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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7:12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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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否定报备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报请审批和备案的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事项为《柳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的重点项目岗位目录》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即办项目除外。

第四条 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要求或申请的事项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各行政机关作出否定前,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外商投资项目;

(二)境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否定报备程序

(一)属于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办人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应当填写《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如实说明否定理由,逐级报批。

(二)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报批的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

(三)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逐级上报,报批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六条 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市领导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将不予办理或否定的决定书面通知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

第八条 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否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情况列入各行政机关年终考核内容,凡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柳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



主题词:行政事务 否定报备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

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

申办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收到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否定理由和依据


审核人意见


单位分管

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市政府分管

领导批示


市长批示


备 注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经办单位存档,一份送市监察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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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3.住房安置标准。一人户住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2-3户住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住三室一厅,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内。超过标准垢,经批准,按综合价补差。
4.住户按规定期限自动拆除,在上述原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享受按建安造价的80%优惠购买统建房,产权归己。
5.安置过渡期间,建设用地单位按附表五的标准将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补拆迁户支付过渡房租费(包括拆除50%以上的户),按1人户月补助30元,2-3人户月补助50元、4-6人户月补助70元、7人以上户月补助90元包干使用
。拆除50%以下的户按比例扣减补助费。过渡费从通知拆迁当月执行。
6.拆迁户不购买统建房的,可租住公房,按公房管理办法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费。
7.经安置或自己挂钩带户进厂或其他单位的,由管委会一次性将建房补助拨给安置单位。标准:一人户2500元,2-3人户5000-8000元,4人户10000元,5人以上户12000-14000元。
8.凡享受带户进厂补助的,不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的,不再享受带户进厂的补助。
9.投亲靠友,终身不要政府和安置单位解决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单位同意,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安置方一次性发给住房安置补助费每人2500元。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确定的各项补偿,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原江津府发〔1990〕89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1993〕118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1993〕144号《四川省江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筑物补偿标准(表一)
┏━━┳━━━━━━━┳━━┳━━━━━━┳━━━━━━━━━━━━━┓
┃名称┃结构 ┃单位┃单价元 ┃备注 ┃
┣━━╋━━━━━━━╋━━╋━━━━━━╋━━━━━━━━━━━━━┫
┃堡 ┃条石灰缝 ┃M2┃25.00 ┃堡坎不含檐坎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坎 ┃片(卵)石 ┃M2┃15.00 ┃ ┃
┃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晒 ┃人工石板 ┃M2┃ 9.00 ┃ ┃
┃坝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围 ┃条石灰缝 ┃M2┃25.00 ┃ ┃
┃ ┃砖 ┃M2┃25.00 ┃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 ┃片(卵)石 ┃M2┃15.00 ┃ ┃
┃墙 ┃土 ┃M2┃10.00 ┃ ┃
┣━━╋━━━━━━━╋━━╋━━━━━━╋━━━━━━━━━━━━━┫
┃粪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石砌粪池 ┃
┃池 ┃土 ┃M2┃ 5.00 ┃ ┃
┣━━╋━━━━━━━╋━━╋━━━━━━╋━━━━━━━━━━━━━┫
┃水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箍井,石砌 ┃
┃井 ┃土 ┃M2┃ 5.00 ┃ ┃
┣━━╋━━━━━━━╋━━╋━━━━━━╋━━━━━━━━━━━━━┫
┃坟墓┃ ┃座 ┃80或120┃单人坟80,双人坟120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厘米)
┏━━┳━━━━━┳━━━━━━┳━━━━━━━━━━━━━━━━━━━━━━━┳━━━━━━━━━━━━┓
┃规格┃原床苗 ┃ 幼 树 ┃ 成 树 ┃ ┃
┃品种┣━━┳━━╋━━━┳━━╋━━━┳━━━┳━━━┳━━━┳━━━┳━━━╋━━━━━━━━━━━━┫
┃ ┃嫁接┃实生┃2以下 ┃2-4 ┃5-9 ┃10-14 ┃15-19 ┃20-24 ┃25-30 ┃30以上┃ ┃
┣━━╋━━╋━━╋━━━╋━━╋━━━╋━━━╋━━━╋━━━╋━━━╋━━━╋━━━━━━━━━━━━┫
┃广柑┃0.30┃0.05┃1.00 ┃6.00┃15.00 ┃ 25.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艾子、梨、橙、柿子┃
┣━━╋━━╋━━╋━━━╋━━╋━━━╋━━━╋━━━╋━━━╋━━━╋━━━╋━━━━━━━━━━━━┫
┃红柑┃0.30┃0.05┃1.00 ┃6.00┃14.00 ┃ 24.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柠檬、核桃 ┃
┣━━╋━━╋━━╋━━━╋━━╋━━━╋━━━╋━━━╋━━━╋━━━╋━━━╋━━━━━━━━━━━━┫
┃马柑┃ ┃ ┃0.50 ┃5.00┃10.00 ┃ 15.00┃ 25.00┃ 45.00┃ 60.00┃ 80.00┃包括:柚子、桂元 ┃
┣━━╋━━╋━━╋━━━╋━━╋━━━╋━━━╋━━━╋━━━╋━━━╋━━━╋━━━━━━━━━━━━┫
┃花红┃ ┃0.05┃0.50 ┃5.00┃10.00 ┃ 20.00┃ 20.00┃ 45.00┃ 60.00┃ 80.00┃包括:苹果、枇杷 ┃
┣━━╋━━╋━━╋━━━╋━━╋━━━╋━━━╋━━━╋━━━╋━━━╋━━━╋━━━━━━━━━━━━┫
┃桃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枣子、杏子 ┃
┣━━╋━━╋━━╋━━━╋━━╋━━━╋━━━╋━━━╋━━━╋━━━╋━━━╋━━━━━━━━━━━━┫
┃李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樱桃 ┃
┗━━┻━━┻━━┻━━━┻━━┻━━━┻━━━┻━━━┻━━━┻━━━┻━━━┻━━━━━━━━━━━━┛
注:从主杆离地面1公尺处丈量,主杆低于1公尺的从分枝下最小处丈计算,结果树按5倍计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9厘米

