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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25:04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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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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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如下表:

┏━━━━┯━━━━━━━━━━━┯━━━━━━┯━━━━┯━━━━━┓
┃    │   柜面系统客户   │上存总部的 │客户交易│投资者开 ┃
┃    │   交易资金余额   │客户交易结 │结算资金│户个数  ┃
┃    │           │算资金存款 │专用存款│     ┃
┃    │           │      │账户个数│     ┃
┠────┼──┬──┬──┬──┼───┬──┼────┼──┬──┨
┃    │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 │比例│    │个人│机构┃
┃    │业务│业务│  │  │(万元)│(%)│    │  │  ┃
┠────┼──┼──┼──┼──┼───┼──┼────┼──┼──┨
┃营业部1 │  │  │  │  │   │  │    │  │  ┃
┠────┼──┼──┼──┼──┼───┼──┼────┼──┼──┨
┃营业部2 │  │  │  │  │   │  │    │  │  ┃
┠────┼──┼──┼──┼──┼───┼──┼────┼──┼──┨
┃营业部n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3、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提供透支,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等。

要求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问题的成因、涉及金额、资金去向、当前存在的风险等有关情况。

4、公司与存管银行的合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要求存在上述第三项问题的证券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证监局备案。

(三)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

3、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

4、不得向股东分红。

5、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要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职责的存管机构,并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运作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在切实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项内控要求:

1、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

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集中监控系统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直接从各营业部的柜面系统数据库中实时采集数据,确保集中监控系统的数据和各营业部的数据完全一致。

(2)及时查询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明细的变动情况。

(3)及时揭示各分支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真实情况。

(4)及时发现清算、财务和柜面系统的数据的勾稽关系的差错。

(5)及时从存管银行获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数据情况。

(6)每天对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数据进行备份。

(7)为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提供数据接口,使证监局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其它客户资产的情况。

要求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证监局报备:公司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公司所有营业部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

3、要求各证券公司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对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

4、要求各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

5、要求各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每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最迟在2005年年底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

(二)要求辖区内申请创新试点类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完善客户资金内控机制,使组织体系、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结算托管体系、核算体系、划付体系和监控体系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三方面完善、独立且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开放,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具体标准体系另行颁布。

(三)要求辖区内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在使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同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其他证券公司也可在条件具备和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

三、关于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日常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所有的证券公司就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各证监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完成作为证券公司近阶段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机制的主要工作目标来监督检查,其中第二项工作的完成仅指已经建立了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被认定基本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达到上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虽有挪用但能够在自查报告中充分披露、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有效,同时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并结合现场检查未发现其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督促进行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建立更为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模式,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建立更为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同时采取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后证券公司对证券交易仍实施前端控制,并不能完全排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可能性。各证监局应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实施对该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

(四)各证监局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定期形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机构监管部报告。发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形成专门书面报告向机构监管部报告。发现注册在异地的证券公司在本辖区内的证券营业部存在重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隐患时,还应及时通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1、各证监局应于数据报送主体(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结算公司)报送日期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情况分析周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报送主体专用存款账户及数据报备情况,对不按时报备的各报送主体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2)辖区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体情况分析。

(3)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个量与总体分析。

(4)对发现的存在较大挪用嫌疑的证券公司拟采取的检查方案。

2、各证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上一个月辖区内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月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类不按时报备数据的报送主体的整改情况。

(2)对发现的存在较大挪用嫌疑的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对于重大挪用情况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对一般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3)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工作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证券公司的具体落实情况。

(4)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上报的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证券公司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5)辖区内存管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对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

各证监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切实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详细情况,决不能放松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成在今年年底辖区内一半以上的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2005年全部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任务。

四、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它方面的规定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的规定,证券公司收到的客户新股申购资金,在“承销证券款”、“结算备付金-客户”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为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调整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新股申购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内容与格式请登陆http://211.101.236.149/zjbank进行查询。

此外,为保持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结算备付金数据时点的一致性,各证监局应要求各证券公司报送的T日结算备付金数据统一为T日日终实际交收后结算备付金账户实际余额,不包括当日交易清算数据。

五、有关处理规定

(一)对未按期完成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依法追究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认真自查,隐瞒问题或作虚假陈述的;

2、整改期间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

3、未严格按期落实整改方案的;

4、自查或核查之后新增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为贯彻落实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要求,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制定了《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现将《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
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包括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等传媒阵地的管理,坚持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严格宣传纪律,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阵地,是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为确保报刊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报刊业繁荣
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警告制度是强化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约束力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四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对一
些报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对小报小刊的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为了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管理制度,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建立警告制度,有利于增强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的约束力,
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报刊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有利于促进报刊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二、实行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地
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现的以下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三、警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报刊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警告。
2、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后,该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3、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提出警告的情况,统一刊登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上,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4、对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对违纪违规报刊的整改情况认真验收。
5、违纪违规报刊停业整顿结束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和专门机构做好报刊阅评工作,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制定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在新形势下针对报刊宣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强化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约束力,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
,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的各项制度、机制和报刊的行政管理,认真组织实施这项管理制度。
2、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3、中央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中央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新闻出版署在行政管理中,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
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署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中央宣传部通报并备案。
4、省级党委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省级党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并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
署和省级党委宣传部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局在行政管理中,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新闻出版局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省级党委宣传部通报并备案,再由省级党委宣传部和省
级新闻出版局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备案。
5、《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署制定统一格式,主要包括违纪违规主要事实、查处依据、查处要求等内容。《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违纪违规报刊,并抄送违纪违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
6、受警告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警告通知书》10天内,要向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检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7、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根据对违纪违规报刊实行警告的有关备案材料,以通报的形式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8、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9、对于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该报刊的整改工作。
10、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1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社,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12、负责具体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认真研究报刊宣传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13、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14、本细则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附件

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
省别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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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 |
|报刊名称| |
|----|------------------------|
|刊 号| | 违纪违规 | |
| | | 报刊刊期 | |
|-----------------------------|
|违| |
|纪| |
|违| |
|规| |
|主| |
|要| |
|事| |
|实| |
|-|---------------------------|
|查| 根据《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警|
|处|告的第 条: |
|依| |
|据| |
|-|---------------------------|
|查| 10天内作出检查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
|处| |
|要| |
|求| |
|-|---------------------------|
|备| |
|注| |
-------------------------------
省新闻出版局
年 月 日



200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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