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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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巴府发[2008]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巴中市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
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销售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为目标,对销售收入上台阶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市辖区内工业生产型企业。
(二)奖励对象:销售收入跨越亿元台阶的企业领军人物。
(三)奖励标准:销售收入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后每跨越一个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同时跨越两个以上1亿元台阶的企业,按每一个亿元台阶奖励1万元累加计算。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组成巴中市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后考核奖励。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按上述考核办法计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共同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考核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依据,不搞评议。如企业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出现为套取奖励资金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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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9〕第10号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公共机构节能需要,视财力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经批准后,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分管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条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
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定期统计并公布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应当按规定分别向上一级、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选择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章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的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确定人员担任节能联络员。节能联络员应当按规定做好节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空调的能源消耗量。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对办公场所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并合理设置电梯的开启数量和运行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照明设施、办公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开水间等设施、设备用能情况的计量、监测和管理,采取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耗能较高的用能产品,并做好淘汰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有效整合办公资源,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建设办公用房,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修时,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严格控制维修、装修的规模和标准,采取措施降低能耗。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得维修或者装修。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二十八条进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并采取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和建立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工作:
(一)按规定的标准和编制采购公务用车,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二)制定、实施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三)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报废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
第四章节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八)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九)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的;
(三)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由有关机关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并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未按节能整改意见书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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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自公布之│
│ │ 1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日起设立│
│ │ │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一年过渡│
│ │ │ │ │期 │
│ ├──┼──────────┼───────────────┼────┤
│ │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2 │批 │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 │11号) │ │
│ ├──┼──────────┼───────────────┼────┤
│ │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 │
│ │ 3 │审批 │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
│ │ 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 │
│ │ │ │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 │
│ │ │ │号) │ │
│ ├──┼──────────┼───────────────┼────┤
│ 发 │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 │
│ │ 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 │
│ 展 │ │经费审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 │
│ │ │ │1076号) │ │
│ 改 ├──┼──────────┼───────────────┼────┤
│ │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 │
│ 革 │ 6 │资金审核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314号) │ │
│ 委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7 │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 │
│ │ 9 │企业审批 │〈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 │
│ ├──┼──────────┼───────────────┼────┤
│ │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10 │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格定价 │11号) │ │
│ ├──┼──────────┼───────────────┼────┤
│ │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 │
│ │ 11 │性认证(法律、法规规│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
│ │ │定的除外) │1074号) │ │
├──┼──┼──────────┼───────────────┼────┤
│ │ 12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电台(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128号) │ │
│ ├──┼──────────┼───────────────┼────┤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 │ 13 │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
│ │ │审批 │政管理局令第5号)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4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5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 │
│ │ 16 │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 │
│ │ │资格审批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
│ │ │ │》(教成[1996]10号) │ │
│ ├──┼──────────┼───────────────┼────┤
│ │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 │
│ │ 17 │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审批 │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 │
│ │ 18 │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 教 │ │ │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 │
│ ├──┼──────────┼───────────────┼────┤
│ 育 │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 │
│ │ 19 │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 │
│ 部 │ │奖学金审批 │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 │
│ ├──┼──────────┼───────────────┼────┤
│ │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 │
│ │ 20 │批 │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 │
│ │ │ │办[1997]18号) │ │
│ ├──┼──────────┼───────────────┼────┤
│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 │
│ │ 21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 │
│ │ │格审核 │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 │
│ │ │ │发[1992]170号) │ │
│ ├──┼──────────┼───────────────┼────┤
│ │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 │
│ │ 22 │澳台政要、知名人士、│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教人[2003]1号) │ │
│ │ │座)教授审批 │ │ │
│ ├──┼──────────┼───────────────┼────┤
│ │ │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 │
│ │ 23 │、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 │
│ │ │核 │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 │
│ │ │ │000]60号)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 │
│ │ 24 │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 │
│ │ │资格审批 │外综[1995]31号) │ │
│ ├──┼──────────┼───────────────┼────┤
│ │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 │
│ │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
│ │ 25 │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 │
│ │ │ │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
│ │ │ │) │ │
├──┼──┼──────────┼───────────────┼────┤
│ │ │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
│ 科 │ │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 技 │ 26 │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 │
│ 部 │ │ │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 │
│ │ │ │001]311号) │ │
├──┼──┼──────────┼───────────────┼────┤
│ 国 │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 │
│ 防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 │ │
│ 科 │ 27 │顾问注册审核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 │
│ 工 │ │ │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委 │ │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 │
│ │ 28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 │
│ │ │大学资格审批 │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 │
│ │ │ │17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 │
│ │ 29 │高等教育年度本科专业│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 │
│ │ │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通知》(教高[1999]7号) │ │
│ ├──┼──────────┼───────────────┼────┤
│ │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 │
│ 国 │ 30 │指标审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国函[1997]47号) │ │
│ 家 ├──┼──────────┼───────────────┼────┤
