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朱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1:09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朱宏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对三者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可以并罚;就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来说,它们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方面均有不同,且适用范围也不一样,因此可以并罚。在《合同法》颁布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与履行定金罚则可以并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与履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总之,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1.定金责任只存乎于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违约情况以及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况;2.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仍然是对合同的履行。对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存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可能性;同样,也不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3.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4.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5.或因性质相同,或因作用相互矛盾,无论何种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不能并用;如果认为可以“并用”,也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 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6月8日至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专程到山西省太原市、忻州市、朔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浏阳市等地,深入煤炭、钢铁、有色、公路、铁路、化工、烟花爆竹等企业,深入煤矿井下、烟花爆竹、尾矿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动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加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迎接建党90周年,圆满完成“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好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张德江副总理在考察调研期间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懈、认真做好的工作,要始终坚持从零开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定不移地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坚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迎接建党90周年。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始终抓住煤矿安全这一重中之重,继续加强瓦斯等灾害治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加强科学管理和安全管理,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提高煤炭行业整体安全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以客运为重点的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完善高速铁路等铁路运输安全措施,严把各道关口,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要加强尾矿库的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规划标准除险加固,推进尾矿的开发利用。要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雨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在建党90周年即将到来,全国普遍进入主汛期,用电高峰到来,全年时间即将过半的关键时期,张德江副总理在百忙之中,专门抽出时间,率先垂范、风尘仆仆,亲临现场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初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部分地区、行业较大事故上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零作为工作的新起点,以零事故为追求目标,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戒骄戒躁,坚决防止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始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围绕中心、创新工作,凝神聚力、强化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扎实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宣教活动。各地要把宣传贯彻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万里行”宣传队、报道团等所到之处,都要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舆论手段,把“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在全国各行业(领域)唱响,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通过各类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强化理念宣传和行为养成,加大坚持预防为主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二)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从6月15日开始至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督查。这次综合检查督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政府部门检查、上级安委会督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情况,认真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以及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综合检查督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突出抓好“打非”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以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以推动达标升级为引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加快配套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依标准地关闭取缔一批,责令停产整顿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巩固发展一批。三是要以“打非”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要抓手,认真分析一个阶段以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督促和跟踪检查力度,使这两项工作成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推进器,成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这一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瓦斯灾害治理和防治水工作,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要切实加强科学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集约化水平,提高煤炭企业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素质和能力。要着力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五)继续深化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要把客运安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抓好专项治理整顿。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要强力推进和重点督促在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监控系统的工作进度,扩大覆盖面,加强动态安全监管。二要抓好高速铁路为重点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铁路等相关部门要落实治理措施,严加防范,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三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工作。要认真总结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强化示范带动;落实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标准和方案实施,严防溃坝事故发生。四要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同时,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淹井、防坍塌溃坝、防泥石流等措施,超前做好相关设施除险加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六)加强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相关要求,对照相关行业(领域)安装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时限要求,加紧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工作进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要率先开发应用达标。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的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能力。要加快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项目建设进度,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完善“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等单项规划,促进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明确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领域项目的研发应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年初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提出的建立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的要求,以及近期考察调研所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研究,梳理事故特点,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明确努力方向和目标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要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不懈努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请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和组织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情况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4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1989年6月24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89)商价联字第1号印发)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及时安排和调整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搞活经营,做好供应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情况,对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作价原则
外轮、海员用外汇向我方购买伙食、物料和其他生活用品,等于出口。因此,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总的原则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掌握,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参照香港市场价格作价,对少数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价格有困难的商品,可以参照国内当地市场价格或同船方协商作价。
二、作价形式
根据以上作价原则和不同商品特点,采取以下作价形式:
(一)统一价。对少数主要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有关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价格。各口岸公司均应按照执行。特殊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安排,并报商业部备案。
(二)出口口岸价。即出口口岸供船价,有出口商品的主要口岸,价格主管单位按照统一的原则制定的价格,其他口岸公司可以按照执行,也可以按照各自情况适当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除以上“统一价”、“出口口岸价”两类商品(见附件一:“价格管理目录”)外,其余商品的作价形式,由各口岸公司根据货源和进价情况,按第一条规定的作价原则自行确定。
三、管理权限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既要集中统一,又要因地制宜”的规定,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是:
(一)供应外轮、海员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由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商定。
(二)对“统一价”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所在省、市、自治区商委、商业厅(局)管理。
(三)“出口口岸价”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商委、商业厅(局)和出口口岸外轮供应公司分级管理(详见目录)。
上述“统一价”和“出口口岸价”,由于部分口岸公司距离省、区所在地较远,为了便于工作,也可以委托或下放当地主管部门管理。
(四)其余商品价格由各口岸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外轮供应公司拟定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凡是作价形式、办法和商品价格(代表性品种)的变动,要报商业部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价原则
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要避免与国际市场价格悬殊或长期脱节,但也不宜频繁变动,如同香港市场价格或出口价格差距不大,可以不动,力求在政策上保持相对稳定。
五、价格联系
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价格管理办法的修订,企业价格自主权的扩大,企业的任务和责任加重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一)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价格(包括新产品、新品种定价和原有价格的调整),以及“管理目录”以外各类商品的作价形式、作价办法和商品价格的变动,口岸间要及时互相通报,并抄报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以利统一对外。
(二)加强对有关价格资料的搜集、整理,为制定、调整价格提供依据。过去承担搜集出口价格和香港价格资料的单位,要继续搞好这一工作,并及时通报。其他单位,也要采取各种方式注意搜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
(三)发挥华南、华东、北方口岸三个价格协作片的作用,继续开展活动,搞好口岸间价格衔接。要组织信息协作,创办“外供信息”刊物,在内部发行。
(四)各口岸之间建立30个代表品种的进价和供船价定期通报制度(见附件二)并抄报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
(五)商业部每年召开一次外轮价格工作座谈会,会议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轮流承办,以便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改进工作。
六、供应远洋国轮、海员的商品价格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