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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配偶权的身份利益请求权及支配权/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8:40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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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利益请求权:

(一)同居请求权。同居请求权是指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与其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权利,也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它是夫妻间的本质性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早期的法律片面强调妻子对丈夫有同居义务,但现在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同居的义务。同居义务包括共同寝食、相互协力以及性生活等内容。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相互满足合理的性欲要求,是同居义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就是对同居请求权的承诺,表明双方当事人不仅愿意一起共同生活,而且愿意相互满足
对方的性要求。当然,满足合理的性欲要求,只能以合理正常为限度,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损害对方的健康。不合理的性行为要求和性行为的冷淡,均应构成离婚的理由。同居义务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时中止。

(二)贞操请求权。贞操请求权是指配偶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贞操旧是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现代婚姻法上的贞操义务也称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对贞操义务或忠实义务的广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在许多国家,法律除了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之外,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生育请求权。人们通常将生育权视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然而,笔者却以为生育权应属于身份权范畴,而且是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理由在于一方面生育权并非毫无限制地人人拥有;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只有在配偶他方的协助下才能实现。在我国,婚外性行为和非婚姻生育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作为一项权利,生育权只能由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享有,未婚者不享有生育的权利,它不像人格权那样是与自然人同生同灭、相伴终生的。同时,由于生育总是和性联系在一起的,配偶一方的生育愿望和生育利益必须借助于对方的协助才能实现,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因此,生育权也只能是身份利益请求权。对于生育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婚姻法》第16条对计划生育为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也蕴涵了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认可,计划生育只不过是对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的限制而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明确地对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作了规定。

二、身份利益支配权:

监护权。监护权是指配偶一方丧失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的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配偶双方平等地享有监护的权利,同时也平等地承担监护的义务。民法通则明确地将配偶列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配偶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当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被监护方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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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主体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

第五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汉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实施、协调、保障等工作,市规划、住建、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八条 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住房改为门面房,仍按照普通住房对待。其装饰装潢可按同类房屋拆迁标准的30%给予材料款补助。

第九条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农业户口村民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集中连片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为农村户口居民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为非农村户口居民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农业户口村民选择集中连片安置的拆迁房屋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经专业机构认定后,补偿标准按1580元/平方米执行。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3标准执行。

坟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汉政办发〔2010〕104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村民拆迁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依照汉中市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按规划自行建房安置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用地。

第十六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主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主体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属村集体或个户的,由拆迁主体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居民、村民住房,拆迁主体按照确认的拆迁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主体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5000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协议约定期限内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未交地或未完成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拆迁活动。对违规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漫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零星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3.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适应经济建设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是本着国家、集体 (指用人单位)、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确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和招工条件招收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的正式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固定工一样的社会地位,并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第二条 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在川单位,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上,用各种指标 (含招收、补员、安置、分配等)招用的新工人 (熟练工、学徒工和技术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 (工作)需要,同提供劳动力的县 (市、区?
峦├投窆净蚶投咔┒┒唐诤贤?(一至五年)、中期合同 (六至十年)和长期合同 (十一年以上)。但第一次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被各单位录用的全部时间,可以累计算为连续工龄。因犯错误被除名、开除,重新就业后,过去的工作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不能跨企业、跨地区调动。因夫妻两地分居,需要照顾的,经双方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转到另一方工作,另签合同,所需增人指标予以承认,社会劳动保险基金随之转移。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转移,采取分别办理:来自城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户、粮关系的转移,按公安、粮食部门的规定执行;来自农村的,除原有固定职工中正常退休工人或死亡职工的子女补员和国家规定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子女被各该行业招收后可改变户、
粮关系外,其他的不得改变社员身分,原定的自留地和责任田予以保留,户、粮关系不转,所需口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定量供应加价粮,其差价由用人单位负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解除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后,城镇人员 (含第五条规定户、粮关系已改变的人员,下同)由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应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1.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合同制工人;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制;3.对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施管理教育,组织他们进行转业技术训练,并按照
“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逐步加以安置;4.在未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之前,暂负责提取、管理和支付老年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期间,应按季或按月向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其数额为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左右。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或死亡,不实行子女补员的办法。
第十条 劳动局 (科)对履行劳动合同的各方,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责任。上级劳动部门发现下级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处理劳动合同有错误时,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章 招收和录用
第十一条 各国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中央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安排。在招收工人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劳动局或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安排;跨地区招收的,由省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招用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先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 (属城镇户口)和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壮年中招收,不足时再从其他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对经过专业培训毕业的人员,专业对口的应优先录用。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严控制。确需招用的?
ぶ?(如矿山井下等),要报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这类人员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必须解除合同。从事其他生产的农村人员,少数确需继续使用的,由用人单位报经所在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如由用人单位组织招收,其所在的县劳动局 (科)或劳动服务公司在确定招工地区、范围、条件和考核办法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指导。招用劳动合同?
乒と说幕咎跫牵海保嗡枷牒茫唬玻炅淇墒庸ぶ值牟煌蟆>倘范ň咛迨柿淠晗蓿跃哂刑厥饧家栈蚓耙蹬嘌档那唷⒆衬辏淠炅淇墒实狈趴恚唬常哂谐踔斜弦狄陨衔幕潭?(含同等学历);4身体健康,符合所招工种的基本要求,并经体检合格。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入用人单位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签约和辞退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对劳动者的使用年限、生产 (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奖惩?
⒈涓徒獬投贤奶跫⑽シ蠢投贤木迷鹑巍⒗投榈拇硪约八饺衔枰娑ǖ钠渌孪睢@投贤痪角┳郑淳哂蟹尚ЯΓ奖匦胙细褡袷亍@投贤陀萌说ノ坏闹鞴苌霞逗偷钡乩投?(科)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 (工作)需要确定。合同期满。应解除合同。除了必须定期轮换的以外,因生产 (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六条 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单位报县劳动局 (科)或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会同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者签订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三个月,仍不合格的,应予退回原户?

