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2:05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硅谷电脑城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崇玉,该集团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该公司总裁。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6月28日,华融公司与案外人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签订关于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共同组成收购团收购华融公司持有的北广集团55.081%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最终价格不低于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协议签订起3日内,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按照华融公司提供的帐户支付1亿元,余款在协议签订起3个月内或评估报告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依约支付1亿元后,华融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受让方完全知悉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风险,并承诺不为此向出让方提出任何抗辩,不影响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出让方已经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不予返还。此外,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质押、违约责任、适用法律等内容。同年6月28日,经华融公司提议召开北广集团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拟就华融公司将其持有的北广集团全部股权一次性转让给比特科技和新奥特集团组成的收购团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北广集团的另一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未在相关决议上签章认可。同年9月27日,华融公司与案外人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投)、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分别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一)、(二),两份协议书确认的事实主要是: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分别于同年7月22日、8月6日、8月30日共向华融公司交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新疆国投同意以信托方式对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给予融资支持,应于同年9月28日12时前将总值2亿元的资金汇出并进入约定的帐户。协议书确定的内容还有,因北广集团的另一股东已经以华融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仲裁程序,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同意对继续履行同年6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承诺。即如华融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败诉,造成转让的股权不能过户,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不得追究华融公司因签订上述协议而应当或可能负有的对2亿元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融资成本、可预期利益、赔偿等相关责任。同时还约定了在上述条件下,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应向华融公司履行的其他义务。同年12月10日,新疆国投、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共同致函华融公司,要求华融公司在相关期限前,与新疆国投办理自资金共管帐户取回相当于2亿元的一切手续;自新奥特集团向华融公司支付的1亿元资金中,向新疆国投支付500万元。华融公司已依此函执行。后华融公司北京办事处就余款9550万元(含股权转让项目的预付款50万元),致函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要求退款,并曾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送达退款通知函,但未得到答复。新奥特集团否认收到上述各退款通知。华融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将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9550万元退回新奥特集团的帐户。
  比特科技向新奥特集团出具《委托书》,载明比特科技全权委托新奥特集团持有其合法取得的北广集团0.5%的股权,行使该股权对应的一切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002年9月23日,电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华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就电子公司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作出相关裁决。同年12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2002年12月31日前,电子公司有权行使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所享有的同等条件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北广集团5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转让的总价款3亿元付给华融公司。”依据上述裁决,同年12月20日,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签约;同年12月23日,电子公司向华融公司付款。
二审法院除认定原审所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02年6月12日,新奥特集团委托律师向华融公司出具律师函称,新奥特集团于2001年12月与华融公司就股权转让一事签定《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02年4月15日华融公司在致电子公司的“通知函”中就有关股权转让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付款期限等向电子公司进行了正式通报,并要求电子公司在同年4月24日前就是否在上述条件下行使优先权作出明确答复,若电子公司未能在此之前明确表示收购,则丧失优先购买权。电子公司回函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该律师函认为,电子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未满足华融公司“明确表示收购与否”的要求,同时提出对转让条件的反要求,是对同等条件的拒绝,电子公司已丧失优先购买权,华融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再与电子公司讨论优先权问题。该律师函最后认为,华融公司与受让方比特科技和新奥特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质条件已经确定、程序要件已经符合。同年6月13日,华融公司通过公证向电子公司发出“通知函”,再次通报了其与新奥特集团等达成的转让股权的条件,要求电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上午9:00前书面承诺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承诺行使,则应于同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电子公司没有对此进行答复。华融公司于同年6月28日上午11:30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6.1条约定:如果北广集团及北广集团其他股东不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可能造成迟延变更工商登记,不能及时将出让方的股权过户到受让方的名下,受让方完全知悉前述风险,出让方对由此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7.1条约定:华融公司保证对其持有的北广集团股权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此后,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依据转让协议开始履行各自义务。新奥特集团于同年7月22日、8月6日、8月30日分别向华融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7000万元。同年9月2日,华融公司致函北广集团,希望北广集团协助办理股权过户相关的手续。华融公司于同年12月18日按照新奥特集团的要求,从新奥特集团向华融公司支付的1亿元资金中,向新疆国投支付500万元。
  2002年4月15、日,新奥特集团与案外人完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新奥特集团聘请完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目的资产收购咨询顾问。新奥特集团首次向完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200万元人民币,若非新奥特集团原因收购不成功,完善管理有限公司退回新奥特集团100万元。同日,完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收到新奥特集团人民币200万元。同年8月29日,新奥特集团与金信信托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万元,利率为月息5.2525‰,借款期限自同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9日。同日,新奥特集团与金信信托签订《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金信信托为新奥特集团收购北广集团55%股权项目提供融资咨询,拟订具体的融资方案等,财务顾问服务时间自同年8月29日至2003年6月29日,新奥特集团应支付相应的财务顾问费298万元。2003年9月5日,金信信托向新奥特集团催收贷款利息3044884.93元、财务顾问费2248265.75元。2002年9月25日北京明则会计师事务所受新奥特集团的委托出具对北广集团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称北广集团2002年1—8月份损益情况为净利润4024318.56元。新奥特集团持有北京明则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10月22日出具的发票两张,金额55000元。新奥特集团支付2002年4月至同年12月收购组人员工资为386490元。
