曹州水龙 2BMFS-200 山东奥龙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颐元 2BMF-200 山东庆云颐元机制造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26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10/5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27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12/6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8 多功能免耕贴茬播种机 郓农 2BMTFS-8-4 山东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29 免耕覆盖施肥播种机 农哈哈 2BMFS-8/16型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0 小麦免耕覆盖施肥旋播机 华勤 2BMFS-4/12 河北华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1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7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32 谷物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7型 西安市户县双永农具制造厂
33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6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34 谷物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5型 西安市户县双永农具制造厂
3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9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36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7 库车县新星农具厂
37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9 库车县新星农具厂
38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7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39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8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40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7 甘肃省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41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8 库车县哈尼喀塔木农机修造厂
42 免耕播种机 / 2BMFY-13 甘肃金塔县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43 小麦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 拓新111 2BMFX-7 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4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10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45 小麦带粉碎免耕播种机 / 2BMDF-12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机械研究所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限于在北京地区使用。
46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大洋风 2BF-10 西安大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但限于秸秆量不大于1.0kg/m2 情况下使用。




附件2:
油菜生产作业机械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备注
1 单圆盘开沟机 1KJ-35 张桥农机 上海浦东张桥农机有限公司 与36.8 kW拖拉机配套,适合南方水稻、油菜、小麦生产地区的开沟作业。
2 开沟机 1KS-30 民安 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厂 与东风手扶拖拉机配套,油菜、小麦、蔬菜等农田开沟作业。
3 油菜施肥播种机 2BGKF-6 张桥农机 上海浦东张桥农机有限公司 与36.8 kW的拖拉机配套,适合穴播油菜、小麦或浅旋灭茬条播作业。
4 油菜施肥播种机 2BG-6B 华昌 丹阳市欣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镇江市农技推广站 与东风手扶拖拉机配套,适合长江中下游水稻、小麦、油菜轮作区的油菜播种作业。
5 油菜直播机 2BF-4 云马 盐城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适合油菜播种作业。
6 免耕播种机 6115型(2BFM15)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与73.5kW拖拉机配套,适合湖北、四川、江苏、上海、安徽、黑龙江、内蒙等地区的油菜免耕播种作业。
7 免耕播种机 6119型(2BFM19)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与73.5kW拖拉机配套,适合湖北、四川、江苏、上海、安徽、黑龙江、内蒙等地区的油菜免耕播种作业。
8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5A 向明 上海向明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油菜机械收获,兼收水稻、小麦。
9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5B 向明 上海向明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无级变速,适合油菜机械收获,兼收水稻、小麦。
10 湖州200Y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4LZ-1.0 碧浪 现代农装湖州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油菜机械收获。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备注
11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Z-2.0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2 轮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Z-2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旱地)。
13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B1-2.0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无级变速,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4 稻麦油三用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4LL-1.5(星光-168Z) 幸运星 湖州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5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2A 福田谷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种植区域的油菜机械化收获。
16 自走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2 福田谷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 该机型为轮式自走式,适合全国油菜种植区域的机械化收获。
17 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8 谷香 浙江三联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浙江、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的油菜收获。
18 碧浪200(稻、麦、油)联合收割机 4LZ-2.0 碧浪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安徽、浙江等地区的油菜收获。
19 油菜收割机 4YZ-2.0 / 常德市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南方油菜收获。
20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兼用) 4LZ-160B LIULIN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作物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21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兼用) 4LZ-210 LIULIN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作物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附件3:
挤奶机械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 移动式挤奶机 9JNT-1B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 移动式挤奶机 9JN-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3 刺激按摩型移动挤奶机 9JNC-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4 移动式挤奶机 9JNT-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5 小型提桶式挤奶机 9JNT-4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6 移动式挤奶机 95YJ-Ⅱ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 移动式挤奶机 中农机美诺9101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8 移动式挤奶机 中农机美诺9102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9 单桶挤奶小车 9JC-1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10 双桶挤奶小车 9JC-2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11 手推式挤奶机 9JT-1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12 手推式挤奶机 9JT-2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3 移动式挤奶机 9YJN-2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14 真空泵移动式挤奶机 9JZ-1 蒙拓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 真空泵移动式挤奶机 9JZ-2 蒙拓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 挤奶机 9JK-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7 挤奶机 9JH-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8 挤奶机 9J(Y)-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9 挤奶机 9JK-2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20 移动式小推车挤奶机 9JN-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21 移动式仿生挤奶机 9JYF-2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22 瓶式计量型管道式挤奶机 9JNG-3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3 分流计量型管道式挤奶机 9JNG-3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4 鱼骨式挤奶机 95JT-16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5 鱼骨式挤奶机 95JT-20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6 鱼骨式挤奶机 95JT-24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27 平面式挤奶机 95PT-16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8 平面式挤奶机 95PT-20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9 平面式挤奶机 95PT-24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0 鱼骨式挤奶厅 中农机美诺9120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1 平面式挤奶厅 中农机美诺9130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2 中置式挤奶机 9JZ-14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3 平面式挤奶机 9JP-20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4 鱼骨式挤奶机 9JY-24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5 (单列中置)式挤奶厅 SE58001 鑫道成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36 (双列鱼骨式)挤奶厅 SE68001 鑫道成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37 鱼骨式挤奶机 9JYG-12 万日 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  
38 单列式挤奶台 9JT-6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39 鱼骨式挤奶机 9JT-20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40 管道式挤奶设备 9JGJ-28 春海 石家庄市春海机械厂  
41 管道式挤奶机 9JN-12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42 管道式挤奶机 9JN-24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43 鱼骨式挤奶机 9JN-Y-10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4 中置式挤奶机 9JN-Z-12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5 中置式挤奶机 9JN-Z-16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6 中置式挤奶机 9JN-2×1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7 中置式挤奶机 9JN-2×1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8 中置式挤奶机 9JN-2×24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9 中置式挤奶机 9ZJN-1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0 中置式挤奶机 9ZJN-1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1 中置式挤奶机 9ZJN-3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2 管道式挤奶机 9GJN-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3 管道式挤奶机 9GJN-8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4 管道式挤奶机 9GJN-10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5 管道式计量瓶挤奶机 9JGJ-2×6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6 管道式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GJF-2×6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57 管道式计量瓶挤奶机 9JGJ-2×8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8 管道式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GJF-2×8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9 台式中置计量瓶挤奶机 9JTJ-1×10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0 台式中置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TJF-1×10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1 台式中置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TJF-1×14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2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BE-2x12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3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DT-2x12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4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DT-2x16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5 管道机挤奶设备 9JGDM-6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6 并列式挤奶设备 9JTBLDT-2x28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7 转盘式挤奶设备 9JTZPDT-24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8 挤奶台 PMH-YGS-76S-2×10-2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9 挤奶台 PMH-YGS-76S-2×12-2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0 挤奶台 PMH-YGS-76S-2×14-28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71 挤奶台 PMH-ZZS-76S-2×10-1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2 挤奶台 PMH-ZZS-76S-2×12-12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3 挤奶台 PMH-ZZS-76S-2×14-1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4 挤奶台 PMH-BLS-76S-2×24-48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5 挤奶台 PMH-PMS-76S-2×10-2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6 挤奶台 PMH-PMS-76S-2×12-2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7 挤奶台 PMH-PMS-76S-2×16-32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8 管道式挤奶设备 9J-JI-6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79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JI-2×12/24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80 并列式挤奶设备 9J-JI-2×16/32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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