谒诘亍R蚪獬贤蜓悠诳己瞬缓细穸倍睿萌说ノ豢芍苯酉蛩诘南乩投窆旧昵氩钩洹?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
2.经上级批准关停或因出现不可能迅速改变的意外情况致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合同规定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又屡教不改的,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经劳动局 (科)裁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有关法规,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6.本人应征入伍,或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就学,以及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7.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改正,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
9.劳动者触犯刑律,被依法逮捕,受到劳教、劳改处理的。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具备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因工伤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有按国家规定确定的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及按规定体产假和哺乳期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和其户口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用人单位在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上予以记载。被解除合同的城镇人员,由用人单位介绍到户口所在的县
劳动服务公司;农村人员,也由用人单位介绍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劳动服务公司报到,然后回原籍农村。
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按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解除合同并办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如属于第十七条第2、5、7项情况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要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加发辞退费,其数额为每提前一年支付本人辞退前标准工资一个半月。劳动者如属于第十七条第8项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
的,也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书中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原因 (不含第十七条第4、8、9项所指人员和自动离职者),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的辞退费,其标准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包括试用期)每满一年,按辞退前本人
标准工资一个月计发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把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奖优罚劣。根据劳动合同制的特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应适当高于同工
种的固定工。其具体办法是:
1.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初期待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进行技术培训。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经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原来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工种对口的,其学习、培训期可相应缩短。培训期间可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一级的工资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实习期一般为半年,实习期间执行同工种一级工资待遇。
熟练工、普通工一般实行三至六个月熟练期、试用期,在熟练期、试用期执行同工种一级工工资待遇。
2.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满后,实行考工定级,由企业对其技术、业务知识和平时的实际工作能力及成绩进行考核,考上几级定几级。其中属于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考工定级时,低于国家现行规定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考核不合格的,应延期三至六个月定级。
3.为了体现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略高于同工种的固定工人的精神,对执行同工种固定工工资待遇的,可以根据工作条件实行每天工作另增发劳动合同制工人出勤工作津贴三至五角的办法,即普通工种三角,技术工种四角,脏、苦、累及最佳年龄工种五角。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资金、津贴,可按照同工种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见习期满定级后,可以和固定工一样参加本单位的调资、升级。今后,随着固定工的工资制度改革,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需要改变的,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合同后,重新参加工作,如在新单位的工种与原有技术对口的,其初期待遇应按本人在最后一个单位评定的级别办理;技术不对口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社会劳动保险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病、伤、残、亡和生育待遇,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老年期间的退休养老待遇以及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等办法,按照《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老年社会劳动保险,目前只适用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 (含轮换工)暂不实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国务院或劳动人事部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某些行业已经颁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协议工等正式文件的,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劳动合同中,双方或一方遇有争议的问题,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调处。如对调处不服时,由各地劳动局 (科)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自裁决之日起半月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条 书面劳动合同的样本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由省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过去省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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