  在本案审理中,新奥特集团举证说明其名称由“北京新奥特集团”更名为“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及答辩】
因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新奥特集团于同年12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融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赔偿因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造成的损失19816077元;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用。
一审判决做出后,华融公司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令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华融公司对不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任何过错。华融公司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电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华融公司在仲裁裁决之前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及过户完全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新奥特集团对华融公司采取的措施是明知且认可的,其也认为电子公司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因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子公司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华融公司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而无法继续履行与新奥特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新奥特集团的损失。华融公司已如实告知股权资产状况及股权转让存在的风险。新奥特集团完全理解、知悉和接受股权转让存在的风险,双方约定股权不能过户的风险由新奥特集团承担,华融公司不应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履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驳回新奥特集团主要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华融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有失公平。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华融公司不承担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新奥特集团承担。
  新奥特集团亦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华融公司保证对其持有的北广集团股权享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益。但电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说明该股权没有排除优先购买权,不是完全和排他的。二、华融公司以电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免责于法无据。华融公司不能依据《关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二)》第一条的约定免除其赔偿责任。因该协议约定,如果华融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败诉,造成转让的股权不能过户,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时,新奥特集团不得追究华融公司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一)》而应当或可能负有的对2亿元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融资成本、可预期利息、赔偿等相关责任。仲裁并没有裁决华融公司必须将股权转让给电子公司,并不必然造成股权不能过户到新奥特集团名下的情况,且仲裁裁决电子公司以3亿元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新奥特集团与华融公司约定的3亿元是最低购买价,上限并未封顶,华融公司应该通过为新奥特集团和电子公司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买机会,继续履行其与新奥特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有在新奥特集团放弃与电子公司的竞价时,华融公司方可停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否则,华融公司就构成违约,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华融公司现故意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给新奥特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华融公司无权以约定免除其收取新奥特集团2亿元所带来的损失。三、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双方没有免除1亿元资金所产生的损失。华融公司应赔偿新奥特集团的损失共计为19816077元,其中:向新疆国投支付的费用6435750元,应向案外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支付的贷款利息3044884.93元、财务顾问费2248265.75元,支付完善管理有限公司的咨询费200万元,支付明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55000元,履行合同可得的2002年8月至12月的股权收益459万元,从事股权收购人员的工资502590元,其他损失939586.32元。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华融公司赔偿新奥特集团损失19816077元,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华融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于2002年6月28日签订的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各方本应依约履行。因北京仲裁委员会先于本案的生效裁决书裁决北广集团的另一股东电子公司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且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已就此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协议并给付款项,故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已不能实现,履行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具备,该合同应终止履行。故对新奥特集团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华融公司在电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该股权,亦未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且未在相关股东决议上签字认可转让股权行为的情况下,明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仍与新奥特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多项附属协议,并于电子公司申请仲裁后,仍收取2亿元股权转让款,其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应为此承担相应后果。新奥特集团在与华融公司签约过程中对其所购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及风险已经知悉,亦应对因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而形成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新奥特集团请求赔偿在股权转让协议正常履行情况下其可能取得的收益、收购项目组的相关费用等请求不予支持。新奥特集团为实现合同目的,促成双方协议的履行所支付的款项而形成的部分损失,应由华融公司予以赔偿。鉴于双方对此未有具体约定,且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已经发生的合理损失,同时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酌情确定华融公司赔偿新奥特集团的损失数额为300万元较为适当。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签订的关于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履行。二、华融公司赔偿新奥特集团损失30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给付滞纳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010元,财产保全费1501020元,均由华融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北京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裁决案外人电子公司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且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已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向华融公司给付了3亿元股权转让款。电子公司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使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原审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未对此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该项判决予以维持。
