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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01:16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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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8]851号


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并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切实遵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每年的5月末以前,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在上年度是否遵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同时,为确保各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政策,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
(二)在上年度不定期检查中,如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改正;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三、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收到下列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以及能够证明实际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4、《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6、《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7、《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8、《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提交的上述文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代理其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的,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年检对象并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四、在创业投资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工作中,同级财税部门需要备案管理部门配合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在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向我委报备。
五、在完成年度检查和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核定工作后,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在6月末以前编撰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报我委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
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应全面总结备案管理部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汇总本地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经财税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和典型创业投资案例,并提出本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六、在每年的7月和8月,我委将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抽查方式,对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三、《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四、《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五、《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六、《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七、《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八、《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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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54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6个全资企业、41个内部核算单位、53个控股企业和19个参股企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纠风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5年国家教委和国务院纠风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重点,下大力气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国家教委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收费工作“五不准”规定和治理工作的“八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办事机构,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收到了实效。据23个省(市、区)统计,去年共取消、废止收费项目累计964个,查出违反规定收费金额累计1.74亿元,已清退1.
65亿元,查处乱收费案件239起,其中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102人,通报批评的94人。同时,有部分省市通过更新改造薄弱学校,进一步缩小校际间的差距,改革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发展多渠道办学等,着眼于从根本上巩固治理工作的成果。总之,从全国来看,1995年治
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目标和思路逐步明确,力度比往年明显加大,多数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在农村,有一些地区的县乡政府违反规定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
集资、乱摊派现象出现反弹;在城市,主要是某些大中城市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高收费问题治理不力,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这不仅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办学方针和方向,而且也损害捐资助学的声誉,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必须
从造就全社会稳定的教育环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正确认识并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
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教委在1996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1996年仍要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
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高收费问题作为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标本兼治,认真做好1996年度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
作。
一、坚持从严治标,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关于明令取消全国中小学21个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本
地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各种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如某些地区以勤工俭学为借口,向学生摊派钱、物的规定,应立即废止或进行修订。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普遍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口,每个学期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春季开学检查重
点放在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否乱开口子;秋季开学还应重点检查有无通过“择校生”高收费问题。
(三)一定要把“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坚决遏制住,重点是大中城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仍在招收“择校生”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首先解决好高收费问题。部分省市从1995年秋季起已不招收“择校生”的,要做好巩固已有成果的工作。其他省(市、区
)要采用一步到位或分步到位的办法稳妥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的目标。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四)继续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乱收费案件,包括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和通过招收“择校生”达到高收费目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五)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纠风办要根据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任务要求,选择和建立一批联系点,摸索工作规律,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从提高认识入手,切实抓好治本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择校生高收费,不单纯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是长期以来困扰基础教育的“经费短缺”、“应试教育弊端”和“片面的人才观”的综合反映。因此,在治理中,既要治“标”,制定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又要治“本”,转变观念,深化改
革,依法治教。
(一)端正教育思想,认清义务教育性质,提高依法治理乱收费的自觉性。小学实行就近入学,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减轻小学生和初中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有助于克服中
小学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实现向素质教育转变;有助于大面积办好小学和初中,调动更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小学和初中招生由考试择优到免试就近入学,是入学办法的一项重大变革。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抓紧工作,制定规划,逐步推进。各地
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对应试教育和片面人才观弊端的深刻认识,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包括配备领导班子、充实师资队伍、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教学设备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要办好所有学校,逐步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三个直辖市
和各省会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做好这项工作,这是解决“择校生”问题的基本途径。
(三)进一步加大高中、初中招生办法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可考虑将重点中学和办得较好的初中的全部或部分招生指标,按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附近的各个小学,实行德智体择优选送(不得统考);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重点完中只办高中的改革试点;时机成熟时,还
可在大中城市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制(特别是新建校,尽可能建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既可在同一所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也可在异校之间由相对就近的小学和初中挂钩实施九年一贯制。以减少升学和择校的竞争。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开办民办学校,以满足一些家长的择校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依学校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和财务管理的审计。
(五)明确举办义务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为促进“两基”目标的顺利实施,落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努力做到“三个增长”和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需要,随着物价上涨指数
的变化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处理好教育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和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为本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逐步满足法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免收学费、就近入学的需要。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逐步做到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既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欢迎全社会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
门正在进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改革工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迎接21世纪挑战的高度出发,给以理解、配合和支持,把中国的基础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将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情况,于1996年11月底前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



199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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