┏━━━┳━━━━━━━┳━━┳━━━┳━━━━━━━━━━━━━━━┓
┃名称 ┃ 规 格 ┃单位┃单价 ┃ 说 明 ┃
┣━━━╋━━━━━━━╋━━╋━━━╋━━━━━━━━━━━━━━━┫
┃香蕉 ┃成树 ┃ 株 ┃5.00 ┃包括挂果树 ┃
┣━━━╋━━━━━━━╋━━╋━━━╋━━━━━━━━━━━━━━━┫
┃香蕉 ┃幼树 ┃ 株 ┃1.00 ┃主杆在1米以下 ┃
┣━━━╋━━━━━━━╋━━╋━━━╋━━━━━━━━━━━━━━━┫
┃花椒树┃主杆直径在1厘 ┃ 株 ┃1.00 ┃①当年移栽的和苗圃苗每株补偿 ┃
┃ ┃米以下 ┃ ┃ ┃0.20元。 ┃
┃花椒树┃1--2 ┃ 株 ┃5.00 ┃②已结花椒垢按3倍计算。 ┃
┃花椒树┃3--4 ┃ 株 ┃8.00 ┃ ┃
┃花椒树┃5--6 ┃ 株 ┃12.00 ┃ ┃
┃花椒树┃7--8 ┃ 株 ┃16.00 ┃ ┃
┃花椒树┃9厘米以上 ┃ 株 ┃25.00 ┃ ┃
┣━━━╋━━━━━━━╋━━╋━━━╋━━━━━━━━━━━━━━━┫
┃ 葡 ┃结果的主杆 ┃ ┃ ┃ ┃
┃ ┃1--2厘米以下 ┃ 株 ┃10.00 ┃1厘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5.00元, ┃
┃ ┃2--3 ┃ 株 ┃15.00 ┃幼苗每株0.80元,迁插的苗辅苗按┃
┃ 萄 ┃4--5 ┃ 株 ┃20.00 ┃活的计算,每株0.30元。 ┃
┃ ┃6厘米以上 ┃ 株 ┃30.00 ┃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厘米.市斤
┏━━━━━┳━━┳━━━━━━┳━━━┳━━━━━━━━━━━━━━┓
┃ \ 项目 ┃计算┃ 规 格 ┃单 价┃ ┃
┃品种 \ ┃单位┃(直径厘米)┃(元)┃ 备 注 ┃
┃名称 \ ┃ ┃ ┃ ┃ ┃
┣━━━━━╋━━╋━━━━━━╋━━━╋━━━━━━━━━━━━━━┫
┃桑 树 ┃ 株 ┃原床实生苗圃┃ 0.30 ┃ ┃
┃桑 树 ┃ 株 ┃经移栽的苗圃┃ 0.05 ┃从主杆离地面30厘米处丈量,低┃
┃桑 树 ┃ 株 ┃当年移栽幼树┃ 0.10 ┃于30厘米的从分技以下最小处丈┃
┃桑 树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量计算。 ┃
┃桑 树 ┃ 株 ┃2--4 ┃ 5.00 ┃ ┃
┃桑 树 ┃ 株 ┃5--6 ┃10.00 ┃ ┃
┃桑 树 ┃ 株 ┃7--8 ┃15.00 ┃ ┃
┃桑 树 ┃ 株 ┃9--10 ┃20.00 ┃ ┃
┃桑 树 ┃ 株 ┃11--12 ┃25.00 ┃ ┃
┃桑 树 ┃ 株 ┃13厘米以上 ┃30.00 ┃ ┃
┣━━━━━╋━━╋━━━━━━╋━━━╋━━━━━━━━━━━━━━┫
┃慈 竹 ┃市斤┃ ┃0.10 ┃按标准的5倍补偿 ┃
┃(楠竹斑竹 ┃ ┃ ┃ ┃ ┃
┃水竹) ┃ ┃ ┃ ┃ ┃
┃ ┃ ┃ ┃ ┃ ┃
┃黄 竹 ┃市斤┃ ┃0.07 ┃ ┃
┃刺南等杂竹┃ ┃ ┃ ┃ ┃
┗━━━━━┻━━┻━━━━━━┻━━━┻━━━━━━━━━━━━━━┛
杂树补偿标准(表三)
###单位:元.直径.厘米
┏━━┳━━┳━━━━━━━━━┳━━━┳━━━━━━━━━━━━━━┓
┃品种┃单位┃规 格 ┃单价 ┃ 说 明 ┃
┣━━╋━━╋━━━━━━━━━╋━━━╋━━━━━━━━━━━━━━┫
┃ 桉 ┃ ┃当年移栽和2厘米以 ┃ ┃包括:松树、泡桐、苦练子、青┃
┃ ┃ ┃下 ┃ 0.50 ┃杨、黄 、杨槐、泡格早、插脂┃
┃ ┃ ┃2--5 ┃ 3.00 ┃树、卷子、青杠、楠木、麻柳等┃
┃ ┃ 株 ┃6--10 ┃ 5.00 ┃杂树。苗辅苗每株0.10 元 ┃
┃ ┃ ┃11--15 ┃10.00 ┃ ┃
┃ ┃ ┃16--20 ┃15.00 ┃ ┃
┃ 树 ┃ ┃20厘米以上 ┃20.00 ┃ ┃
┣━━╋━━╋━━━━━━━━━╋━━━╋━━━━━━━━━━━━━━┫
┃ 皂 ┃ ┃当年移栽 ┃ 1.00 ┃苗辅苗每株0.20元此项包括红豆┃
┃ ┃ ┃5厘米以下 ┃ 5.00 ┃树、杜仲树、黄梅、棚子树等。┃
┃ 桷 ┃ 株 ┃6--9 ┃10.00 ┃ ┃
┃ ┃ ┃10--14 ┃20.00 ┃ ┃
┃ 树 ┃ ┃15--20 ┃30.00 ┃ ┃
┃ ┃ ┃20以上 ┃40.00 ┃ ┃
┣━━╋━━╋━━━━━━━━━╋━━━╋━━━━━━━━━━━━━━┫
┃ 抢 ┃ 窝 ┃大窝(10根以上) ┃ 5.00 ┃单根一窝0.20元 ┃
┃ 壳 ┃ ┃小窝(10根以下) ┃ 2.00 ┃ ┃
┣━━╋━━╋━━━━━━━━━╋━━━╋━━━━━━━━━━━━━━┫