  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后,给新奥特集团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华融公司和新奥特集团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均知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知悉电子公司不放弃优先权的态度。由于法律对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期限等没有明确规定,华融公司采取通知函的形式,限期电子公司行使优先权,逾期视为放弃。新奥特集团完全认同华融公司已经以此方式排除了电子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权利。双方在认为电子公司已丧失优先权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后的仲裁裁决没有支持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在优先权问题上的判断,而裁决电子公司有权行使优先权。电子公司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最终导致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由于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在签约时,应当预见该合同可能因电子公司行使优先权而终止,但没有预见,造成合同终止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新奥特集团因准备合同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华融公司、新奥特集团各自承担50%。原审认定华融公司的责任大于新奥特集团,与事实不符,本院应予纠正。华融公司认为其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而无法继续履行与新奥特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新奥特集团的损失,其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华融公司以协议约定股权不能过户的风险由新奥特集团承担为由,要求不承担协议终止履行造成的损失,因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在协议中,只约定了股权迟延过户的风险,并没有约定不能过户风险的承担问题,故华融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或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电子公司依法行使优先权,并不能证明华融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新奥特集团以华融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是,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造成损失的计算问题。第一,关于新奥特集团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损失问题。《有关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二)》明确约定,如华融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败诉,造成转让的股权不能过户,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新奥特集团不得追究华融公司应当或可能负有的对2亿元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融资成本、可预期利益、赔偿等相关责任。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为有效。该约定免责的前提是华融公司在仲裁中的败诉,而非新奥特集团主张的在华融公司败诉的情况下,还应让新奥特集团及电子公司再行竞价。新奥特集团在华融公司仲裁败诉后即收回2亿元资金的行为也说明其不存在再行竞价的意愿。新奥特集团自愿放弃与2亿元相关的赔偿,系其处分权利的行为。故新奥特集团上诉提出华融公司应赔偿其因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而造成6435750元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新奥特集团因支付1亿元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损失问题。股权转让款如何筹集是新奥特集团自身的行为,资金的来源可能有多种,华融公司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而不应包括新奥特集团对外融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故该部分损失应以华融公司实际占有资金的时间、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三,新奥特集团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人员工资等,是其为实现合同目的,诚意履约而实际支付或必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合同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其中咨询费已付200万元,但根据新奥特集团与完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新奥特集团有权要求完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100万元,故咨询费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100万元。人员工资损失应按照实际从事股权收购的人员、时间计算,即386490元。审计费按实际支付金额55000元计算。财务顾问费按新奥特集团被追索的2248265.75元计算。上述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人员工资损失共计3689、755.75元,由华融公司承担50%,即1844877.88元。新奥特集团主张的股权收益459万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没有具体认定新奥特集团的损失金额以及对华融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认定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新奥特集团关于其应获得19816077元损失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华融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赔偿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844877.88元及占用1亿元资金的利息损失的50%(该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定期存款利率,按实际占有资金的时间、金额分段计算,即2000万元,从2002年7月22日计至同年12月18日;1500万元,从同年12月19日计至2003年4月16日;1000万元,从2002年8月6日计至2003年4月16日;7000万元,从2002年8月30日计至2003年4月16日)。
  以上给付,限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01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50%,即755005元;财产保全费150102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50%,即75051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9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50%,即54545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公司法律问题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旧公司法只是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了明确认可,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却规定得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纠纷难以解决。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这一问题予以了详细规定:首先,明确了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另一方面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第二,明确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过半数,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样规定主要是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第三,为了保障股东及时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新法进一步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应当注意的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第五,新公司法还明确了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的解决方案,即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后,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授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章程的形式放松或者加严关于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规定。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民航局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1988年11月12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民航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
第八条 机场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工程项目范围
(一)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二)场道工程
(三)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四)无线电通讯工程
(五)空中交通管制工程
(六)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络、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工程
(七)助航灯光工程
(八)气象设施工程
(九)旅客航站楼工程
(十)航站区总体
(十一)指挥调度楼工程
(十二)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十三)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十四)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十五)机务维修区工程
(十六)场务设施、消防、人防工程
(十七)供油工程
