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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十个问题/徐双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7:37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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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该类案件的审理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是案件收费不明确。该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申请标的额收取,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收费标准不统一。

二是案件编号不明确。该类案件的案号编写不统一,有的法院以“民审”编号、有的法院以“商特”(即商事特别)编号等,出现同一类案件编号不一的现象。

三是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明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如果驳回申请人的裁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另行起诉的程序予以救济。但如果法院作出准予裁定后,被申请人对该裁定有异议的,是否需要审查并启动救济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不明确。例如,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的案件是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还是按担保物权所在地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五是送达程序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终结案件由申请人另行起诉,还是按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六是当事人的主体问题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债务人与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否应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七是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进行书面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双方需要出具哪些材料,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

八是裁定书的格式不明确。审查裁定书是按非诉案件裁定书还是按一般裁定书的格式书写,均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定书格式不一,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九是适用法律不明确。例如,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利息应否计算,如何计算,裁定书上是否需要适用物权法等实体法,还是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十是案件类别划分不明确。该类案件是按特别程序案件还是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等案件类别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法院内部确定由哪个庭室审理时出现混乱,同时在司法统计报表时应将此类案件计入何类收案也遭遇尴尬,多地法院认识不一,导致司法统计的数据与实际运行的数据不一,不能反映真实的收结案情况。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规范,如对于收费、案件编号、管辖规定、裁定书的格式、案件类别划分等。

二是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例如,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予以审查,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书面审查等问题,均需要有关的法律予以明确。

三是加强法官培训工作,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立法精髓,谨慎处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四是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和基层调研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探索对策,提高审判能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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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3号


