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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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地下(井工)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坠罐、跑车等较大以上提升运输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11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较大提升运输事故11起,造成50人死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2年以来,连续发生了3起矿山提升运输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3人重伤,分别是: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斜井发生跑车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3月15日,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竖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三堡银矿斜井发生跑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这些坠罐、跑车事故的连续发生,暴露出部分矿山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有的矿山安装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的矿山竖井提升系统未设过卷保护装置,用作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没有安装防坠器。三是未按要求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导致设备带病运行。四是提升运输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矿山提升运输事故,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现就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责和分管负责人,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落实“三违”行为处罚与教育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于有外来承包基建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的矿山,相关矿山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来承包作业单位的统一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可控运行,提高矿山企业防范事故和抵御灾害的能力。
二、切实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提升运输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等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具备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并按照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新建矿山在设计时应采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提升运输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
三、强化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检测检验工作。矿山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安全卡等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提升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确保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在检测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内运行。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矿山提升操作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要通过相关法规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作业行为,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避免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
五、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86号)等要求,针对今年发生的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2·16”重大运输事故和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矿山企业立即开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完善提升运输各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等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责任,提高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坚决防范提升运输系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讨论不应设置禁区
杨涛
一提到博彩就等同于赌博,进而就和淫秽、毒品这些社会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就必须坚决将博彩业打倒后再踏上一只脚,不允许讨论其能否在一定程序程度存在,这就是以往国人对待博彩业的惯常思维。
然而,这种事先设置讨论禁区的做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无法掩盖私赌、私彩在泛滥和内地大量资金外流到境外赌场的事实。中新网12月11日报道,在北京和澳门举办的“博彩产业与公益事业”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研究员王增先直言,由于内地??拚??砜傻恼?嫒?砗投某∠钅浚?肥哟舐街鼙叩厍?凸?遥?负醣欢某“?АV泄??竦某鼍秤沃杏胁簧俳谀烤褪遣喂鄣钡氐亩某。?逖椴┎实睦秩ぁ1J毓浪悖?磕昃陀薪??嗣癖伊?б谠?淖式鹆飨蚬?饧案郯牡厍?亩某『腿?沓。?晕夜??貌?岛凸?媸乱翟斐闪酥苯拥母好嬗跋臁A硗猓?蕉摹⑺讲试谀诘卮笥惺谐。?绕湓诠愣?⒑D虾驮颇系鹊胤豪某稍帧N?耍??灾泄?┎室滴蠢吹姆⒄固岢龆嗟慵?猓罕匦胗烧??⒍希唤??镒式鹩糜诟@?乱岛凸?媸乱担淮泳植靠?胖鸩阶呦蛉??牛灰晕幕????诵模??泄?摹案!蔽幕?岽┢渲小?br>
对于王增先的观点,网民们是毁誉参半。一些网民表示赞同,认为:“我们得正视赌博存在的广泛性,通过立法去规范它,未尝不可。” 、“我们对赌博先前使用的方法就是一个字??堵,但是堵来堵去根本就堵不住。若干年前,彩票也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但现在不是成了很普通很习惯的东西。”另一些网民则极力反对,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化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眼前利益干扰着我们正常,健康的进行。我们不能为了眼前的几千亿,而忘记了它是曾经制约我们国家经济前进的毒素。”
面对这样的意见截然相反、针锋相对的讨论,笔者认为非常正常,也很有必要。事实上,尽管笔者倾向于对博彩业以“疏”为主,但也并不完全赞同王增先的观点,因为许多外流境外的赌资,事实上是一些官员和不法商人的灰色收入,如果我们放开博彩业,也不能阻止这些资金外流,也可能导致他们利用合法的博彩业进行“洗钱”,也许更为重要是是如何防范官员“灰色收入”的取得。总之,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这是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王增先的观点的提出最大的价值在于冲破了讨论博彩业的禁区。让这么一个敏感话题,也能让每个人充分地思考和讨论,让是非有个合理评判。正如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有必要探讨如何合理把握和处理与彩票必然联系的博彩业,和中国今后社会经济转轨发展的各种可能的联系。”因而,我们就必须警惕网上和现实中一些动辄大扣帽子的做法,诸如此类的情绪性的发言网上特别多:“赌博可以放开?卖淫可以放开?嫖娼可以放开?吸毒可以放开?诈骗可以放开?杀人可以放开?”、“这样的学者和专家把真正的专家脸上抹黑,无怪乎现在科学家的地位不保。”这样的发言无疑不是在真正地讨论和解决问题,而是想重新给博彩业设置一个不可讨论的禁区,然而,真理却是越辩越明,我们有必要给博彩业设置一个不可讨论的禁区吗?同时,学者们的意见并不见得是正确,更不是真理,但是,正是包括学者们在内的诸多批判的声音在不断地推动社会的前进。
让我们再一次来重温伏尔泰的名言:“我也许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而,笔者要说的是,博彩业有无必要存在的问题终于拿到公众层面来讨论,不管结果是堵还是疏,都是个好事情!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 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 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务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录经费。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 限制。
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 族报考者应优先。
从尚未安置的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军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计划单列,内部竞争。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考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取与试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县以上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审批县以上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组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上级委托的国家机关驻渝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工 作;
(五)审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第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 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和申报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考核 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录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各工作部门 申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录用国家公 务员的计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区(市)县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统一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录用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应在当年二月 底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审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工作 方案。
第四章 招考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根据录用计划,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单位的名称,拟录用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录用考试的方式、方法及科目;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报考市、区(市)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以及乡镇行政机关的应 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文化要求,可根据拟录用职位任职条件,由县以上政 府人 事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报考边远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行政机关的学历 条件,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 放宽;
(七)录用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根据招考公告或考试方案的规定 ,组织考试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报考国家公务 员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以获得 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 普通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全面测试 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最后一个 星期日。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录用考试时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二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录用审 批机关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人数划定。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 额比例依次确定。面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章 特殊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采 取特殊方式进行考试:
(一)政府机关中,某些职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特殊,不宜面向社会 公开招考的;
(二)拟录用职位所需专业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或 两项以上专业学位的;
(四)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某些特殊技能,而普通考试难以测验其水平的;
(五)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特殊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拟录用职位所 需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和面试。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特殊考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 门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
区(市)县及其以下单位的特殊考试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特殊考试的方案,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特殊考试的理由;
(二)报考与资格审查办法;
(三)考试的时间与方法。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生面试后录取前应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政审考核 。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标准以及组织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另 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审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 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充职位需要的条件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章 录取与试用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体检、考核的基础上,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 用人部门分别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应试者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填 写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被批准录用的人员 凭审批机关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原单位应予放行。遇 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仲裁机构负责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政府人事部 门和用人部门应对新录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和试用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县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应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录用审批机关备案:
(一)受到治安、刑事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在试用期间身体不好,经县以上医院鉴定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录取者。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由用人 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级别。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 ,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可视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延长试用期半年;
(二)取消录用资格。
对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按前款第二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 作经历的,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三十六条 凡笔试合格因录取指标受限而未被录取的应试者,由政府 人事部门储存进候录人员库,保留其候录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间,有关部门需临时 补充国家公务员时,可从候录人员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录取人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 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章 回避、监督和违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其录用指标、报考资格、条件、 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应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 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 主管机关或授权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 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 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 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