┃ 棕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下┃ 0.05 ┃ ┃
┃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上┃ 2.00 ┃ ┃
┃ ┃ 根 ┃(未产棕片) ┃ ┃ ┃
┃ 树 ┃ ┃产棕树 ┃10.00 ┃ ┃
┣━━╋━━╋━━━━━━━━━╋━━━╋━━━━━━━━━━━━━━┫
┃ 黄 ┃ 株 ┃苗圃苗 ┃ 0.02 ┃ ┃
┃ 桂 ┃ 窝 ┃未结果 ┃ 2.00 ┃ ┃
┃ 子 ┃ 窝 ┃结果树 ┃ 5.00 ┃ ┃
┣━━╋━━╋━━━━━━━━━╋━━━╋━━━━━━━━━━━━━━┫
┃杂柴┃ ┃ ┃ ┃ ┃
┃含薪┃ 市 ┃ ┃ ┃ ┃
┃炭林┃ 斤 ┃ ┃ 0.05 ┃按32倍补偿 ┃
┃柴山┃ ┃ ┃ ┃ ┃
┣━━╋━━╋━━━━━━━━━╋━━━╋━━━━━━━━━━━━━━┫
┃零星┃ 窝 ┃ ┃ 0.50 ┃多年生植物 ┃
┃花草┃ ┃ ┃ ┃ ┃

