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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2:43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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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6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闭式清洁站,下同),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垃圾收集站的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并负责清运垃圾。垃圾收集站的管理,除密闭式清洁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外,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集中居住为主的宿舍区和单位院内的宿舍区)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或建设密闭式清洁站,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就近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收集站的管理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 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六条 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城区和近郊区的垃圾收集站应全部实行密闭容器化,并创造条件逐步改建成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同时配套建设密闭式清洁站。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行袋装垃圾和密闭式压缩车收集垃圾。


  第七条 在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八条 单位或居民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由推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九条 清运垃圾应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密闭运输并运到规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应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包括回填土,下同),由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下列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跨区、县的或市重点工程产生的渣土,由单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消纳登记;其他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由单位向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消纳登记;房屋修缮产生的渣土,由单位或个人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消纳登记。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开具渣土消纳单。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并按渣土消纳单规定的时间、路线、消纳场所运输和倾倒渣土。


  第十二条 应当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清运的垃圾、渣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服务公司清运,双方应签订委托清运垃圾、渣土协议。委托方应向受托方交付清运费,受托方负责清运垃圾、渣土,并对清运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承担责任。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安派出所、社会福利单位和其他交付清运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清运费可予减免。


  第十三条 本市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依据《条例》和本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四条 运送垃圾、渣土的车辆行车时,必须盖好苫布、防尘罩,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飞扬。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其他工业性和污染废弃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单位不按规定自备垃圾容器,未经批准擅自将垃圾倒入垃圾收集站的,限期改正,并按已倒入垃圾收集站的垃圾量收取托运费;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按其倒入的垃圾量,每立方米罚款50元。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造成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周围严重脏乱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10元罚款。
  (三)垃圾收集站设施损坏妨碍使用、影响市容的,处责任单位100元罚款,并限期维修或更新;逾期不维修、更新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向垃圾收集站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造成垃圾堆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垃圾清运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运干净。
  (六)乱倒垃圾、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按乱倒的垃圾、渣土量计算,每吨处1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并按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每乱倒1车垃圾、渣土清运10车的比例,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运垃圾、渣土。因乱倒垃圾、渣土致使绿化、农业生产和河道排水设施遭受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不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登记的,视为乱倒垃圾、渣土,按本项规定处罚。
  (七)清运垃圾、渣土沿途遗撒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运输,整顿3天至7天,组织驾驶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学习培训,对责任单位,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2元,并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
  (八)损坏垃圾收集站设施的,应当赔偿。属故意损毁垃圾收集站设施或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九)不按规定设置和使用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7日京政发134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1990年12月15日京政发80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若干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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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控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的膨胀和工资基金不合理的增长,根据一九八七年省编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人员编制管到哪,工资基金就管到哪的原则,凡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的工资基金,均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但管理的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工资基金,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计划部门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包括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数额),砍块给市编制部门,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到各基层单位;(二)部门所属事
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砍块给主管部门管理,但必须把人员控制在编制数内。市计划部门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下达工资基金指标,市编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发放月工资,须在上月二十日至本月五日前,携带《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到市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中同时加盖“市
编委核准”印章,各开户银行据此支付工资。
第四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须在每月送审月工资基金的同时,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所增人员由市编制部门审核登记。市编制部门根据上述单位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十月份调整一次年度工资基金计划指标。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固定岗位上使用临时工。需要使用季节性临时工时,上述有关单位应按季度提前向市编制部门提报用工计划。市编制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临时工工资基金计划,下达季度临时工使用指标,转请劳动
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凡超编单位,停止调入人员,限期调整;满编单位要先出后进;缺编单位进人要按定编、定员、定岗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整。
党、政、群机关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人。挤占企事业单位编制或长期借调人员,要限期退回,否则按挤占编制数或借调人数扣除工资基金,直至退回为止。
第七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均不得超计划支付工资。为便于监督,一个单位只准在一家开户银行支领工资。
第八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增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自行增调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
第九条 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编制和工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3月31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0〕 3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全面、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辖区内中、省直单位的考核;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单位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核,按照市政务公开办公室30分、主管部门70分的分值比例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风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责任落实、方案制定及工作部署和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



县(市)、区政府将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事安排,以及文件、档案、会议、重大决策和内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市政府各部门将领导分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工作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等事项,以及部门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等事项进行公开。



公共服务单位将服务职能、政策法规、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监督办法,以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三)编制目录。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目录分类科学、运行良好。



(四)信息管理。在信息公开上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制定了明确规定。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五)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社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便民服务。采取服务大厅、便民窗口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七)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九)立卷归档。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鸡西市政务公开网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网上测评、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审定后,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同时将结果报市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



(七)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鸡西市政府网和鸡西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年各级考核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中、省直单位及公共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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