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粤府办〔2006〕48号),为有效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县区、市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和综合评价评定标准,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政府、县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07]4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统一“全国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以下简称“通信网”)新型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技术指标,提高产品性能,发挥通信网各项功能,我部组织制订了《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
通用技术规范(试 行)
(2007年4月)
目 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2 引用标准…………………………………………………………………………………….2
3 术 语……………………………………………………………………………………. ….3
4 标准试验条件………………………………………………………………………………4
5 技术要求…………………………………………………………………………………….5
5. 1 一般要求 ………………………………………………………………………………..5
5. 2 功能要求…………………………………………………………………………………7
5.3 电性能要求…………………………………………………………………………… …8
5. 4 对环境的要求…………………………………………………………………………10
5. 5 结构工艺的一般要求…………………………………………………………………11
5. 6 安全要求…………………………………………………………………………………11
5. 7 环境实验要求……………………………………………………………………………11
5. 8 可靠性要求 …………………………………………………………………………….12
6.信 令…………………………………………………………………………………………13
6. 1 DSC的编码………………………………………………………………………………13
6. 2 纠错与检错编码………………………………………………………………………….13
6. 3 DSC呼叫序列的组成……………………………………………………………………14
6. 4 调制方式………………………………………………………………………………….21
6. 5 通信信道………………………………………………………………………………….21
6. 6 工作过程………………………………………………………………………………….21
7.实验方法…………………………………………………………………………………….21
8.质量评估规则……………………………………………………………………………… 22
9.检验规则…………………………………………………………………………………. ..22
10.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22
附录1 信道划分………………………………………………………………………………..23
附录2 .DSC 编码表……………………………………………………………………………2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的术语、功能、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及包装运输等。
2.引用标准
GB/T 15844.1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2192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
GB/T 12193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 测量方法
GB/T 15844.4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质量评定规则
GB/T 15842 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410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
SC/T 7002.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高温
SC/T 7002.3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低温
SC/T 7002.5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恒定湿热
SC/T 7002.7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盐雾
SC/T 7002.8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正弦振动
SC/T 7002.9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碰撞
SC/T 7002.10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外壳防护
SC/T 7002.1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长霉
GB/T 14013 移动通信设备运输包装
GB/T2260-1995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3.术语
3.1基站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作为无人值守基站固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基站电台。
3.2基地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作为通信站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基地台。
3.3 固定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供室内外用户固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固定台。
3.4移动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 ,供用户在行进中或随意地点停留时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移动台。
3.5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
安装在渔业船舶(渔船、运输船、冷冻船、渔业执法船、渔业公务船等)上,并由船上电源供电和使用船上天线的移动式无线电话机,简称船台。
3.6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一种便于个人携带(手提或佩带),并由机内电源供电和使用本机自配天线的移动式无线电话机,简称便携台。
3.7单工无线电话机
一种发射和接收只能交替工作的无线电话机,此时发射和接收可以工作在同一频率,也可以分别工作在不同频率,简称单工台。
3.8双工无线电话机
一种发射和接收能同时工作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双工台。
3.9多信道值守
在接收状态,能同时监示遇险呼叫信道和工作信道,当遇险呼叫信道上有遇险呼叫信号时就自动接收遇险信息。
3.10只收信道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能正常接收,但不能进行发射的信道。
3.11不可控信道
操作者无法选择,而只有在话机根据信令要求自动选择的信道。
3.12特许授权用户信道
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部门授权的用户使用的信道。
3.13信令
控制各项功能的数字命令。
3.14 渔船识别码
用于区别每艘渔船而规定的每搜渔船特有的数字编码。
4.标准试验条件
4.1大气条件
4.1.1标准大气试验条件
标准大气试验条件按GB 12192 第3.3.1条。
4.1.2标准基准条件
标准大气基准条件按GB 12192 第3.3.2条。
4.1.3标准大气仲裁条件
标准大气仲裁条件按GB 12192 第3.3.3条。
4.2标准试验信号
4.2.1最大允许频偏
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为±5KHz。
4.2.2发射机标准试验信号
发射机标准试验信号按GB 12192第4.1.1~4.1.4条。
4.2.3接收机标准试验信号
接收机标准试验信号按GB 12193第4.2~4.6条。
4.3标准日工作循环条件
标准日工作循环按GB 12192第3.4条。
4.4基本电源的标准条件