┣━━╋━━╋━━━━━━━━━╋━━━╋━━━━━━━━━━━━━━┫
┃ 花 ┃ 亩 ┃按该杜青苗补偿费的┃ ┃ ┃
┃圃地┃ ┃两倍计算补偿 ┃ ┃ ┃
┣━━╋━━╋━━━━━━━━━╋━━━╋━━━━━━━━━━━━━━┫
┃ 春 ┃ ┃直径 ┃ ┃幼苗和苗辅苗每株补偿0.10元 ┃
┃ 芽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 ┃
┃ 树 ┃ 株 ┃2--4 ┃ 3.00 ┃ ┃
┃ ┃ 株 ┃5--9 ┃ 5.00 ┃ ┃
┃ ┃ 株 ┃10厘米以上 ┃10.00 ┃ ┃
┣━━╋━━╋━━━━━━━━━╋━━━╋━━━━━━━━━━━━━━┫
┃ 黄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的每株寂偿1.00 ┃
┃ ┃ 株 ┃2--4 ┃ 5.00 ┃元幼苗和苗辅苗每株0.10元 ┃
┃ 桷 ┃ 株 ┃5--9 ┃10.00 ┃ ┃
┃ ┃ 株 ┃10--19 ┃20.00 ┃ ┃
┃ 树 ┃ 株 ┃20--30 ┃30.00 ┃ ┃
┃ ┃ 株 ┃30厘米以上 ┃40.00 ┃ ┃
┣━━╋━━╋━━━━━━━━━╋━━━╋━━━━━━━━━━━━━━┫
┃ 香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2.00元苗辅苗每 ┃
┃ ┃ 株 ┃2--4 ┃ 5.00 ┃株0.20元此项包括杉树、桂花、┃
┃ 樟 ┃ 株 ┃5--9 ┃10.00 ┃白兰树等 ┃
┃ ┃ 株 ┃10--14 ┃15.00 ┃ ┃
┃ 树 ┃ 株 ┃15--19 ┃20.00 ┃ ┃
┃ ┃ 株 ┃20厘米以上 ┃25.00 ┃ ┃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四)
┏━━━━━━━┳━━┳━━━┳━━━━━━━━┓
┃房屋结构 ┃单位┃单价元┃备注 ┃
┣━━━━━━━╋━━╋━━━╋━━━━━━━━┫
┃砖 混 ┃M2┃100.00┃ ┃
┣━━━━━━━╋━━╋━━━╋━━━━━━━━┫
┃砖 瓦 ┃M2┃ 90.00┃ ┃
┣━━━━━━━╋━━╋━━━╋━━━━━━━━┫
┃砖墙油毡盖 ┃M2┃ 80.00┃ ┃
┣━━━━━━━╋━━╋━━━╋━━━━━━━━┫
┃条石预制盖 ┃M2┃ 95.00┃含石砖房 ┃
┣━━━━━━━╋━━╋━━━╋━━━━━━━━┫
┃条石瓦盖 ┃M2┃ 85.00┃含石砖房 ┃
┣━━━━━━━╋━━╋━━━╋━━━━━━━━┫
┃片石预制盖 ┃M2┃ 90.00┃ ┃
┣━━━━━━━╋━━╋━━━╋━━━━━━━━┫
┃片石瓦盖 ┃M2┃ 80.00┃ ┃
┣━━━━━━━╋━━╋━━━┫含卵石房 ┃
┃土墙瓦盖 ┃M2┃ 80.00┃ ┃
┣━━━━━━━╋━━╋━━━╋━━━━━━━━┫
┃土墙油毡盖 ┃M2┃ 60.00┃ ┃
┣━━━━━━━╋━━╋━━━╋━━━━━━━━┫
┃穿逗瓦盖 ┃M2┃ 70.00┃ ┃
┣━━━━━━━╋━━╋━━━╋━━━━━━━━┫
┃土木(竹草盖) ┃M2┃ 60.00┃ ┃
┣━━━━━━━╋━━╋━━━╋━━━━━━━━┫
┃简易建筑 ┃M2┃ 20.00┃临时棚、柴灰棚 ┃
┗━━━━━━━┻━━┻━━━┻━━━━━━━━┛
注:①凡在规定期内搬迁的,在原房价基础上奖励20。
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屋内外各种装饰在内。
③各类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外墙包边计算,外墙
至滴水折半计算面积,凸阳台折半、凹阳台按75%计算面积。
④住房内的配套设施,如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室内水、电管线、粪
池等齐备的一次性补偿每房150-300元包干使用,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⑤凡楼层(预制、现浇、木质楼板)楼面与屋面平墙高度在2.2米以上,按