│ │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民 │ │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 │ │
│ │ 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 │
│ 委 │ │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
│ │ │ │知》(民办发[2000]103号) │ │
│ ├──┼──────────┼───────────────┼────┤
│ │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 │
│ │ 32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
│ │ │ │(国函[1992]23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 │ │
│ │ │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 │
│ │ 33 │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 │
│ │ │评审 │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5 │许可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6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7 │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9 │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40 │置试验场地审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 │
│ │ 41 │批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 │
│ │ │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 ├──┼──────────┼───────────────┼────┤
│ │ 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341号) │ │
│ ├──┼──────────┼───────────────┼────┤
│ │ 43 │停车库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
│ │ 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市政部门│
│ │ │ │ │管理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部│
│ │ 46 │挖掘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门负责审│
│ │ │ │ │批 │
│ ├──┼──────────┼───────────────┼────┤
│ │ 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登记证核发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由环保、│
│ │ 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令第25号) │卫生部门│
│ │ │ │ │审批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
│ │ 50 │机构资格审批 │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
│ 公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 │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 │
│ 安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部 │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1 │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 │ │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全员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261号) │ │
│ ├──┼──────────┼───────────────┼────┤
│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由交通战│
│ │ │ │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备办公室│
│ │ 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制发,通│
│ │ │ │6]交战办字第28号) │报公安部│
│ │ │ │ │门 │
├──┼──┼──────────┼───────────────┼────┤
│ │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 │
│ │ │批 │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
│ │ │ │(民[1989]事字27号) │ │
│ ├──┼──────────┼───────────────┼────┤
│ │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 │
│ │ 61 │机构审批 │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98]25号) │ │
│ ├──┼──────────┼───────────────┼────┤
│ │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 │
│ │ 62 │的企业资质认定 │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 │
│ │ │ │发[2001]4号) │ │
│ ├──┼──────────┼───────────────┼────┤
│ │ │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 │
│ 民 │ 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 │
│ │ │指定 │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 │
│ 政 │ │ │001]1号) │ │
│ ├──┼──────────┼───────────────┼────┤
│ 部 │ 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 │
│ │ │审批 │政部令第1号) │ │
│ ├──┼──────────┼───────────────┼────┤
│ │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 │
│ │ 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 │
│ │ │额核定 │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民社发[1991]8号) │ │
│ ├──┼──────────┼───────────────┼────┤
│ │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 │
│ │ 66 │售额度审批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民办发[1998]12号) │ │
│ ├──┼──────────┼───────────────┼────┤
│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 │
│ │ 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 │ │
│ │ │ │号) │ │
├──┼──┼──────────┼───────────────┼────┤
│ │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 │业资格认可 │(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 │ 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
│ │ │准 │法部令第59号) │ │
│ ├──┼──────────┼───────────────┼────┤
│ │ 70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 │
│ │ │定人资格认可 │令第63号) │ │
│ ├──┼──────────┼───────────────┼────┤
│ │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 │
│ 司 │ 71 │设立审核 │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 │
│ │ │ │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 │
│ 法 ├──┼──────────┼───────────────┼────┤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
│ 部 │ 72 │支机构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
│ │ 73 │公证员资格认可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 │
│ │ │ │000]53号) │ │
│ ├──┼──────────┼───────────────┼────┤
│ │ 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 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 │
│ │ 76 │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404号) │ │
│ ├──┼──────────┼───────────────┼────┤
│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 77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
│ │ │发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
│ │ │ │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 │
│ 财 ├──┼──────────┼───────────────┼────┤
│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 │
│ 政 │ │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 │
│ │ 78 │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
│ 部 │ │停息审批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 │
│ │ │ │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 │
│ │ │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
│ │ 79 │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
│ │ │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
│ │ │ │[2001]9号) │ │
├──┼──┼──────────┼───────────────┼────┤
│ 国 │ │ │ │ │
│ 土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 │
│ 资 │ 80 │土地勘测审批 │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源 │ │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 │
│ 部 │ │ │ │ │
├──┼──┼──────────┼───────────────┼────┤
│ │ 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审批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
│ │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 │
│ │ 82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8号) │ │
│ │ │接审批 │ │ │
│ ├──┼──────────┼───────────────┼────┤
│ │ 8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国务院令第248号) │ │
│ ├──┼──────────┼───────────────┼────┤
│ │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4 │、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营活动审批 │ │ │
│ ├──┼──────────┼───────────────┼────┤
│ │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5 │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变用途审批 │ │ │
│ ├──┼──────────┼───────────────┼────┤
│ │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 │
│ │ 86 │批 │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 │
│ 建 │ │ │5号) │ │
│ ├──┼──────────┼───────────────┼────┤
│ 设 │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 │
│ │ 87 │批 │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 │
│ 部 │ │ │553号) │ │
│ ├──┼──────────┼───────────────┼────┤
│ │ 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 │
│ │ │登记核准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 │
│ ├──┼──────────┼───────────────┼────┤
│ │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 │
│ │ 89 │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 │
│ │ │营运业务审批 │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 │
│ │ │ │329号) │ │
│ ├──┼──────────┼───────────────┼────┤
│ │ │国营农、林、牧、渔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 │ 90 │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划审批 │((85)城乡字第558号) │ │
│ ├──┼──────────┼───────────────┼────┤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 │
│ │ 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 │
│ │ │ │7)城城字第109号) │ │
│ ├──┼──────────┼───────────────┼────┤
│ │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自公布之│
│ │ 92 │审批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日起设一│
│ │ │ │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年过渡期│
├──┼──┼──────────┼───────────────┼────┤
│ │ │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 │ 9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 │ │更等事项审批 │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 │
│ │ │ │980]272号) │ │
│ ├──┼──────────┼───────────────┼────┤
│ │ 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国务院令第306号) │ │
│ ├──┼──────────┼───────────────┼────┤
│ │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 │
│ │ 95 │委员会审批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 │ │ │》(国发[1986]27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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