基本电源的标准条件按GB 12192第3.2条。
4. 5标准设备端口负荷条件
4. 5. 1发射和接收其设备射频端口阻抗应为50Ω。
4. 5. 2配有连接天线端口的发射机的输出信号测量配置,按GB 12192第4.2条。
4. 5. 3配有连接天线端口的接收机与输入信号源的馈接,按GB 12193第4.1条。
4. 5. 4汇接多个射频输入信号源的匹配汇接网络,按GB 12193第4.7条。
4.6标准预加重和去加重条件
4.6.1发射预加重条件
发射预加重条件按GB 12192第4.1.6条,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发射预加重特性为每倍频程增加6dB(在300~3000Hz频带内)。
4.6.2接收去加重条件
接收去加重条件按GB 12193第4.12条,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接收去加重特性为每倍频程减少6dB(在300~3000Hz频带内)。
4.7标准静噪条件
标准静噪条件按GB 12193 第4.11条。
4.8有效电池寿命
4.8.1本标准中所用的“有效电池寿命”和“终止电压”只适用于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它们是为某种电池组用于某种无线电话机时定义的,其数值可能与电池制造厂所定义的电池终止电压和电池寿命不相同。
4.8.2终止电压,是指无线电话机性能降低到下列规定值之一时的电池加载电压值: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比额定值降低3dB;
b.接收机参考灵敏度比额定值恶化6dB;
c.载波频率容差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注:终止电压不得低于电池制造厂规定的电池终止电压值)
4.8.3有效电池寿命,是指无线电话机以新的或充足电的无线电话机产品标准中规定配用的电池组供电,按标准日工作循环进行工作,到达终止电压的工作时间。
(注:通常有效电池寿命的“一天”(即1d)是指按标准日工作循环工作的时间)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的载波频率应遵守国家有关频率配置的规定:
a.频率覆盖范围
话机的频率覆盖范围为27.5-39.5MHz,信道间隔为25KHz。
b.频率与信道号的对应关系
从27.5-39.5MHz按25kHz信道间隔划分为480个信道,信道号依次为1至480。(见附录一)
其中:221号信道(33.000MHz)为ASK调制信令信道;
223号信道(33.050MHz)为遇险求救话音通信信道;
225号信道(33.100MHz)为气象与海况只收信道;
231号信道(33.250MHz)为MSK调制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236号信道(33.375MHz)为MSK调制非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238号信道(33.425MHz)为MSK调制非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渔船用话机在221号信道至240号信道共20个信道,除了221号信道、223号信道、225号信道、231号信道、236号信道、238号信道外其余信道为用户不可控信道,225号信道为只收信道。
5.1.2调制方式
本话机话音通信采用模拟调频制式,信道间隔25KHz;信令通信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兼容原信令的300BPS的ASK调制方式,第二种为1200BPS的MSK调制方式;即应符合16K0F3E-300F2D(ASK)/1K2F2D(MSK)。
5.1.3无线电话机音频范围规定为300~3000Hz。
5.1.4无线电话机的供电方式和电源标称电压应遵守如下的规定:
a.船台必须具有外接标称24V直流电源供电接口,并标明负极接地;
b.基站电台、基地台和固定台应采用交流市电供电方式,但须另有采用标称值24V直流电源供电接口(负极接地);
c.便携台应采用机内电池供电方式,其电池类型和电源标称电压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d.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商定,可容许由其他方式或其他标称电压值进行供电,并具有相应外连接口。
5.1.5当供电电源处于最小工作电压或最大工作电压时,无线电话机的性能降低不能超过如下的规定极限: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变化比实测值不超过3dB;
b.接收机参考灵敏度比实测值恶化不超过6dB;
c.载波频率容差不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d.接收音频输出失真不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5.1.6渔船识别码
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必须指配渔船识别码,渔船识别码为11位数字,其中前6位为“渔业船舶证书”发证机关所在省、市、县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后5位为渔船代码。
a.渔船代码
渔船代码的第1位为渔船种类代码,后4位为船号。
b.渔船种类代码
“0”-渔业捕捞船;“1”-养殖生产船;“2”-渔业冷藏运输船;“3”-渔业供油船;“4”-渔业购销船;“5”-渔政船;“6”-渔监船;“7”-代定;“8”-代定;“9”-待定。
c.渔船船号
渔船船号为4位数字,若不足4位,高位以“0”补足。
5.1.7面板
a.船台面板上要有独立的遇险呼叫按键,遇险呼叫按键一律为红色与其他按键还要有明显的区别以易于辨认,并具有防止误触发遇险呼叫的措施。遇险呼叫完成后,面板上应有报警发送确认指示;
b.船台面板上应具有 “天气”按键,代表气象与海况预报专用信道;
c.应在面板或显示屏上标记或显示所操作的功能及状态;
d.在黑暗状态下提供供操作使用的照明。
5.1.8接口
船台应内置GPS模块具备船舶定位功能,并具有相应的GPS天线接口。
船台、固定台、基地台和基站电台的送受话器组和选呼器的配接插头座选择8芯,其芯脚的脚号分配为:1—地,2—发射音频,4—按发控制,5—接收音频,7—外供电源,其余空脚,由产品标准规定。允许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性能良好,功能多的新型插头座。
5.2功能要求
5.2.1全频段多信道
单机具有27.5MHz-39.5MHz的12MHz频带宽度,480个信道(含不可用特许信道)。
5.2.2多信道值守
船台具有4(多)个信令信道,在接收状态时,应在遇险呼救信道和其他信令信道之间循环扫描,以保证遇险呼救信号和其他呼叫的准确接收。
5.2.3遇险求救报警(遇险呼叫)
船台面板设遇险呼救键,渔船遇险时按动此键即可把本船的船舶识别码,遇险位置(与GPS相连)报告给岸台和周围船台,收到呼叫的岸台和周围船台应能显示出主叫船舶识别码,遇险船船位,同时发出声音报警。报、接警后的电台均自动转换到223号遇险现场通信信道联络。
5.2.4气象、海况紧急警报
当灾害性气象或海况发生时,岸台发出紧急警报。处在接收状态的话机即发出紧急报警声并自动转至225号信道上收听。
5.2.5接收气象与海况预报
船台面板上设置专用键,用于接收岸台在225号只收信道上发布的气象与海况预报。
5.2.6渔政专用信道
在渔政专用话机上设有渔政专用信道,并具有语音加密功能,供渔政业务使用。
5.2.7信道记忆、扫描和全信道扫描
可记忆15个常用信道,并对记忆信道进行逐个扫描接收。对全频段的信道可逐个扫描接收。
5.2.8全呼
是岸台对通信覆盖范围内船台进行的呼叫,用于各种紧急广播。船台收到呼叫后转到指定的信道上收听(船台不发射)。
5.2.9海呼
是岸台对通信范围內的在某一特定海域的船台进行呼叫,船台应答后自动转到指定信道上进行通话。用于紧急广播,遇险船只周围海域的救援船只调动等。
5.2.10群呼
是具有相同群呼码的船台间或岸-船台间的呼叫,呼叫后自动转到随机选取的空闲频道上进行通话。
5.2.11电话(有无线转接)呼叫
岸台发给船台的陆上公网有电话接入的呼叫和船台发给岸台要求接入陆地公网电话的呼叫。
5.2.12选呼
是船台间或岸-船台间的选择性呼叫,应答后自动转到随机选取的空闲频道上进行通话。
5.2.13船位呼叫
岸台对船台的船位要求呼叫,船台收到呼叫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回传船位信息。
5.2.14报警类型区别
当接收到遇险呼叫、海呼、气象与海况紧急报警、全呼、群呼、电话、选呼时所发出的报警声,声调要有明显区别。
5.2.15屏幕显示
显示屏应能显示:信道号、渔船识别码及经纬度,当接收到遇险呼叫、选呼、群呼信号时应能显示呼叫方的渔船代号、群呼码。当接收到陆(或指挥)台的全呼、海呼信号时应能显示呼救方的代码。
5.2.16保护功能
话机应具有过压、过流、电源极性反接、天线接口开路和短路时不使话机损坏的保护措施。
5.3电性能要求
5.3.1对电源的要求
额定电压为直流24V或直流12V,负极接地。在额定电压的 -10% ~ +30 % 范围内正常工作。
5.3.2天线
频带宽度:12MHz;
天线阻抗:50Ω;
天线驻波比:32 ~34MHz ≤2.0 ;频段宽度内其他频点 ≤2.5.
5.3.3船台性能应符合表1、表2规定的要求。
表1 发射机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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