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⑥预制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的部分,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面积按
预制结构房屋补偿。
家俱搬迁、过渡租房补助标准(表五)
┏━━━━┳━━━━━┳━━━━━┳━━━━━━━━━━━━━━━━━┓
┃户籍人口┃家俱搬迁费┃过渡租房费┃备 注 ┃
┃ ┃ 元 ┃ 元 ┃ ┃
┣━━━━╋━━━━━╋━━━━━╋━━━━━━━━━━━━━━━━━┫
┃1人户 ┃ 80.00 ┃ 200.00 ┃ ┃
┣━━━━╋━━━━━╋━━━━━┫ ┃
┃2-3人 ┃ 100.00 ┃ 250.00 ┃ ┃
┣━━━━╋━━━━━╋━━━━━┫ ┃
┃4-5人 ┃ 140.00 ┃ 300.00 ┃一次性补助、包干使用。 ┃
┣━━━━╋━━━━━╋━━━━━┫ ┃
┃6-7人 ┃ 160.00 ┃ 350.00 ┃ ┃
┣━━━━╋━━━━━╋━━━━━┫ ┃
┃8人以上 ┃ 200.00 ┃ 400.00 ┃ ┃
┗━━━━┻━━━━━┻━━━━━┻━━━━━━━━━━━━━━━━━┛
调整土地误工补贴标准(表六)
┏━━━━━━━━━━━━━━━━┳━━━━━━┳━━━━━━━━━━━┓
┃征(占)耕地面积 ┃调整误工费 ┃ 备 注 ┃
┣━━━━━━━━━━━━━━━━╋━━━━━━╋━━━━━━━━━━━┫
┃1亩以下(含一亩) ┃ 300.00元 ┃使用菲耕地及全征社的不┃
┣━━━━━━━━━━━━━━━━╋━━━━━━┫付调整误工费 ┃
┃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 500.00元 ┃ ┃
┣━━━━━━━━━━━━━━━━╋━━━━━━┫ ┃
┃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 800.00元 ┃ ┃
┣━━━━━━━━━━━━━━━━╋━━━━━━┫ ┃
┃5亩以上10亩以下(含5亩) ┃1000.00元 ┃ ┃
┣━━━━━━━━━━━━━━━━╋━━━━━━┫ ┃
┃10亩以上30亩以下(含10亩)┃1500.00元 ┃ ┃
┣━━━━━━━━━━━━━━━━╋━━━━━━┫ ┃
┃30亩以上50亩以下(含30亩)┃2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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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3日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0号


 现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18日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第八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第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
申请材料清单

一、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六、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七、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八、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提供);
九、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包等协议;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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