(十八)供电工程
(十九)采暖通风工程
(二十)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二十一)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二十二)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二十三)生活区工程
(二十四)其他工程
二、编制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等依据性文件
(二)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
(三)设计文件
(四)施工管理文件
(五)施工技术文件材料
(六)各种竣工图纸材料
第一类 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1.工程说明书
2.机场位置图1/200,000
3.机场总体布置图1/20,000
4.机场总平面图1/5000
5.机场空域图1/50000--1/200,000
6.机场净空平面及剖面图(包括净空障碍物位置)1/50000
7.机场管网综合布置图1/5000或其它比例
8.征地图1/2000
第二类 场道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飞行区场道工程平面图1/2000
3.跑道纵横断面图(横向1/2000、竖向1/50或1/100)
4.道面结构图、道面接缝图
5.机场排水系统平面图1/500
6.主要排水构筑结构剖面图
7.飞行区竖向平面图1/2000
第三类 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导航台站的总平面图或区域位置图1/1000、1/500(局部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图布置图1/500、1/2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四类 无线电通讯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区域位置图1/5000、1/2000
3.机线配合系统图
4.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五类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台站总体布置图1/2000—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0—1/5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7.设备一览表
第六类 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
1.工程说明书
2.电话站平面图1/100-1/50
3.各技术房间的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1/50
4.中继方式图和中继组合图
5.供电系统图
6.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电缆示意图
7.中继线示意图和中继线路由图
8.载波机房室内平面布置图1/100,1/50
第七类 助航灯光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助航灯光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3.助航灯光变电站、备用发电站图,定位图1/2000,平面布置图1/100—1/50
4.助航灯光工程电气系统图
5.设备订货清单(含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6.各种灯具安装方式示意图1/20—1/50
7.电缆表
第八类 气象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气象设施总平面位置图1/5000
3.气象站设计图
4.气象站工艺布置图1/200,1/100,1/50
5.气象站土建平立剖面图
6.气象观测场平面图1/100,1/50
7.气象设备一览表
第九类 旅客航站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建筑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透视图
4.给排水平面图1/200,1/100
5.采暖、送排风平面图1/200,1/100
6.动力照明平面图1/200,1/100
7.有线广播系统平面图1/200,1/100
8.有线通讯平面图1/200,1/100
9.闭路电视系统平面图1/200,1/100
10.航站楼内主要设备一览表
11.航站楼功能流程图
12.飞行动态显示、消防、自动化设备、引导系统、安检设备、行李输送设备
第十类 航站区总体
1.工程说明
2.航站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航站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停机位置图1/2000
第十一类 指挥调度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指挥调度楼工艺布置图
3.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200,1/100
4.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第十二类 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4.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透视图
第十三类 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售票处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
4.电力照旅工程平面图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
6.透视图
货运站工程:
1.工程说明
2.总体布置图1/2000,1/1000
3.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工作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工作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五类 机务维修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机务维修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机务维修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机库、维修厂车间、外场机务工作间的平、立、剖面图和工艺流程图1/200,1/100
第十六类 场务设施、消防、急救、人防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务设施区(包括场务机械、设备仓库)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清防站总平面图1/5000,1/1000,1/500
4.消防站平、立、剖面图1/100,1/50
5.人防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0,1/2000
6.人防工程各单项平、剖面图1/200,1/100,1/50
第十七类 供油工程
1.工程说明
2.供油系统总平面图1/5000
3.主要工程项目布置图:
A.铁路专用线图1/5000
B.铁路装卸区或水路装卸区图1/500
C.贮油库平面图1/500
D.中转库平面图1/500
E.使用油库平面图1/500
F.站坪加油区平面图1/500
G.地面加油站区平面图1/200
H.输油管线平面图1/500
4.工艺流程图(输油、给排水、供电、污水处理等)
5.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等)中工艺安装图、平面图、剖面图
6.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输油管线等)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等)电气配置图1/200,1/100
8.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图
9.主要设备清单
第十八类 供电工程
场外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外高压线路平面布置图1/5000
3.总降压站室外布置图
4.总降压站供电系统图
5.总降压站平、剖面图
6.二次线路图
第十八类 场内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1/5000场内10(6)KV线路平面布置图
3.全场高低压供电系统图
4.变配电站
(1)工艺布置图、剖面图1/100,1/50
(2)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0,1/50
5.二次接线图
6.复杂的工业、民用项目的照明平面图
7.特殊要求的技术房屋或工艺的电力平面图和特殊传动及控制原理图
第十九类
1.工程说明
2.采暖锅炉房工艺布置图1/200,1/100
3.采暖锅炉房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4.空调冷冻及净化装置平面图1/200,1/100
5.空调冷冻站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6.空调、冷冻系统及自控原理图
第二十类 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1.工程说明
2.水源区总平面图1/1000,1/5000
3.给水建(构)筑物平、剖面图
4.给水总平面布置图1/5000
5.主要建筑物给水平面图1/200,1/50
6.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总平面图1/5000
7.排水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
8.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1/50
9.主要建筑物排水平面图1/200,1/100,1/50
第二十一类 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1.工程说明
2.立体停车楼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立体停车楼总体位置图1/1000,1/500
4.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100,1/200
5.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总平面图1/1000,1/500
6.航空食品厂平、立、剖面图1/200,1/100
7.航空食品厂总平面图1/1000,1/500
8.液化石油站主要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9.液化石油站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10.立交桥构造图
11.立交范围内的管线综合图
12.立交排水有关图
第十二二类 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内道路总平面布置图1/5000
3.场外道路布置图1/5000,1/2000
4.铁路专用线路平面、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5.环境保护规划图
6.机场绿化布置图1/2000
7.机场围界布置图、结构图1/5000,1/100
第二十三类 生活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住宅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住宅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二十四类 竣工文件材料〔即:民航局发(1988)222号文第七项内容〕
1.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备和质量评定要求;
4.竣工项目一览表;
5.竣工图及说明;
6.主要设备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
7.主要变更项目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主要材料、构件试验报告;
9.预验情况报告和质量评定汇总表;
10.试飞、联动试运转情况报告;
11.从国外引进设备或新技术的资料、设计文件及订货合同;
12.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13.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格式要求
1.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具体规定。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编制绞工图的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对此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经济制裁扣责任单位的部分经费,以作为补制竣工档案的费用。
2.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退色的绘图墨水进行;重要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一般文件材料必须使用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一般圆珠笔和铅笔等。
3.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施工阶段编制好竣工图,施工单位做出的竣工图和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组成的案卷(册)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签字并盖章。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后加盖“竣工图”标志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底图。
绘制竣工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式。竣工图用纸应注意保证质量、反差明显,以适应档案管理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反映到竣工图上,如在图反映确有困难者,则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加文字说明、标注有关变更洽商记录的编号,并附该洽商记录的复制件。
4.竣工档案要进行科学组卷,新建、扩建、改建机场或综合大工程应按工程代号和单位工程分类。分别组卷排列,一般性工程如文件材料不多时可以不分卷。
5.案卷封面具有案卷题名(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档案号(图1)。
案卷尺寸规格,一般文字材料和固样材料采用硬壳纸卷盒,卷盒要用2.7mm(36#)以上的黄板纸表漆布或漆纸,卷盒规格尺寸有三种:315×220×20,315×220×40,315×220×60(图2);卷夹规格尺寸为:315×229×20(图3),卷夹要用350克以上牛皮纸制作,卷皮制成材料应坚固耐用。不得采用塑料制品。卷内目录规格为:297、260、210、184(图4)。备考表规格为:297、260、210、184(图5)。
6、图纸的折叠方式为“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露在外面。如图纸案卷左右厚度不平衡,应在装订线的一侧加垫草板纸。装订前要检查剔除金属物,用棉线装订。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档案部门)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要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
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先提供一套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技术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其它部分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归档份数。建设单位并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中小工程一般两套;新建、扩建、改建机场工程或其他重要、大型工程,应编制竣工档案四套,即民航所在机场建设(使用)单位一套,民航地区管理局一套,民航局档案处一套(见民航局档案处接收范围规定),地方单位归档问题,国家和民航投资的,送城建档案馆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机场方位图、净空图,总平面图,与城市连接的地上,地下管道、线路干线图,当地政府投资的,除交民航所需套数外,由当地政府的档案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而对以前竣工的项目,不再向地方城建档案馆补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份数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需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接收单位一份,移交单位留一一份)和有关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具体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航局办公室、修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残疾人组织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与监督;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各项扶持保护政策;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员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标准;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
(三)具有适宜残疾人员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开办社会福利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或副本、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企业章程和本企业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明,经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终止,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当地民政、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认证制度。凡经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各级计划、物资、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及各行业归口部门应在生产、经营、物资、资金及产业政策方面对福利企业予以照顾。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对社会福利企业给予下列优惠:
(一)免征所得税;
(二)凡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三)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或生产供残疾人专用产品的,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享受上述优惠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仍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视当地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扶持福利企业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计划部门应将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计划。
第十四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所需贷款,当地银行应在信贷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其中,应将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贷款纳入计划。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必须单独列帐,专项管理,由民政、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减免税金的10%上缴民政部门,用于建立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提取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专户储存,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集中用于辖区内重点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使用情况由各级税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其行政经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可以向辖区内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收取不超过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1%的管理费。
集体社会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弄虚作假,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由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税务部门应责令其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缴纳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管理费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